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通常使用的货油管系和泵系布置的实际工作知识;
7.用于说明一般货油如原油、中质油、挥发油等特性的术语和定义;
8.防污染规则:压载、洗舱和消除油气作业;
9.污油上装油程序。
十一、防火和消防设备
1.消防演习的组织;
2.火灾的种类及其化学性质;
3.灭火系统;
4.参加认可的消防课程;
5.有关消防设备规则的知识。
十二、应急措施
1.船舶抢滩时注意事项;
2.搁浅前后应采取的措施;
3.在有援助或无援助时起浮搁浅船舶;
4.碰撞后应采取的措施;
5.渗漏的临时堵塞;
6.在紧急情况下,旅客和船员的保护及安全的措施;
7.船舶在发生火灾或爆炸后损害的控制及救护;
8.弃船;
9.应急舵的紧急操作、装配和使用,以及在实际可行时装配应急舵的方法;
10.从遇难船或沉船上救人;
11.救助落水人员的方法。
十三、医护
具有使用下列书籍内容的全面知识:
1.船用国际医疗指南或国内出版的类似书籍;
2.国际信号规则中的医疗部分;
3.用于危险品事故医疗急救指南。
十四、海法
1.国际协议和公约中包括的有关国际海洋法的知识,因为它们涉及船长的特殊义务和职责,尤其涉及其关于安全和保护海上环境方面的特殊义务和职责。尤应注意下列各项:
(1)国际公约要求随船携带的证书或其它文件,如何取得这些证件以及这些证件的法定有效期限;
(2)国际载重线公约有关要求的职责;
(3)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有关要求的职责;
(4)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的职责;
(5)航海健康申明书,国际健康规则的要求;
(6)关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要求的职责;
(7)其它影响船舶、旅客、船员和货物安全的国际文件所要求的职责。
2.国家海上法律的知识程度由主管机关确定,但当包括实施国际协定和公约的国内安排。
十五、人事管理及培训职责
船上人事管理、组织和培训的知识。
十六、通信
1.用摩斯灯收发信息和使用国际信号规则的能力;如果应试者在取得较低级别证书时,主管机关已考过他们这些课题,则当他们在报考船长证书时,可有免试的选择。
2.无线电话通信使用程序的知识和使用无线电话的能力、特别是使用有关遇险、紧急、安全和航行的信息方面的能力。
3.无线电规则规定的无线电报应急遇险信号程序知识。
十七、救生
具有救生设备规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组织弃船演习、救生艇、救生筏及其它救生设备的全面知识。
十八、搜索和救助
具有海协《商船搜寻救生手册》中的全面知识。
十九、表明熟习业务的方法
1.航行
表明对六分仪、哑罗经和方位仪的使用以及描绘船位、航向、方位等能力。
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利用小模型显示恰当信号或灯号或航行灯模拟器;
(2)运动图或雷达模拟器。
3.雷达
(1)雷达模拟器;或
(2)运动图
4.消防
参加认可的消防课程。
5.通信
视觉和听觉的实际测验。
6.救生
救生艇和其它救生设备的放落和操纵,包括救生衣的穿着。
规则Ⅱ/3 对200总登记吨以下的船舶的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不从事近岸航行的船舶
1.每个在200总登记吨以下不从事近岸航行的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应持有为主管机关认可的200至1600总登记吨船舶的船长证书。
2.每个在200总登记吨以下不从事近岸航行的海船上服务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应持有200总登记吨或以上船舶的相应证书。
二、从事近岸航行的船舶
1.船长
(1)每个在200总登记吨以下从事近岸航行的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应持有相应的证书。
(2)每个申请发证的应试者应:
(i)年龄不小于20岁;
(ii)具有被认可的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经历并使主管机关满意,具有在有关船上相应于他职责的足够知识,这些知识应包括本规则附则中所列的内容。
2.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
(1)每个在200总登记吨以下从事近岸航行的海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书。
(2)每个申请发证的应试者应:
(i)年龄不小于18岁;
(ii)符合主管机关对体检的要求,特别是视力和听力;
(iii)使主管机关满意,他已:
——成功地经过专门培训,包括主管机关
所要求的相应的海上服务的足够期限;或
者
——完成被认可的不少于三年在甲板部工作的海上经历;
(iv)使主管机关满意具有在有关船上相应于他职责的足够知识,这些知识包括在附则中所列的内容。
三、培训
为了完成必要知识和实际经验的培训,必须以规则Ⅱ/1--《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国际规则和建议案为基础。
四、免除
主管机关如果认为某一船舶的大小及其航行的条件会使适用于本规则及其附则的全部要求成为不合理或不切实可行时,则可免除对这种船舶或这种船级的船长或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的某些要求,但应注意对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安全的影响。
规则Ⅱ/3附则 对200总登记吨以下的船舶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最低知识要求
一、1.具有下列知识:
(1)沿海航行并在其要求范围内的天文航海;
(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3)国际海上危险品规则(IMDG);
(4)磁罗经;
(5)无线电话及视觉信号;
(6)防火和消防设备;
(7)救生;
(8)应急措施;
(9)船舶操纵;
(10)船舶稳性;
(11)气象;
(12)小船动力装置;
(13)急救;
(14)搜索和救助;
(15)防止海上环境的污染。
2.除第1项所列的要求外,还应具有安全地操作装在有关船上的所有助航仪器和设备的足够知识。
3.对第1项和第2项中具体规定所要求的知识水平,应足以使值班驾驶员能安全地执行其职责。
二、每个在200总登记吨以下海船上服务的船长,除上述第一款规定的要求以外,还应在具备安全地执行其船长的全部职责的知识方面使主管机关满意。
规则Ⅱ/4 对200总登记吨或以上的船舶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每个在200总登记吨或以上海船上服务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书。
二、每个申请发证的应试者应:
1.年龄不小于18岁;
2.符合主管机关的体检要求,特别是视力和听力;
3.具有在甲板部工作不少于三年的认可的海上经历。这段时间应包括在合格驾驶员监督下在驾驶台值班至少六个月的期限;但是,主管机关可以允许以一个特殊培训期限代替不超过二年认可的海上经历,只要该主管机关认为该项培训至少能等同于它所替代的海上经历;
4.通过相应的考试使主管机关确信他具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足够的理论和实践知识。
三、无限航区证书
为颁发无限航区证书而举行的考试,应考核应试者在本规则附则中所列内容方面是否具有足够的理论和实践知识。
四、有限航区证书
为颁发限于近岸航行的证书,主管机关可以删去附则中的下列内容,但应注意对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安全的影响:
1.天文航海;
2.用电子系统定位以及在无此系统覆盖的水域中的航行。
五、知识水平
1.本附则所列内容所要求的知识水平应足以使值班驾驶员能安全地执行其值班职责。主管机关在决定相适应的知识水平时,应考虑附则中每一内容的说明。
2.为了完成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的培训工作,应以规则Ⅱ/1《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国际规则及建议案为基础。
规则Ⅱ/4附则 对200总登记吨或以上的船舶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最低知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