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一个或几个国际遇险频率上或任何其他适当的频率上根据需要予以重播以通知船舶;
3.在进行这种重播以前,如果没有发自动报警信号,则先发适当的自动报警信号;
4.采取主管当局决定的下一步行动。
5.1.2 任何当局或搜救组织的组成部分,确信某一船舶处于紧急状态时,应尽快将一切现有的情报传达给有关的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
5.1.3 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收到船舶处于紧急状态的情报,须立即对其加以估量,依照第5.2条确定其紧急的阶段和所需的工作。
5.2 紧急阶段
5.2.1 为便于工作起见,须对下列紧急阶段加以区分:
1.“不明阶段”:
1.1 据报船舶过期未抵达其目的港时,或
1.2 船舶不能作出预期的船位报告或安全报告时。
2.“告警阶段”:
2.1 在不明阶段之后,试图与船舶建立联系失败和向其他有关方面的查询未成功时,或
2.2 得到情报,说明船舶操纵能力受到损害,但尚未达到可能遇险的程度时。
3.“遇险阶段”:
3.1 得到可靠情报,船舶或人员处于严重和逼近的危险中并需要立即救援时,或
3.2 在告警阶段之后,当试图与船舶建立联系和作更广泛的调查未成功,说明船舶有遇险的可能性时,或
3.3 当得到情报,说明船舶的操纵能力已受损害至可能遇险的程度时。
5.3 在紧急阶段中救助协调中心和救助分中心的工作程序
5.3.1 一经宣布不明阶段,须酌情由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着手调查,以便确定船舶安全或者宣布告警阶段。
5.3.2 一经宣布告警阶段,须酌情由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扩大对失踪船舶的调查,向适当的搜救服务部门告警,并着手第5.3.3节中所述的、根据具体情况所需要的行动。
5.3.3 一经宣布遇险阶段,须酌情由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
1.依照第4.2条所述的安排开始行动;
2.适时地估计船位不明的程度,并确定所要搜寻的任何区域范围;
3.如有可能,通知船东或其代理人,并使其了解事态发展的情况;
4.通知可能需要其协助的或可能与工作有关的其他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
5.考虑到在海洋区域内的大多数遇险情况中,附近的其他船舶对搜救工作是重要的因素,及早向未列入搜救组织之内的航空器、船舶或服务部门请求可取得的帮助;
6.根据现有的情报,拟订概括的工作实施计划,并将该计划通知按第5.7和5.8条内所指定的负责方面,以给予指导;
7.根据情况对第5.3.3.6条内已作出的指导做必要的修改;
8.通知有关的领事或外交当局,如果该事件涉及难民或被迫离开原居住国者则通知主管的国际组织的办事处;
9.通知相应的事故调查当局;
10.在不再需要其援助时,根据情况与第5.7或5.8条所指定的负责方面商议,通知第5.3.3.5条中所述的任何航空器、船舶或其他服务部门。
5.3.4 对位置不明的船舶开始搜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