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Ⅷ条 本组织应具有法人地位。在其每一个会员国的领土上本组织在取得该有关会员国政府的同意后,将享受为行使其职权和实现其目的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
第ⅩⅣ条 本组织为行使其职权所必需的经费应来自:
(a)各会员国政府根据其船队吨位大小所作出的比例每年所交纳的一般会费;
(b)由财务委员会批准的捐款、馈赠、补助金和其他来源。
第ⅩⅤ条 任何一个拖欠两年会费的会员国政府,不得享受本公约和规定所给予各会员国政府的一切权利和利益,直至所欠会费交清为止。
第ⅩⅥ条 本组织的预算应由指导委员会起草,经财务委员会研究,最后由大会批准。
第ⅩⅦ条 对本公约的解释或应用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经协商或指导委员会的斡旋后均未得到解决时,在争议一方的请求下,可将此争议提交国际法院院长指定的一位仲裁人。
第ⅩⅧ条
1.本公约于1967年5月3日在摩纳哥开放,随后从1967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在巴黎的摩纳哥公国使馆开放,以供1967年5月3日参加本局的工作的任何政府签字。
2.上述第1款所提及的各国政府可按以下方式成为本公约的参加国:
(a)签署公约而对批准或核准无保留,或
(b)签署公约而有待批准或核准,以及随后交存批准书或核准书。
3.批准书或核准书应交给在巴黎的摩纳哥公国的公使馆,以便存放在摩纳哥政府的档案库中。
4.摩纳哥公国政府应将每个国家的签字和每个批准书或核准书的交存通知上述第1款所提及的各国政府和指导委员会主席。
第ⅩⅨ条
1.本公约应在有28个政府按第XVIII条第2款的规定成为缔约方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2.摩纳哥公国政府应将该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和指导委员会主席。
第ⅩⅩ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应继续向任何海运国家政府参加开放,只要该海运国家向摩纳哥公国政府提出申请,并说明其船队吨位,而其申请又得到三分之二会员国政府的同意。摩纳哥公国政府应将此同意通知该有关政府。自该政府参加书向摩纳哥公国政府交存之日起,本公约即对该政府生效。摩纳哥公国政府应将此情况通知各会员国政府和指导委员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