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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2.为从事搜寻单位的安全起见,对其间距作出安排;
  3.为参加搜寻的单位指定适当的搜寻方式并为各单位或各组合单位分配搜寻区域;
  4.找到搜寻目标后指定适当的单位施救;
  5.协调现场搜寻救助的通信。
  5.7.5 现场指挥还须负责以下工作:
  1.向正在对搜救工作进行协调的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定时报告;
  2.向正在对搜救工作进行协调的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报告脱险者的数目和姓名;向中心提供载有脱险者的单位的名称和目的地,报告每一单位上载有哪些脱险者和在必要时向中心请求额外的援助,例如将重伤脱险者撤离治疗等。
  5.8 海面搜寻协调船的指定及其职责
  5.8.1 如无救助单位(包括军舰)担任现场指挥,而有若干商船或其他船舶参加搜救工作时,应通过相互协商指定其中一艘为海面搜寻协调船。
  5.8.2 海面搜寻协调船应尽早并最好在到达规定的搜寻区域之前予以指定。
  5.8.3 海面搜寻协调船应就该船能力所及并尽可能多地对第5.7.4及5.7.5条所列的任务负责。
  5.9 最初的行动
  5.9.1 收到发生遇险事故情报的任何单位,须在其能力的范围内,立即采取一切行动进行援助,或者向有可能进行援助的其他单位报警,并通知发生事故区域的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
  5.10 搜寻区域
  5.10.1 依照第5.3.3.2、5.7.4.1或5.8.3条确定的搜寻区域可由现场指挥或海面搜寻协调船作适当的变更,并应将其行动和变更的理由通知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
  5.11 搜寻方式
  5.11.1 依照第5.3.3.6、5.7.4.3或5.8.3条指定的搜寻方式,如现场指挥或海面搜寻协调船认为必要时可变更为其他方式,他们应将其行动和变更的理由通知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
  5.12 搜寻成功
  5.12.1 搜寻成功时,现场指挥或海面搜寻协调船应指挥设备最适合的单位进行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援助。
  5.12.2 在适当的时候,施救单位应将其所载的脱险人员数目及姓名、是否全部人员均已脱险、是否需要额外援助,例如撤离治疗,以及该单位的目的地情况,通知现场指挥或海面搜寻协调船。
  5.12.3 搜寻成功时,现场指挥或海面搜寻协调船应立即通知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
  5.13 搜寻无效
  5.13.1 搜寻工作只有在对救助幸存人员不再有任何合乎情理的希望后才应结束。
  5.13.2 协调搜救工作的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通常应负责结束搜寻。
  5.13.3 在不属于救助协调中心负责范围以内的遥远的海洋区域或负责的中心不能对其搜救工作进行协调时,可由现场指挥或海面搜寻协调船负责结束搜寻。

第六章 船舶报告制度

  6.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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