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4.1 一经宣布位置不明的船舶进入紧急阶段,则:
1.当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获悉有船舶进入紧急阶段而又不了解其他中心是否采取相应行动时,它须负责开始采取适当的行动并与邻近的中心商议,以期指定某一个中心立即负起责任;
2.除非有关中心共同协商另有决定外,须按照船舶最后报告的位置,指定其所在区域的负责中心为中心。
3.在宣布进入遇险阶段后,必要时,协调搜救工作的中心须将一切紧急状态及一切以后的发展情况,通知其他适当的中心。
5.3.5 向已被宣布进入紧急阶段的船舶传达情报
5.3.5.1 只要可行,负责搜救工作的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须将其开始进行搜救工作的情报传达给已被宣布进入紧急阶段的船舶。
5.4 涉及两个或几个缔约方的协调
5.4.1 在整个搜救区域内所进行的工作由一个以上的缔约方负责,而该区域的救助协调中心又提出请求时,每一缔约方都须按照第4.2条所述的工作计划或指示,采取相应的行动。
5.5 搜救工作的结束和中止
5.5.1 不明阶段和告警阶段
5.5.1.1 当处在不明阶段或告警阶段中,相应的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得到紧急状态已不存在的情报时,须将此情报通知它已令其行动或已通知过的任何当局、单位或服务部门。
5.5.2 遇险阶段
5.5.2.1 当处在遇险阶段中,相应的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从遇险船舶或其他适当的渠道获悉紧急状态已不存在时,须采取必要的行动结束搜救工作,并通知它已令其行动或已通知过的任何当局、单位或服务部门。
5.5.2.2 如处在遇险阶段中,经确定不应继续进行搜寻时,相应的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须中止搜救工作,并将此情况通知已令其行动或已通知过的任何当局、单位或服务部门。对以后收到的情报应加以估量,并须在根据该情报认为有必要时恢复搜救工作。
5.5.2.3 如处在遇险阶段中,经确定进一步搜寻不会有效时,相应的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须结束搜救工作,并将此情报通知已令其行动或已通知过的任何当局、单位或服务部门。
5.6 搜救活动的现场协调
5.6.1 从事搜救工作的各单位的活动,不论其为救助单位或其他协助单位都须加以协调,以保证取得最有效的结果。
5.7 现场指挥的指定及其职责
5.7.1 搜救单位即将进行搜救工作时,应尽早并且最好在到达规定的搜寻区域之前,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现场指挥。
5.7.2 适当的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应指定一个现场指挥。如这种指定行不通,则有关的救助单位应相互协商指定一个现场指挥。
5.7.3 在现场指挥未指定前,第一个到达现场的救助单位应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的职责。
5.7.4 当负责的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尚未执行以下工作时,须由现场指挥负责:
1.确定搜寻目标的可能位置、在此位置上可能的误差幅度以及搜寻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