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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规则Ⅱ/8 在运载危险品船舶上在港值班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每个运载散装危险品船舶的船长,不论所运载的危险品是或者可能是易爆的、易燃的、有毒的、危害健康的、或污染环境的,应确保指派现有在船的合格的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在合适时)保持安全甲板值班和安全轮机值班,即使当船舶在港安全系泊或安全锚泊时,也应如此。
  二、每个运载非散装的危险品船舶的船长,不论所运载的危险品是或可能是易爆、易燃、有毒、危害健康或污染环境的,应在组织安全值班安排时充分注意到这些危险品的性质、数量、包装和积载以及船上、水面上和岸上的任何特殊情况。
  三、在组织值班时,必须充分注意到1978年海员培训和发证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对负责在港值班驾驶员的业务指导及工作原则的建议案》以及《对负责在港值班轮机员的业务指导及工作原则的建议案》。

第三章 轮机部

  规则Ⅲ/1 轮机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缔约国必须指示船舶所有人、船舶营运人、船长、轮机长和值班人员注意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以保证在任何时候都能进行安全轮机值班。
  二、本规则中“值班”一词,既指“组成值班的小组”,也指“轮机员的责任期间”,在此期间,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他亲临机舱。
  三、所有的船舶必须考虑包括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基本原则:
  四、总则
  1.每条船的轮机长应与船长协商,确保值班的安排适合于保持安全值班,在决定轮机值班组成时,可包括合适的一般轮机人员在内,下列标准应特别予以考虑:
  (1)船舶类型;
  (2)机器类型和状况;
  (3)由于情况的变化如气候、冰区、污染水域、浅水水域、各种应急情况、船损控制或消除污染而采用的特殊操作方法;
  (4)值班船员的资格和经验;
  (5)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环境保护;
  (6)国际、国家和当地规章的遵守;
  (7)保持船舶正常运行。
  2.在轮机长的指导下,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必须按照要求对他职责范围内的一切机器和设备进行检查、操作和试验;负责值班的轮机员是轮机长的代表,在任何时候,他的主要责任都应是对影响船舶安全的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有效的使用和保养。
  3.轮机长应在与船长协商的情况下,预先确定计划航次的需要,对燃料、淡水、润滑油、化学品、消耗品和其它备件、工具、供应品的需求以及其他任何的需要加以考虑。
  五、操作
  1.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应确保既定的值班安排坚持下去。在他的全面指导之下,必须要求机舱值班的一般船员协助使推进机械和辅助设备得以安全和有效的工作。
  2.在轮机值班开始时,应对当时所有机器的运转参数和工作情况加以验证。任何机器如运转失常,预料将发生故障或需特殊处理的情况应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做出记录。如果需要,应为进一步的措施拟出计划。
  3.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应保证将主推进装置和辅助系统置于经常的监管之下,对机舱和舵机房应按适当的间隔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排除已发现的故障。
  4.对于需要有人值班的机舱,负责值班的轮机员,随时应能立即操纵推进设备以适应变向和变速的需要。
  对于定期无人值班机舱,指定的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当机舱呼叫照料时,应立即到达。
  5.一切驾驶台的命令必须迅速执行。主推进装置的变向和变速应做记录,除非主管机关认为由于个别船舶的特性和大小,使这种记录行不通时,才可不这样做。当人工操作时,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应保证在备车或操作状态下,主推进装置的控制器不间断地受到照料。
  6.负责值班的轮机员不应再被分派或承担任何可能妨碍他对主推进系统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任务,而应保证做到使主推进系统和辅助设备处于经常的监管之下,直至他正式交班为止。
  7.应给予一切机器的保养和维护应有的注意,包括机械、电气、液压和空气系统及其控制装置和与此相关的安全设备,一切居住舱室的生活设备以及物料和备品的使用记录。
  8.轮机长应保证做到将一切预防保养、船损控制或在值班时进行的修理工作等情况通知负责值班的轮机员。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应负责切断、旁通和调整他所管辖的将要操作的一切机器,并将已进行的所有工作记录下来。
  9.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在下班前,应将一切与主辅机有关的事件相应地记录下来。
  10.为使船舶和船员的安全免遭任何威胁,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在发生火警、机舱可能采取导致船舶减速的措施、舵机即将失灵、船舶推进系统停止运转或供电方面发生任何变化或类似威胁安全的情况时立即通知驾驶台。此种通知,如果可能,应在采取行动之前完成,以便驾驶台有最充分的时间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可能发生的海难。
  11.当机舱处于备车状态时,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应保证一切在操作时可能用到的机器和设备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并使电力有充足的储备,以用于舵机和其它需要。
  六、值班的要求
  1.值班的每一成员,必须熟悉指派给他的值班职责。此外,每个成员对其船舶应:
  (1)恰当的使用内部通信系统的知识;
  (2)机舱脱险途径的知识;
  (3)机舱报警系统的知识,特别是关于辨别各种警报与二氧化碳警报的能力;
  (4)有关机舱灭火设备的位置和使用的知识。
  2.在任何时候航行中的值班组织,应适于确保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所有机器的安全运转,不论是自动还是手动操作,都应适合当时的环境和条件。为此,下列各点应特别予以考虑:
  (1)在任何时候,对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机器都应加以妥善管理;
  (2)遥控推进设备和操舵设备及其控制器的状况和可靠性、控制的位置及程序,包括发生故障或应急时改用人工操作的程序;
  (3)固定的火警控测器、灭火设备或控制火灾的器材的位置和操作方法;
  (4)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系泊或靠泊作业的辅助、备用和应急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情况;
  (5)保持机器设备正常状态的必要方法和步骤,以保证用各种方法操作船舶时机器能够有效地运转;
  (6)由于特殊操作情况可能引起对值班的任何其他要求。
  3.在开敞锚地,轮机长应与船长协商是否仍按航行时值班。
  七、对职责的适任
  值班制度不应由于疲劳影响值班工作效率,因此,轮机长在组织值班时,应使航行开始的第一班和其后各班的接班人都能经过充分的休息,或使其适任职责即可。
  八、海上环境保护
  所有轮机员和机舱一般船员均应意识到由于操作或偶然事故所造成的海上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对这种污染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特别是要采取有关国际和港口规定的措施。
  规则Ⅲ/2 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的船舶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在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海船上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均应持有相应的证书。
  二、应试者应:
  1.符合主管机关对体检的要求,包括视力和听力;
  2.符合取得负责值班的轮机员证书的要求,并
  (1)对于大管轮证书,须有不少于12个月经认可的轮机员或助理轮机员的海上经历;
  (2)对于轮机长证书,须有不少于36个月经认可的海上经历,其中担任负责轮机员工作不少于12个月,同时具备大管轮的资格;
  3.参加过认可的消防实习课程;
  4.已通过相应的考试,成绩及格并使主管机关满意。这种考试应包括本规则附则所列的内容,除非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近岸航行、推进动力在限额以下的船舶的轮机员变更对这些考试的要求,但应注意对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安全的影响。
  三、为取得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的培训工作,应注意有关的国际规定和建议案。
  四、附则各款所要求的知识水准,可根据证书是发给轮机长级或发给大管轮级的实际情况而定。
  规则Ⅲ/2附则 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的船舶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所要求的最低知识
  一、下列纲要是为取得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的船舶轮机长或大管轮合格证书的应试者而编写的。注意到大管轮随时可能承担起轮机长的责任,故在拟订这些科目的考试时,应以测验应试者掌握影响船舶机械操作安全的一切有用知识的能力为目的。
  二、关于下面的第四款第1项,主管机关可以删去那些推进机械装置以外的其他机械类型的知识要求,所发的这种证书应是有效的,但以此为依据所发的证书对任何已删去的机械装置类型,在证明该轮机员能胜任这些项目并取得主管机关的满意之前,一律无效。任何这样的局限性应在证书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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