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文航海
使用天体确定船位和罗经差的能力。
二、地文和沿海岸航海
1.使用下列各项确定船位的能力:
(1)陆标;
(2)灯塔、航标和浮标等助航标志;
(3)考虑风、潮汐、水流和按推进器每分钟转数和按计程仪得到的航速以推算船位。
2.对海图和航海书籍,诸如航路指南、潮汐表、航行通告、无线电航行警告和船舶航路资料等的全面知识和使用能力。
三、雷达导航
雷达的基本知识、操作和使用雷达的能力以及理解和分析由雷达获得的信息的能力,包括下列各项:
1.影响性能和精确度的因素;
2.调定和保持显示;
3.误传信息的测试,假回波、海面回波等;
4.距离和方位;
5.危险回波的鉴别;
6.他船的航向和速度;
7.交叉、对遇或追越船的最接近点的时间和距离;
8.他船航向和航速变化的推断;
9.本船航向或航速或二者兼具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
10.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应用。
四、值班
1、表明对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应用及其意图,包括附件中有关安全航行方面所具备的全面知识。
2.表明对规则Ⅱ/1《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所具备的知识。
五、定位和导航电子系统
具有使用电子导航仪器确定船位的能力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六、无线电测向仪和回声测深仪
具有正确地操作这些设备和应用所得资料的能力。
七、气象学
具有船用气象仪器和使用这些仪器的知识。各种天气系统的特性,报告程序和记录系统的知识以及运用所据有的气象资料的能力。
八、罗经——磁罗经和电罗经
具有磁罗经和电罗经原理、包括其误差及修正方面的知识。关于电罗经,了解在主罗经控制下的每个系统以及主要类型电罗经的操作和注意事项方面的知识。
九、自动操舵
具有自动操舵系统和程序的知识。
十、无线电话和视觉信号
1.用摩斯灯收发信息的能力;
2.使用国际信号规则的能力;
3.无线电话通信使用程序的知识和使用无线电话,特别是有关遇险、紧急、安全和航行的信息方面的能力。
十一、防火和消防设备
1.组织消防演习的能力;
2.火灾的种类及其化学性质方面的知识;
3.消防系统的知识;
4.参加认可的消防课程。
十二、救生
组织弃船演习的能力和操作救生艇、救生筏、救生浮具及其属具,包括手提式无线电装置和无线电应急示位标等方面的知识。海上救生技术的知识。
十三、应急措施
国际劳工组织/海协《指导文件》最新版相应附则中所列项目方面的知识。
十四、船舶操纵
具有下列知识:
1.不同载重量、吃水、纵倾、航速和龙骨下的水深对旋回圈和冲程的影响;
2.风、流对船舶操作的影响;
3.救助落水人员的操纵;
4.船体下坐、浅水和类似影响;
5.抛锚和带缆的恰当方法。
十五、船舶稳性
1.具有对稳性、纵倾和强度图表和强度计算仪器的应用和操作方面的实际知识;
2.懂得一旦丧失部分完整浮力时应采取的基本行动。
十六、英语
足够的英语知识能使驾驶员使用海图和其他航用书籍,了解气象资料和有关船舶安全和操作的信息,并能在和他船或岸台通信中清楚地表达意思。具有了解和使用海协编制的标准航海用语。
十七、船舶构造
船舶主要构件的一般知识和各种部件的正规名称。
十八、货物装卸和积载
货物的安全装卸和积载的知识及这些因素对船舶安全的影响。
十九、医疗救护
医疗指南和无线电指导的实际应用,包括根据这种知识在船上可能发生事故和疾病时采取有效行动的能力。
二十、搜索和救助
具有海协《商船搜寻救生手册》所叙述的知识。
二十一、防止海上环境的污染
防止海上环境污染应遵守的预防措施方面的知识。
规则Ⅱ/5 为确保船长和驾驶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每个在海上服务或在岸上一段时间后意欲重返海上服务的持有证书的船长和驾驶员,为了继续适于海上服务,要求他在不超过五年的间隔中,符合主管机关的下列要求:
1.体检合格,特别是视力和听力;和
2.专业能力
(1)在前五年期间,至少具有一年认可的船长或驾驶员的海上经历;或
(2)已完成有关相适应于其所持证书级别职责的职能,而此职能是视为至少等同于第一款第2项第(1)目中所要求的海上经历;或
(3)具有下列各项之一
——通过认可的考核;或
——成功地完成了一门认可的课程或几门课程;或
——在他担任证书上所授与的职务之前,已在
作为编外驾驶员职务上具有不少于三个月
的认可的海上经历。
二、主管机关应与有关方面协商,为在海上工作,特别是重新上船工作的船长及驾驶员制定或促进一项进修课程和最新课程的设置,按情况既可自愿参加亦可强制参加。主管机关必须确保所作的安排能使所有有关人员参加与他们的经验和职责相适应的这些课程。这些课程应由主管机关认可,并应包括航海技术和有关海上人命安全和海上环境保护的国际规则及建议案的变动。
三、为了继续在船上从事国际上同意的需经特殊培训的海上工作,每个船长和驾驶员都应成功地完成一项认可的有关培训。
四、主管机关应确保在其管辖的船舶获得有关海上人命安全和海上环境保护的国际规则的最新修订文本。
五、一个海员如果在本规则被主管机关批准实施之前的五年中有不少于一年的时间在甲板部工作,他即可被主管机关认为已符合本规则要求。
规则Ⅱ/6 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下述第二款规定了200总登记吨或以上海船上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要求,这些要求既不是为一水发证规定的要求《除大水有限的船舶外》,也不是对成为航行值班中唯一的一般船员所规定的要求。主管机关对于成为航行值班中唯一的一般船员可以提出附加的培训和资格方面的要求。
二、凡组成200总登记吨或以上海船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应:
1.年龄不小于16岁;
2.符合主管机关对体检的要求,特别是视力和听力;
3.使主管机关满意,他已:
(1)具有认可的海上经历,包括不少于六个月的、特别与航行值班职责相关的海上经验,或
(2)成功地在上船前或在船上经过了特殊培训,包括主管机关所要求的不少于两个月的足够的海上经历。
4.具有包括下列各项的经验或训练:
(1)消防、急救、个人救生技术,人身事故和个人安全的基本原理;
(2)理解值班驾驶员的命令,并使值班驾驶员理解他所表示的与其职责有关事项的能力;
(3)操舵和遵照舵令操舵的能力,并具有使能完成这些职责所需的磁罗经和电罗经的足够知识;
(4)用视觉和听觉保持正规了望,并能以度数、点数报告声号、灯号或其它物标的大致方位的能力;
(5)熟悉自动操舵和手操舵的相互更换;
(6)使用相应的船上内部通讯和警报系统的知识;
(7)烟火求救信号的知识;
(8)应急职责的知识;
(9)适应于他职务的船上术语及其定义的知识。
三、第二款第3项及第4项所要求的经验、经历或训练,可以通过执行与航行值班相关联的职责获得,但这些职责的执行须在船长、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或合格的一般船员的直接监督下进行。
四、主管机关应确保对依照本规则以其经验或训练符合作为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资格的每个海员发给认可的证件,或者在他现有的证件上作相应的签证。
五、如果一个海员,他在本公约对其主管机关生效前的五年内有不少于一年的时间已在甲板部担任有关的工作,则该主管机关可以认为他已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规则Ⅱ/7 在港值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在正常的情况下,在港内安全地系泊或安全地锚泊的任何船上,为了安全,船长必须安排保持相应而有效的值班。
二、在组织值班时,应注意1978年海员培训和发证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对负责在港值班驾驶员的业务指导及工作原则的建议案》以及《对负责在港值班轮机员的业务指导及工作原则的建议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