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飞机在进行搜寻与营救工作中指引船舶驶向遇险的飞机、船舶或人员所用的信号(见以下附注):
(一)飞机顺序执行下列程序,表示它正在指引一艘水面船艇驶向一遇险的飞机或遇险的水面船艇。
1.环绕水面船艇飞行至少1次;
2.紧贴水面船艇首前方低飞,并横越其航线的延伸方向,开闭节气阀(油门)或变更推进器螺距。
3.飞向指引水面船艇应前进的方向。
重复这些程序,其意义相同。
(二)飞机执行下列程序表示已不再需要信号所指引的水面船艇提供援助:
紧贴水面船艇尾后方低飞并横越该船艇的航迹,开闭节气阀(油门)或变更推进器螺距。
注:对这些信号的变更将由海协组织按需要预先发布通告。
第十七条 引航员软梯及引航员机械升降器
从事各航线的船舶在其航程中欲招请引航员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引航员软梯
(一)软梯应有效地供引航员能安全登船和离船,保持清洁和良好状态,并可于船舶到港或离港过程中供公务人员和其他人员使用。
(二)软梯的系固位置应避开船上任何可能的排水孔,每级踏板要稳固地紧靠于船旁,并应尽可能避开船型尖瘦的部位,同时使引航员在攀登不少于1.5米(5英尺)而不多于9米(30英尺)之后,即能安全和顺利地到达船上。使用单根软梯应能从登船口处直达水面;在备置此项软梯时,应考虑船舶的装载和纵倾以及15°不利横倾的所有情况。每当从海面到登船口处的距离超过9米(30英尺)时,则用引航员软梯登船的方法应改用舷梯或其他同等安全和便利的设备。
(三)引航员软梯的踏板应为:
1.采用硬木或其他等效性质的材料整块制成而没有节疤,并具有有效的防滑表面;最低的四级踏板可采用足够强度和硬度的橡皮或用等效特性的其他适当材料制成。
2.踏板的长度不少于480毫米(19英寸),宽度不少于115毫米
1
(4-英寸),不计防滑装置的厚度不少于25毫米(1英寸)。
2
3.各级踏板之间应为等距,其间距不小于300毫米(12英寸),也不超过380毫米(15英寸),踏板的系固,要使其保持水平的状态。
(四)引航员软梯上不应有两块以上其系固方法不同于该梯原结构所用方法的换配踏板;这种换配踏板,应尽早用按该梯原结构所用系固方法的踏板来替换。当任何换配踏板以在边上开槽口的办法来系固于软梯的边绳时,则这种槽口应开在踏板的长边上。
(五)软梯每边的边绳应由两根裸露的白棕绳所组成,其周长不小于60毫米
1
(2-英寸)。在顶端踏板之下的每根边绳应为整根而无接头。应备有两根适当系
4
牢于船上的扶手绳,其周长不小于65毫米
1
(2-英寸),此外还要有一根安全绳,置于手边,以备需要时使用。
2
(六)应备有由整根硬木或其他等效性质材料制成的几根板条,每根长度不少于1.8米(5英尺10英寸)。此项板条应安置在一定间隔的位置,以防止引航员软梯翻转。最低一根板条应装在从梯底倒数第五块踏板上,两根板条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9块踏板。
(七)在引航员软梯或任何舷梯或其他装置的顶端,应有供登上或进入船舶,或者离开船舶的安全和便利的通道设施。如这种通道是利用栏杆上或舷墙上的门,则应装有适当的扶手;如这种通道是利用舷墙梯子,则这种梯子应牢固地连接在舷墙盖板上或平台上,并在进出船舶口处装两根扶手支柱,两支柱相距不少于0.7米(2英尺3英寸),也不大于0.8米(2英尺7英寸)。每根支柱在其根部或接近其根部以及另一较高之点应系固在船体结构上,支柱的直径应不小于40毫米
1
(1-英寸),并应伸出舷墙顶以上不少于1.2米(3英尺11英寸)。
2
(八)夜间应备有灯光,使舷外边的引航员软梯及引航员登船的地点,均能充分照亮。应有一个带有自亮浮灯的救生圈,置于手边,以备使用;还应有一根抛缆绳,置于手边,以备需要时使用。
(九)在船舶的两舷,均应设置能使用引航员软梯的设备。
(十)软梯的装设和引航员的登船和离船,均应由船上一位负责驾驶员进行管理。
(十一)根据船舶的构造特点,诸如装有防擦护舷材以致妨碍执行任何上述规定时,应备有使主管机关认为满意的特殊装置,以保证人员能安全地登船和离船。
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
(一)如设有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及其辅助设备,其型式须经主管机关认可。它的设计和构造应保证引航员能安全登船和离船,包括安全地从升降器到达甲板,或从甲板到达升降器。
(二)在甲板上邻近升降器之处,应备有一套符合本条一款规定的引航员软梯,以便立刻使用。
第十八条 甚高频无线电话台
某一缔约政府如要求在其主权管辖地区内航行的船舶设置甚高频无线电话台,用以与为促进航行安全而设立起来的系统相联系时,则此种无线电话台应符合第四章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应按照第四章第八条进行工作。
第十九条 自动操舵仪的使用
一、在运输稠密的地区、在能见度受限制的情况下以及在所有其他航行危险的处境中,使用自动操舵仪时,应能立即改为人工操舵。
二、在上述情况下,应能毫不迟延地为值班驾驶员提供一位合格的舵工,该舵工应随时准备接过操舵的工作。
三、从自动操舵转换为人工操舵,以及相反地从人工操舵转换为自动操舵,应由一位负责的驾驶员操作或在其监督下进行操作。
第二十条 航海资料
所有船舶应备有为其计划航程所必须的足够和最新的海图、航路指南、灯塔表、航行通告、潮汐表以及一切其他航海资料。
第二十一条 国际信号规则
按照本公约需要设有无线电报或无线电话装置的所有船舶,应备有国际信号规则。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使用该规则的任何其他船舶,亦应备有此规则。
第六章 谷物装运
第一节 通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包括第一节、第二节和第三节,它适用于本公约所适用的一切船舶的谷物装运。
第二条 定义
一、“谷物”一词包括小麦、玉蜀黍(苞米)、燕麦、稞麦、大麦、大米、豆类、种子,以及由其加工的与谷物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相同特点的制成品。
二、“满载舱”一词系指在任何舱内按第三条的要求经装载和平舱之后,散装谷物达到其可能的最高水平面。
三、“部分装载舱”一词系指在任何舱内,散装谷物未装载到本条二款所规定的状态。
四、“进水角”(θf)一词系指船体、上层建筑或甲板室上不能关闭成风雨密的开口进水时的横倾角。在引用这个定义时,对不可能发生蔓延进水的小型开口,可不认为是开敞的。
第三条 谷物的平舱
应进行一切必要的和合理的平舱工作,以便把所有的谷物自由表面整成水平,并使谷物移动的影响减至最小。
一、在任何“满载舱”中,应对散装谷物加以平舱,使其尽最大可能填满甲板下方及舱口盖下方的一切空间。
二、在装载之后,“部分装载舱”内所有的谷物自由表面都应整成水平。
三、发给批准证的主管机关可按本章第一节第九条在下述情况下允许免予平舱;设置输送管道、甲板添注口或其他类似装置,使谷物自由流进舱内因而形成的甲板下方空档形状,在计算其高度时,经主管机关考虑认为满意。
第四条 完整稳性要求
一、本条要求的计算,应按本公约第二章甲第十九条的规定或按本章第一节第十条发给批准证的主管机关的要求所提供的稳性资料为基础。
二、任何装运散装谷物的船舶在整个航程中的完整稳性特征,当按照第二节所述方法考虑到由于谷物移动产生的倾侧力矩后,至少应表明能满足下列标准:
(一)由于谷物移动而产生的横倾角应不大于12度,但根据本章第一节第十条发给批准证的主管机关如经实践证明认为较小的横倾角是必要时,则可要求较小的横倾角;①
①例如,允许的横倾角可以限制为当露天甲板的边缘在静水中被浸没时的横倾角。
(二)在静稳性曲线图上,到达倾侧力臂曲线与复原力臂曲线的纵座标最大差值的横倾角或40度角或“进水角”(θf)时,取其小者,该两曲线之间的净面
积或剩余面积,在一切装载情况下应不小于0.075米-弧度;
(三)经修正各舱内自由液面影响后的初稳性高度,应不小于0.3米。
三、在装载散装谷物之前,如经装货港所在缔约国政府要求,船长应利用按本章第一节第十和十一条认可和发给的资料,证明该船在任何航程的一切阶段,均能符合本条二款所要求的稳性标准。
四、在装载后,船长应确保船舶在出海之前为正浮状态。
第五条 纵向隔壁与托盘
一、在“满载舱”和“部分装载舱”内,均可设置纵向隔壁,作为减少谷物移动的有害横倾影响,或作为固定谷物表面而限制货物高度的一种装置,这种隔壁应设置成谷密,其构造应符合本章第三节第一条的规定。
二、在“满载舱”内,如设置隔壁用以减少谷物移动的有害影响,则该隔壁应:
(一)在甲板间舱内者,从甲板延伸到甲板;
(二)在货舱内者,从甲板或舱口盖的下边向下延伸,如本章第二节第二条所述。
除装运亚麻子和具有类似性质的其他种子的情况外,在舱口下方的纵向隔壁,可以用本章第三节第一条所述方法构成的托盘来代替。
三、在“部分装载舱”内,如设置隔壁时,则该隔壁应从所装谷物水平表面以上高度为该舱最大宽度1/8之处,向下延伸到谷物表面以下的同等距离。当用来限制面上堆装的高度时,中心线隔壁在谷物水平表面以上高度至少应为0.6米。
四、此外,可用充分限制移动的袋装谷物或其他适宜的货物紧密堆装于舱的两侧和两端,以减少谷物移动的有害横倾影响。
第六条 固定
一、如果不按照本规则考虑由于谷物移动所产生的有害横倾影响,则任何“部分装载舱”内的散装谷物表面应整成水平,并用袋装谷物紧密地在面上堆装,堆装高度不小于谷物自由表面最大宽度的1/16或1.2米,取其较大者。可用至少具有相等压力的其他适宜货物来代替袋装谷物。
二、面上堆装的袋装谷物或其他适宜货物应按本章第三节第二条所述方法加以支承;或选取另一方法,散装谷物表面可用该条所述捆扎或绑缚的方法来加以固定。
第七条 添注漏斗和围阱
如果设置添注漏斗或围阱,在按本章第二节第三条所述方法计算横倾力矩时,应适当考虑由此所产生的影响。构成这种添注漏斗边界的隔壁的强度应符合本章第三节第一条的规定。
第八条 连通装载布置
底层货舱及其上面的甲板间舱,如果在计算横向倾侧力矩时适当考虑了谷物流入底层舱空间的情况,则可作为一个舱进行装载。
第九条 第二和第三节的适用范围
如果满足本章第一节第四条二款的稳性标准,主管机关或代表某一主管机关的缔约国政府,经考虑了装载条件或结构布置后认为合理时,可以批准偏离第二及第三节的假定条件。根据本条所作的此种批准,其细节应记入批准证或谷物装载资料内。
第十条 批准
一、每艘按照本章规则装载的船舶,应由主管机关或其承认的机构,或由代表该主管机关的缔约国政府,发给一份批准证。这种批准证应被承认为该船能符合本章规则要求的证明。
二、该批准证应附于并提及为使船长能满足本章第一节第四条三款的要求而备置的谷物装载稳性簿。此稳性簿应满足本章第一节第十一条的要求。
三、这种批准证、谷物装载稳性资料及其附属图表可用发证国的一种官方文字或几种官方文字写成。如果使用的文字既不是英文,也不是法文,则该文本应包括有上述文字之一的译本。
四、船上应备有一份这种批准证和谷物装载稳性资料及其附属图表,以便在要求提交时由船长提交给装货港所在缔约国政府检查。
五、未持有这种批准证的船舶,在船长向主管机关或代表该主管机关的装货港所在缔约国政府证明该船的计划装载情况能够符合本章规则的要求并取得其同意之前,不得装载谷物。
第十一条 谷物装载资料
谷物装载资料,应足以使船长能在一切合理的装载情况下,确定按本章第二节计算的由于谷物移动所产生的横向倾侧力矩。此资料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应经主管机关或代表该主管机关的缔约国政府批准的资料:
(一)关于每个满载舱或部分装载舱,或连通装载舱的谷物倾侧力矩的曲线或图表,包括临时装置的效用;
(二)足以供船长证明符合本章第一节第四条三款要求的最大许可横向倾侧力矩表或其他资料;
(三)任何临时装置的详细尺寸,以及为满足本章第三节第一条五款要求的必要规定(如适用时);
(四)出港和到港时典型的装载营运情况,以及必要时介于二者之间的最差装载营运情况;
(五)作为船长指南的装载实例;
(六)概括本章各项要求,以摘录形式编成的装载指示。
二、应送交主管机关或代表该主管机关的缔约国政府的资料:
(一)船舶特征;
(二)空船排水量及从船型基线与中剖面的交点至船舶重心的垂直距离(KG);
(三)自由液面修正表;
(四)容量和重心。
第十二条 等效
如主管机关按照本公约第一章第五条准许采用等效措施,则其细节应载入批准证或谷物装载资料内。
第十三条 对某些航程的免除
主管机关或代表该主管机关的缔约国政府,如认为由于某一航程的遮蔽性和条件,使执行本章第一节第三条至第十二条的任何要求均为不合理或不必要时,则可对个别船舶或个别类型船舶免除这些特定的要求。
第二节 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
第一条 假定空档的说明和完整稳性的计算方法
一、通则
(一)为了计算装运散装谷物的船舶由于货物表面移动产生的有害倾侧力矩,应假定:
1.按照本章第一节第三条的规定经过平整的“满载舱”内,在所有对水平面的倾角小于30°的限界面下存在一个空档,该空档与边界表面平行,其平均深度按下列公式计算:
Vd=Vd1+0.75(d-600)(毫米)
式中:Vd--空档平均深度(毫米);
Vd1--下面表1所列的标准空档深度;
d--实际桁材深度(毫米);
在任何情况下,Vd值概不得假定小于100毫米。
2.未按本章第一节第三条的规定加以平舱且限界面与水平面的倾角小于30°的“满载舱”内,装载后货物表面与水平线的倾角为30°。
3.在装满的舱口内,除在舱口盖内任何开敞的空档外,有一个自舱口盖最低部分或舱口边围板的顶端(取其较低者)量至谷物表面的平均深度为150毫米的空档。
(二)在“部分装载舱”内,假定谷物表面变动形状的说明见本节第四条。
(三)为了证明符合本章第一节第四条二款的稳性标准(见表1)
<font size=+1>
---------------------------------------
从舱口端或舱口边到 |标准空档深度Vd1 |从舱口端或舱口边到 |标准空档深度
货舱边界的距离(米)| (毫米) |货舱边界的距离(米)|Vd1(毫米)
----------|---------|----------|-------
0.5 | 570 | 4.5 | 430
1.0 | 530 | 5.0 | 430
1.5 | 500 | 5.5 | 450
2.0 | 480 | 6.0 | 470
2.5 | 450 | 6.5 | 490
3.0 | 440 | 7.0 | 520
3.5 | 430 | 7.5 | 550
4.0 | 430 | 8.0 | 590
---------------------------------------
</font>
表1注:
如距离大于8.0米,在距离每增加1.0米,深度增加80毫米时,标准空档深度Vd1可按外插法计算,如果舱口边桁材或其延伸部分和舱口端横梁的深度不同时,则应采用较大的深度,但下列各项除外:
①当舱口边桁材或其延伸部分的深度较舱口端横梁的深度为小时,则与舱口并列的各空档可以采用较小的深度计算;
②当舱口端横梁的深度较舱口边桁材或其延伸部分的深度为小时,则在舱口前、后方位于舱口边桁材的延伸部分以内的各空档可以采用较小的深度计算;
③当在舱口之外有一升高甲板时,则量自升高甲板下边的空档平均深度,应以标准空档深度加上舱口端横梁的桁材深度,再加上升高甲板的高度来计算。图1),通常应根据假定“满载舱”的货物重心就是整个货物处所的体积中心来进行船舶稳性计算。在某些情况下,如主管机关批准在“满载舱”内应考虑甲板下方各假定空档对货物重心的垂向位置的影响时,则有必要按下式用增加由于谷物横向移动的假定倾侧力矩,以补偿谷物表面垂向移动的有害影响:
总倾侧力矩=1.06×计算的横向倾侧力矩
在所有情况下,“满载舱”内货物的重量应为整个货物处所的容积除以以积载因数。
(四)在“部分装载舱”内,应按下式计算谷物表面垂向移动的有害影响:
总倾侧力矩=1.12×计算的横向倾侧力矩
(五)上述(三)和(四)项所要求的补偿,可采用任何其他等效的方法。图1(略)
第二条 满载舱的假定体积倾侧力矩
一、通则
(一)谷物表面移动的形状与通过所考虑的该舱某一部分的横剖面有关,该部分的总力矩应以所得倾侧力矩乘以长度求得。
(二)由于谷物移动而假定的横向倾侧力矩,是谷物从高边向低边移动后,各空档形状和位置最终变更的结果。
(三)移动后所得到的谷物表面,应假定为与水平成15°角。
(四)计算相对于纵向构件所能形成的最大空档面积时,任何水平面的影响,例如折边或面材,应忽略不计。
(五)初始和最终的各空档的总面积应相等。
(六)一个不连续的纵向隔壁,应认为对其全长有效。
二、假定
在下述各项内,一个舱的假定总倾侧力矩是由分别考虑下列各部分的结果相加而得:
(一)各舱口以前和以后部分:
1.如果一个舱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舱口可进行装载,则这些舱口之间一部分(或几部分)的甲板下空档深度,应以舱口以前及以后至两舱口间中点的距离确定之。
2.假定谷物移动之后,最终的空档形状应如图2所示(略)。
(二)各舱口内和两侧:
假定谷物移动之后,最终的空档形状应如图3及图4所示(略)。
三、连通装载舱
下列各项说明当各舱作连通装载时应假定空档变动的形状:
(一)未设置有效的中心线隔壁:
1.在上甲板下方--当作本节第二条二款所述的单层甲板布置。
2.在第二层甲板下方--供从低边转移的空档面积,即初始空档面积减去靠于舱口边桁材的空档面积,应假定转移如下:
一半转移到上甲板的舱口内,1/4转移到上甲板下方的高边,另1/4转移到第二层甲板下方的高边。
3.在第三层及更低的甲板下方--所有供从这些甲板每层低边转移的空档面积,应假定为按相等数量转移到各层甲板下方高边的空档以及上甲板舱口内的空档。
(二)设有延伸到上甲板舱口内的有效的中心线隔壁:
1.在所有甲板水平面内的隔壁两侧,供从低边转移的空档面积,应假定转移到上甲板舱口低半边下方的空档内。
2.在直接位于隔壁底端下面的一层甲板的水平面内,供从低边转移的空档面积,应假定转移如下:
一半转移到上甲板舱口低半边下方的空档,其余按相等数量转移到各层甲板下方高边的各空档内。
3.在低于本项1和2目所述的各甲板水平面内,所有供从这些甲板每层低边转移的空档面积,应假定按相等数量转移到上甲板舱口内在隔壁两边的每一空档内,以及各层甲板下方高边的各空档内。
(三)设有未延伸到上甲板舱口内的有效的中心线隔壁:
由于在与隔壁相同的甲板水平面内可假定不发生空档在水平方向的转移,所以在此水平面内供从低边转移的空档面积,应假定为按照上述(一)和(二)项的原则,转移到隔壁上方各高边的空档内。
第三条 添注漏斗和围阱的假定体积倾侧力矩
一、适宜布置的两侧添注漏斗(见图5略)
可假定由于船舶运动的影响,甲板下方各空档将实际上被从一对纵向的两侧添注漏斗中流出的谷物所填满,其条件为:
(一)添注漏斗应延伸到甲板的全长,并且在甲板上开有适当间隔的添注孔。
(二)每一添注漏斗的容积等于舱口边桁材及其延伸部分外侧的甲板下方空档的体积。
二、位于主舱口上的围阱
假定谷物移动之后,其最终的空档形状应如图6所示(略)。
第四条 部分装载舱的假定体积倾侧力矩
一、通则
当散装谷物的自由表面未经按照本章第一节第六条加以固定时,应假定谷物表面在移动之后与水平成25°角。
二、不连续的纵向隔壁
在某一舱内,如果纵向隔壁在该舱的横向边界之间不连续,则任何此种作为阻止谷物表面作全宽度移动的隔壁有效长度,应取该隔壁的实际长度减去该隔壁与相邻隔壁之间或该隔壁与船舷之间的较大横向距离的2/7。
这个修正对上层舱间可以是“满载舱”或是“部分装载舱”的任何连通装载的底层舱不适应。
第五条 现有船舶可替代的装载布置
一、通则
按照下述二款或三款的规定装载的船舶,应认为至少与本章第一节第四条二款要求的完整稳性特征等效。允许这样装载的批准证,应根据本章第一节第十条一款予以承认。
在本节中,“现有船舶”一词,系指在本章生效之日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
二、特别适合装运谷物的船舶的装载
(一)不论本章第二节中有何规定,如船舶的结构具有两道或两道以上垂直或倾斜的谷密纵向隔壁,且作适当分布以限制谷物的任何横向移动的影响,则在下述条件下散装谷物可不按该节规定的要求进行装运:
1.应将尽可能多的货舱或舱间装满并平舱满实;
2.在任何指定的装载布置情况下,船舶在其航程的任何阶段不致倾斜到大于5°。这里假设:
(1)在经过平舱满实的货舱或舱间内,谷物表面从初始表面下沉了容积的2%,并且在这些货舱和舱间的所有对水平的倾角小于30°的限界面下,移动至与初始谷物表面成12°的倾角。
(2)在“部分装载的舱间或货舱”内,谷物自由表面下沉和移动如上面2目(1)所述,或移动到主管机关或代表该主管机关的缔约国政府认为必要的较大角度;如谷物表面按照本章第一节第五条加以面上堆装,则移动到与原来整成水平的表面成8°倾角。在本项2目的情况下,如设置止移板,可认为能限制谷物表面的横向移动。
3.船长持有表明作为本项2目进行计算所依据的各种稳性情况,包括所采用的各种装载布置的谷物配载图及稳性簿,两者均经主管机关或代表该主管机关的缔约国政府认可。
(二)主管机关或代表该主管机关的缔约国政府对按照本条二款(一)项的规定设计的并满足该项2及3目要求的船舶,应规定在所有其他装载情况下防止移动的措施。
三、未备有批准证的船舶
凡未备有按本章第一节第四条及第十条的规定发给批准证的船舶,可根据本条二款的要求或者下述条件,允许装载散装谷物;
(一)所有“满载舱”应设置延伸到该舱全长度的中心线隔壁,此隔壁从甲板或舱口盖的下边向下延伸到甲板线以下至少等于该舱最大宽度的1/8或2.4米的距离,取其较大者;但按照第三节第二条的要求制成托盘时,可同意用来代替在舱口内和舱口下的中心线隔壁。
(二)所有“满载舱”的舱口,都要关闭,并将舱口盖固定就位。
(三)在“部分装载舱”内的所有谷物自由表面,应平整成水平,并按照第三节第二条的规定加以固定。
(四)在整个航程中,经修正各舱内自由液面影响后的初稳性高度应为0.3米,或者按下列公式求得,取其较大者:
___
LBVd(0.25B-0.645√VdB)
GMR=------------------------
SF×△×0.0875
式中:L--所有满装舱间的合计总长度;
B--船舶的型宽;
SF--积载因数;
Vd--按本节第一条一款(一)项1目的计算的空档平均深度;
△--排水量。
第三节 谷物装置及其固定
第一条 谷物装置的强度
一、通则
(一)木材:用于谷物装置的木材应具有上等完好质量,其品种和等级经证明能满足于这一用途。木材成品的实际尺寸应按照本节下述规定的尺寸。外用型用防水胶粘合的胶合板并在设置时使面层板的纹理方向垂直于支撑立柱或束缚物,如其强度与适当尺寸的实体木材的强度等效,也可使用。
(二)工作应力:当使用本条三款(一)和(二)项的表列数值计算单侧受载的隔壁尺寸时,应采取下列工作应力:
对钢制隔壁……………………2000公斤/平方厘米
对木质隔壁……………………160公斤/平方厘米
(三)其他材料:除木材或钢材之外的其他材料,如对其机械性能已作适当考虑,可同意用来制造此种隔壁。
(四)立柱:
1.除设有能防止立柱端部从其插座中脱出的装置者外,每一立柱每端插入插座的深度应不小于75毫米。如某一立柱在其顶端未作固定,则最上面的撑柱或拉索应尽可能靠近其顶端设置。
2.如将立柱的剖面削除一部分用来插入止移板,则这种措施不应使局部应力过分增高。
3.作用在支持单侧受载隔壁的立柱上的最大弯曲力矩,通常应在计算时假定各立柱的两端为自由支持。但是,如主管机关同意所假定的某种程度的固定将能在实际中达到,则可考虑对由于立柱两端作某种程度的固定而产生的最大弯曲力矩作某种减少。
(五)组合剖面:如果立柱、束缚件或任何其他强力构件是由两个分开的剖面组成,在隔壁的两侧各设一个剖面,并按适当间距用贯穿螺栓使其互相连结,则其有效剖面模数应取两个分开的剖面模数之和。
(六)局部隔壁:如果隔壁没有延伸到货舱的全深度,这种隔壁及其立柱应加以支持或牵拉,以使其达到与延伸到全深度的隔壁同等有效。
二、两侧受载的隔壁
(一)止移板:
1.止移板的厚度应不小于50毫米,并应设置成谷密,且在其必要处用立柱支持。
2.各种厚度的止移板的最大自由跨距应如下:
<font size=+1>
厚 度 最大自由跨距
50毫米 2.5米
60毫米 3.0米
70毫米 3.5米
80毫米 4.0米
</font>
如果厚度超过上列数值,则最大自由跨距可直接按厚度的增大作比例增加。
3.所有止移板的端部应牢固地嵌入插槽,并具有75毫米的最小支承长度。
(二)其他材料:采用木材以外的其他材料构成的隔壁,应与本款(一)项对止移板所要求的强度等效。
(三)立柱:
1.用于支持两侧受载隔壁的钢质立柱,其剖面模数应按下式求得:
W=a×W1
式中:W--剖面模数,立方厘米;
a--立柱间水平跨距(米)。
每米跨距的剖面模数W1应不小于按下述公式求得之值:
W1=14.8(h1-1.2)立方厘米/米
式中:h1--垂向自由跨距,以米计,应取相邻两支索的固定点之间或支索固定点与立柱任一端部之间的最大距离。如这个距离小于2.4米,则应在计算各模数时,假定距离的实际值为2.4米。
2.木质立柱的模数应按钢质立柱的相应模数乘以12.5来确定。如采用其他材料,其模数至少应等于对钢的要求,并按钢与所采用材料的许用应力的比例予以增加。在这些情况下,还应注意到每根立柱的相对刚性,以保证其不致发生过度的挠曲。
3.立柱间的水平距离,应使止移板的自由跨距不超过本款(一)项2目规定的最大跨距。
(四)撑柱:
1.当采用木质撑柱时,该撑柱应为整根的,其每一端均应牢固地加以固定,并应将撑柱的跟部撑牢在船舶的永久性结构上,但不应直接支撑在船旁板上面。
2.木质撑柱的最小尺寸应如下表所列,并应遵守下述3和4目的规定。
<font size=+1>
-------------------------------------
撑 柱 的 长 度 | 矩 形 剖 面(毫米)|圆形剖面直径(毫米)
-------------|------------|----------
不超过3米 | 150×100 | 140
3米以上但不超过5米 | 150×150 | 165
5米以上但不超过6米 | 150×150 | 180
6米以上但不超过7米 | 200×150 | 190
7米以上但不超过8米 | 200×150 | 200
超过8米 | 200×150 | 215
-------------------------------------
</font>
撑柱的长度为7米及7米以上时,应在近长度中点处牢固地架撑。
表Ⅰ①
<font size=+1>
----------------------------------------------------
h | B (米)
|-----------------------------------------------
(米) | 2 3 4 5 6 7 8 10
----|-----------------------------------------------
1.5| 850 900 1010 1225 1500 1770 2060 2645
2.0| 1390 1505 1710 1985 2295 2605 2930 3590
2.5| 1985 2160 2430 2740 3090 3435 3800 4535
3.0| 2615 2845 3150 3500 3885 4270 4670 5480
3.5| 3245 3525 3870 4255 4680 5100 5540 6425
4.0| 3890 4210 4590 5015 5475 5935 6410 7370
4.5| 4535 4890 5310 5770 6270 6765 7280 8315
5.0| 5185 5570 6030 6530 7065 7600 8150 9260
6.0| 6475 6935 7470 8045 8655 9265 9890 11150
7.0| 7765 8300 8910 9560 10245 10930 11630 13040
8.0| 9055 9665 10350 11075 11835 12595 13370 14930
9.0|10345 11030 11790 12590 13425 14260 15110 16820
10.0|11635 12395 13230 14105 15015 15925 16850 18710
----------------------------------------------------
</font>
h--从隔壁底部算起的谷物高度(米)②
B--散装谷物横向范围(米)
h或B为其他数值时,负荷应按需要用内插法或外插法计算。
① 上述负荷如需换算为英制单位(英吨/英尺)时,1公斤/米应等于0.0003英吨/英尺。
② 如从隔壁到添注漏斗或舱口的距离为1米或1米以下时,高度h应取至该舱口内或漏斗内的谷物水平面。在所有其他情况下高度应取至隔壁所在处的顶甲板。
3.当各立柱之间的水平距离与4米相差甚大时,撑柱的惯性矩可按比例予以变更。
4.当撑柱与水平线所成夹角超过10°时,应选用按本项2目所要求的较大一档的撑柱,但在任何情况下撑柱与水平线之间的夹角应不超过45°。
(五)拉索:如使用拉索来支持两侧受载的隔壁,则拉索应水平地或尽可能水平地设置。拉索应由钢丝绳制成,其两端应妥善固定。钢丝绳的尺寸,应按假定由拉索支持的隔壁和立柱所承受的均匀负荷为500公斤/平方米来确定。由此假定的在拉索上的工作负荷,应不超过其破断负荷的1/3。
三、仅单侧受载的隔壁
(一)纵向隔壁,隔壁的每米长度所受负荷的公斤数,应取表Ⅰ所列数值。
(二)横向隔壁,隔壁的每米长度所受负荷的公斤数,应取表Ⅱ所列数值。
(三)负荷的垂向分布,以上表Ⅰ及表Ⅱ所列隔壁的每单位长度总负荷,如认为必要,可假定沿高度成梯形分布。在这种情况下,垂向构件或立柱的上端或下端的反作用负荷是不相等的。以垂向构件或立柱所承受的总负荷的百分数表示的上端反作用负荷,应取下面表Ⅲ及表Ⅳ所列数值。
这种垂向构件或立柱的端部连接的强度,可以每一端可能承受的最大负荷作为基础来计算。这些负荷如下:
纵向隔壁 顶端最大负荷………………………表Ⅰ中相应的总负荷的50%。底端最大负荷………………………表Ⅰ中相应的总负荷的55%。
横向隔壁 顶端最大负荷………………………表Ⅱ中相应的总负荷的45%。底端最大负荷………………………表Ⅱ中相应的总负荷的60%。
表Ⅱ①
<font size=+1>
---------------------------------------------------------------------
h | L(米)
|----------------------------------------------------------------
(米) | 2 3 4 5 6 7 8 10 12 14 16
----|----------------------------------------------------------------
1.5| 670 690 730 780 835 890 935 1000 1040 1050 1050
2.0|1040 1100 1170 1245 1325 1400 1470 1575 1640 1660 1660
2.5|1460 1565 1675 1780 1880 1980 2075 2210 2285 2305 2305
3.0|1925 2065 2205 2340 2470 2590 2695 2845 2925 2950 2950
3.5|2425 2605 2770 2930 3075 3205 3320 3480 3570 3595 3595
4.0|2950 3160 3355 3535 3690 3830 3950 4120 4210 4235 4240
4.5|3495 3725 3940 4130 4295 4440 4565 4750 4850 4880 4885
5.0|4050 4305 4535 4735 4910 5060 5190 5385 5490 5525 5530
6.0|5175 5465 5720 5945 6135 6300 6445 6655 6775 6815 6825
7.0|6300 6620 6905 7150 7365 7445 7700 7930 8055 8105 8115
8.0|7425 7780 8090 8360 8590 8685 8950 9200 9340 9395 9410
9.0|8550 8935 9275 9565 9820 9930 10205 10475 10620 10685 10705
10.0|9680 10095 10460 10770 11045 11270 11460 11745 11905 11975 11997
--------------------------------- -----------------------------------
</font>
h--从隔壁底部算起的谷物度高(米)②
L--散装谷物纵向范围(米)
h或L为其他数值时,负荷应按需要用内插法或外插法计算。
①上述负荷如需换算为英制单位(英吨/英尺)时,1公斤/米应等于0.0003英吨/英尺。
②如从隔壁到添注漏斗或舱口的距离为1米或1米以下时,高度h应取至该舱口内或漏斗内的谷物水平面。在所有其他情况下高度应取至隔壁所在处的顶甲板。
表Ⅲ 仅单侧受载的纵向隔壁
立柱上端的支承反作用力,以负荷(表Ⅰ)的百分数表示
<font size=+1>
--------------------------------------------
h | B(米)
|---------------------------------------
(米) | 2 3 4 5 6 7 8 10
----|---------------------------------------
1.5|43.3 45.1 45.9 46.2 46.2 46.2 46.2 46.2
2 |44.5 46.7 47.6 47.8 47.8 47.8 47.8 47.8
2.5|45.4 47.6 48.6 48.8 48.8 48.8 48.8 48.8
3 |46.0 48.3 49.2 49.4 49.4 49.4 49.4 49.4
3.5|46.5 48.8 49.7 49.8 49.8 49.8 49.8 49.8
4 |47.0 49.1 49.9 50.1 50.1 50.1 50.1 50.1
4.5|47.4 49.4 50.1 50.2 50.2 50.2 50.2 50.2
5 |47.7 49.4 50.1 50.2 50.2 50.2 50.2 50.2
6 |47.9 49.5 50.1 50.2 50.2 50.2 50.2 50.2
7 |47.9 49.5 50.1 50.2 50.2 50.2 50.2 50.2
8 |47.9 49.5 50.1 50.2 50.2 50.2 50.2 50.2
9 |47.9 49.5 50.1 50.2 50.2 50.2 50.2 50.2
10 |47.9 49.5 50.1 50.2 50.2 50.2 50.2 50.2
--------------------------------------------
</font>
B--散装谷物横向范围(米)
h或B为其他数值时,反作用负荷应按需要用内插法或外插法计算。
在考虑到上述表Ⅲ及表Ⅳ所表示的负荷的垂向分布的情况下,水平木板的厚度也可按下式确定。
表Ⅳ 仅单侧受载的横向隔壁
支柱上端的支承反作用力以负荷(表Ⅱ)的百分数表示
<font size=+1>
-----------------------------------------------------------
h | L(米)
|------------------------------------------------------
(米) | 2 3 4 5 6 7 8 10 12 14 16
----|------------------------------------------------------
1.5|37.3 38.7 39.7 40.6 41.4 42.1 42.6 43.6 44.3 44.8 45.0
2 |39.6 40.6 41.4 42.1 42.7 43.1 43.6 44.3 44.7 45.0 45.2
2.5|41.0 41.8 42.5 43.0 43.5 43.8 44.2 44.7 45.0 45.2 45.2
3 |42.1 42.8 43.3 43.8 44.2 44.5 44.7 45.0 45.2 45.3 45.3
3.5|42.9 43.5 43.9 44.3 44.6 44.8 45.0 45.2 45.3 45.3 45.3
4 |43.5 44.0 44.4 44.7 44.9 45.0 45.2 45.4 45.4 45.4 45.4
5 |43.9 44.3 44.6 44.8 45.0 45.2 45.3 45.5 45.5 45.5 45.5
6 |44.2 44.5 44.8 45.0 45.2 45.3 45.4 45.6 45.6 45.6 45.6
7 |44.3 44.6 44.9 45.1 45.3 45.4 45.5 45.6 45.6 45.6 45.6
8 |44.3 44.6 44.9 45.1 45.3 45.4 45.5 45.6 45.6 45.6 45.6
9 |44.3 44.6 44.9 45.1 45.3 45.4 45.5 45.6 45.6 45.6 45.6
10 |44.3 44.6 44.9 45.1 45.3 45.4 45.5 45.6 45.6 45.6 45.6
-----------------------------------------------------------
</font>
L--散装谷物纵向范围(米)
h或L为其他数值时,反作用负荷应按需要用内插法或外插法计算。
_________
/ p×k
t=10a√---------
h×213.3
式中:t--木板厚度(毫米);
a--板的水平跨距,即立柱之间的距离(米);
h--从谷物顶部到隔壁的底部的高度(米);
p--从表Ⅰ或表Ⅱ求得的单位长度总负荷(公斤);
k--按负荷垂向分布情况而定的系数。
假定负荷的垂向分布是均匀的,即矩形分布,k应取为1。对于梯形分布,则
k=1.0+0.06(50-R)
式中:R为从表Ⅲ或表Ⅳ所查得的上端支承反作用负荷。
(四)拉索或撑柱:拉索和撑柱的尺寸应这样来确定,即从前述三款(一)及(二)项中表Ⅰ及表Ⅱ求得的负荷应不超过破断负荷的1/3。
四、托盘
当使用托盘来减小“满载舱”内的倾侧力矩时,量自托盘底部至甲板线的托盘深度应如下:
对于型宽为9.1米及9.1米以下的船舶,不小于1.2米。
对于型宽为18.3米及18.3米以上的船舶,不小于1.8米。
对于型宽在9.1米至18.3米之间的船舶,托盘的最小深度应用内插法计算。
托盘的顶部(盘口)应由舱口范围的甲板下结构,即舱口边桁材或围板及舱口端梁所构成。托盘和其上面的舱口都应全部以放置在垫隔布或其等效物上的袋装谷物或其他适宜货物所填充,并应与邻近的构件及如已安装就位的活动舱口梁紧靠堆装。
五、散装谷物捆包
作为另一方法,可用散装谷物捆包代替袋装谷物或其他适宜货物来填装托盘,但需:
(一)托盘顶上备有适当的固定装置,托盘内衬以经主管机关同意的材料,这种材料具有每5厘米宽的狭条不小于274公斤的抗拉强度。
(二)如果托盘具有下述结构,亦可使用经主管机关同意的具有每5厘米宽狭条不少于137公斤的抗拉强度的材料,作为变通方法,来代替上述(一)项的要求:
用几根经主管机关同意的横向绑绳放置在插入散装谷物内的托盘内面,其间距不大于2.4米。这些绑绳应有足够长度,使能拉紧并固定在托盘的顶上。
用厚度不小于25毫米和宽度为150至300毫米的木垫板或其他同等强度的适当材料,沿首尾方向放置在这些绑绳上,以防止应放在托盘内的衬里材料被割破或擦伤。
(三)托盘内应装满散装谷物,并在顶上加以固定。但当使用上述(二)项经认可的材料时,衬里材料在包裹起来之后,在用绑绳捆扎使托盘固定以前,还应将木垫板放在捆包的顶上。
(四)如用一张以上的衬里材料来垫托盘,则各张材料应在盘底缝合或加以钩边折迭。
(五)托盘的顶部应与安装就位的舱口活动梁的底部相凑合,并在托盘的顶上,用适宜的杂货或散装谷物放置于活动梁之间。
六、“满载舱”舱口盖的固定
如果在“满载舱”上面没有散装谷物或其他货物,则舱口盖应在考虑到供固定这些舱口盖的重量和固定装置的情况下以认可的方式加以固定。
按本章第一节第十条发给的批准证,应包括发证的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固定方式的说明。
第二条 部分装载舱的固定
一、捆扎或绑缚
(一)为了消除“部分装载舱”内的倾侧力矩,当利用捆扎或绑缚时,应按下列方式固定:
1.谷物应加以平舱和整平至使顶部略成拱形,并以垫隔用的粗帆布、舱盖布或等效物覆盖。
2.垫隔用的粗帆布和(或)舱盖布应搭接至少1.8米。
3.应铺设二层满铺的木材地板,每块木板厚约25毫米,宽150至300毫米。上层地板纵向铺置,钉于底层横向铺置的地板上。亦可采用另一种办法,即用一层满铺地板,厚50毫米,纵向铺置,钉于厚50毫米,宽度不少于150毫米的底垫木上;这些底垫木应延伸到舱的全宽,其间隔距离不超过2.4米。利用其他材料制成的装置,经主管机关认为与上述装置等效者,也可加以采用。
4.钢丝绳(直径19毫米或等效者)、双层钢带(50毫米×1.3毫米,破断拉力至少5000公斤),或同等强度的链条,每一件皆用32毫米的松紧旋扣旋紧者,均可作为绑缚的工具。当使用钢带时,采用与锁制杆连用的绞车拉紧器可以代替32毫米的松紧旋扣,但应备有必要的供拉紧用的适当扳手。使用钢带时,至少应有3个折卷封头用来系固端部。使用钢丝绳时,至少应有4个钢绳夹用来构成绑绳的眼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