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每一救助协调中心及救助分中心都须备有在其区域内有关搜救工作的最新资料,其中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救助单位和海岸值守单位;
2.对搜救可能有用的任何其他公私物资,包括运输设备和燃料供应;
3.在搜救工作中可使用的通信工具;
4.运输代理行、领事当局、国际组织和可能协助取得有关船舶重要情报的其他机构的名称、电报及电传挂号、电话及电传号码;
5.可能用于搜救工作的一切无线电台的位置、呼号或海上移动业务识别号、值班时间和频率;
6.为搜救区域发布气象预报及警报的所有海岸无线电台的位置、呼号或海上移动业务识别号、值班时间和频率。
7.保有无线电值班和守听频率的服务站点的位置和值班时间;
8.可能被误认为未找到或未报告的残骸的物体;
9.存放可投掷的应急救生设备物资的地点。
4.1.2 每一救助协调中心及救助分中心都应能迅速得到关于在其区域内可能向海上遇险船舶或遇险人员提供援助的船舶的位置、航向、航速及呼号或船舶电台识别号等方面的情报。这种情报须保存在救助协调中心或必要时能迅速取得。
4.1.3 每一救助协调中心及救助分中心为了显示和标绘在其区域内有关搜救工作的情况,都须备有大比例尺地图。
4.2 工作计划或指示
4.2.1 每一救助协调中心及救助分中心都须作出或提供在其区域内进行搜救活动的详细计划或指示。
4.2.2 计划或指示须尽可能对用于搜救工作的,包括其他国家提供的船舶、航空器及车辆的维修和加油作出安排。
4.2.3 计划或指示内应有关于在本区域中从事搜救工作所采取的各种行动的详细情况,包括:
1.进行搜救工作的方式;
2.现有的通信系统及设备的使用;
3.根据情况与其他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联合采取的行动;
4.向海上船舶和在航路上的航空器告警的方法;
5.被指派为搜救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6.因气象或其他情况需对设备可能进行的重新部署;
7.取得有关搜救活动的重要情报(如相应的航行通告、气象及海况报告和预报)的方法;
8.根据情况从其他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取得可能需要的协助,包括船舶、航空器及人员或设备的方法;
9.帮助赴援船舶或其他船舶到约定地点与遇险船舶会合的方法;
10.帮助迫降的遇险航空器到约定地点与水面船艇会合的方法。
4.3 救助单位的准备程序
4.3.1 每一被指定的救助单位都须保持处于与其任务相适应的准备状态,并应使相应的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随时了解其准备情况。
第五章 工作程序
5.1 关于紧急情况的情报
5.1.1 各缔约方须保证在国际遇险频率上连续保持认为可行和必要的无线电值守。收到任何遇险呼叫或电信的海岸无线电台须:
1.立即通知适当的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