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无线电职责”包括(如为适当时),根据无线电规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由各主管机关自行决定的有关海协建议案中的值班和技术保养及修理;
17.“油轮”系指建造成和应用于运载散装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
18.“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成和应用于运载海协“运载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构造和设备规则”中所列的任何散装液体化学品的船舶;
19.“液化气体船”系指建造成和应用于运载海协“运载散装液化气船舶的构造和设备规则”中所列的任何液化气体的船舶。
规则I/2 证书的内容和签证的格式
一、证书必须用官方语言或发证国语言。如使用的语言不是英语,必须包括英语译文。
二、关于电报员和无线电话务员,主管机关可:
1.包括为签发符合无线电规则要求的证书而举行的考试中所要求的本公约附件有关规则的附加知识;或
2.颁发一张单独的证书,指明证书持有者具有公约附件中所要求的附加知识。
三、公约第六条所要求的证书签证格式须按下列形式:
证书签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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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的签证
(公章) (国家)
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定发给
二者选一 (××)政府证明
本人(以下签字者)证明
现证书/证书编号:___,发给×××(姓名),
按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则规定,完全有资格作为________,仅有下列局限:此处填局限)______或___)_____填“无”)_____(如为适当时)
本签证签发日期:______
(公章) 签字_____
(正式授权之官员姓名和签字)
持证人出生日期:_______
持证人签字:_______
规则I/3 有关近岸航行的原则
1.就本公约而言,任何规定近岸航行的缔约国不得将培训、经验或发证方面的要求强加于在悬挂另一缔约国国旗并从事此类航行的船上服务的海员,以造成对这些船员的要求比在悬挂自己国旗的船上服务的海员更为严格的情况。在任何情况下,此缔约国不得把超过公约中有关从事非近岸航行船舶的要求,强加于在悬挂另一缔约国国旗船上服务的海员。
2.对于悬挂缔约国国旗、航行于另一缔约国海岸附近的定期近岸航行的船舶,其船旗国须为在此种船上服务的海员规定至少相当于船舶所航经的缔约国的培训、经验和发证要求,但这些要求不能超过公约对于非近岸航行的船舶的要求。航行超出一缔约国所规定的近岸航行并进入定义未涉及水域的船舶,须履行公约的要求,不得因本条规定而有所放宽。
3.一缔约国可对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其定期的另一非缔约国海岸附近从事近岸航行时,给予本公约有关近岸航行规定的利益。
4.本规则中的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限制任何国家的管辖权,不论其是否为缔约国。
规则I/4 监督程序
一、一个正式授权的监督官员按第十条规定行使的监督应限于下述方面:
1.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核实所有在船上服务而公约又要求发证的海员都持有有效的证书或有效的特免证明;
2.如果因在一缔约国港内或进入该港时发生了下列情况而有理由认为未能维持值班标准时,判断公约所要求的船上海员维持值班标准的能力情况:
(1)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触礁;或
(2)船舶在航行、锚泊或靠泊时从船上排放按国际公约规定为非法物质;或
(3)船舶操作不稳定或不安全或未按航向标志或分道通航制航行。
二、在按第一款采取的监督活动中发现下列缺陷时,监督官员应按第十条规定,向船长和船旗国相应的代表提出书面情况:
1.海员不持有所要求的适当有效的证书或有效的特免证明;
2.未按船旗国规定要求作航海或轮机值班安排;
3.值班中无合格人员操作对安全航行或防污染至为必要的设备;
4.船长在一个航次开始时的值班和其后的接班中未能提供休息好的人员。
三、未能纠正第二款第1项中所涉缺陷--有关船长、轮机长和负责航行和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以及(如有关时)电报员的证书问题,以及第二款第2项有关问题,这些将构成一缔约国按第十条规定扣留船舶的唯一依据。
第二章 船长--甲板部
规则Ⅱ/1 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缔约国应指示船舶所有人、船舶营运人、船长和值班人员遵守下列原则,以确保在任何时候均能保持安全航行值班。
二、每艘船舶的船长,必须确保值班的安排适于保持安全航行值班。在船长的统一指挥下,值班驾驶员在他们的值班期间,特别是在关系到避免碰撞和搁浅时,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
三、所有船舶必须考虑包括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基本原则。
四、值班安排
1.值班编制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充分和适应当时的环境和情况,并必须考虑保持正规了望的必要。
2.在决定可能包括合适的甲板部一般船员在内的驾驶台值班编制时,尤其应考虑下列因素:
(1)在任何时候,驾驶台不许无人看管;
(2)天气情况、能见度、白天和黑夜;
(3)临近航行上的危险时,可能需要负责值班的驾驶员执行额外的航行职责;
(4)助航仪器,如雷达或电子定位仪以及其它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条件;
(5)船上是否装有自动操舵装置;
(6)由于特殊的操作环境可能产生对航行值班的特别要求。
五、对职责的适任
值班制度应使值班驾驶员和值班船员的工作效率,不因疲劳而受影响。值班人员的编排务使航行开始时的第一班及其后的接班人员都能得到充分休息,或使其适任职责即可。
六、航行
1.对预定的航次,应在研究一切有关资料后事先计划,并在启航前对制定的航线进行核对。
2.在值班期间,应使用船上的一切助航仪器,对所驶的航向、船位和航速,通过足够频繁的间隔进行核对,以确保本船沿着计划航线行驶。
3.值班驾驶员应充分了解船上所有安全和航行设备的放置地点和操作方法,并应注意到和考虑到这些设备操作上的局限性。
4.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不应被分配或担负任何妨碍船舶安全航行的职责。
七、航行设备
1.值班驾驶员应最有效地使用在他支配之下的所有航行设备。
2.在使用雷达时,值班驾驶员必须记住,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适用的海上避碰规则中所载的有关使用雷达的规定。
3.在需要时,值班驾驶员应毫不犹豫地使用舵、主机和音响信号装置。
八、航行职责
1.负责值班的驾驶员应:
(1)在驾驶台坚持值班,在正式交班之前,无论如何都不得离开驾驶台;
(2)继续对船舶的安全航行负责,即使船长在驾驶台,直到船长明确地通知他,船长已承担责任并彼此领会时;
(3)在为了安全而采取某种行动发生疑问时通知船长;
(4)不向接班驾驶员交班,如果他有理由相信接班驾驶员显然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据情通知船长。
2.接班驾驶员接班时,应对本船的估计船位或真船位情况表示满意,并证实预定的航迹、航向和航速,还应注意在他值班期间预期可能遇到的任何航行危险。
3.在值班期间,有关本船航行的动态和活动,应作恰当的记录。
九、了望
除了为充分判断碰撞、搁浅和其它危害航行安全的危险和情况而保持正规了望外,了望人员的职责还应包括发现遇难的船舶和飞机、船舶遇难人员、沉船和碎片。在执行了望时,应遵守下列各项:
1.为保持正规了望,了望应集中精力,并不应承担或被分配给会妨碍本工作的其他职责;
2.了望人员和舵工的职责是分开的。舵工在操舵时不应被视作为了望人员,但在小船上,能在操舵位置上无阻碍地看到周围情况,且不存在夜里视力的减损和执行正规了望的其它障碍时除外。在白天,如在下列各种情况下,负责值班的驾驶员可以是唯一的了望人员:
(1)已对处境仔细估量,并确信此种做法是安全的;
(2)已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所有因素作了充分考虑:
——天气情况
——能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