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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2.蓝色——食物及水;
  3.黄色——毛毯及防护衣服;
  4.黑色——杂项用品,如炉子、斧子、罗经和炊具。
  2.5.5 用同一个容器或包裹投掷装有多种性质的用品时,应同时使用各种颜色标记。
  2.5.6 救生设备的使用说明应装在每个可投掷的容器或包裹内。使用说明应用英文和至少其他两种文字印刷。

第三章 合作

  3.1 国家之间的合作
  3.1.1 各缔约方须协调其搜救组织,在必要时其搜救工作应与邻近国家相配合。
  3.1.2 除有关国家之间另有协议外,缔约方在其适用的国家法律、规章制度的约束下,应批准其他缔约方的救助单位只是为了搜寻发生海难的地点和救助该海难中遇险人员的目的,立即进入或越过其领海或领土。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可行、搜救工作须由批准进入的缔约方的相应的救助协调中心或该缔约方指定的其他当局加以协调。
  3.1.3 除有关国家之间另有协议外,缔约方的当局只是为了搜寻发生海难的地点和救助该海难中遇险人员的目的,希望其救助单位进入或越过另一缔约方领海或领土者,须向该另一缔约方的救助协调中心或经该缔约方指定的其他当局发出请求,详细说明所计划的任务及其必要性。
  3.1.4 缔约方的主管当局;
  1.须立即告知已收到此项请求;
  2.如对执行其计划任务有条件,须尽快说明。
  3.1.5 各缔约方应与邻近的国家签订协议,载明救助单位相互进入或越过其本国领海或领土的条件。这些协议还应规定以最简化的手续使该救助单位迅速进入。
  3.1.6 每一缔约方都应授权其救助协调中心:
  1.向其他救助协调中心请求协助,包括可能需要的船舶、航空器、人员或设备;
  2.对于此类船舶、航空器、人员或设备进入或越过其领海或领土给予必要的批准;
  3.为加快此项进入,与相应的海关、移民或其他当局作出必要的安排。
  3.1.7 每一缔约方都应授权其救助协调中心在遇有请求时,向其他救助协调中心提供协助,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员或设备等方式的协助。
  3.1.8 各缔约方应与邻近国家就合办设施、建立共同程序、进行联合训练及演习、定期检查国家间的通信电路、救助协调中心人员的联络性访问和交换有关搜救情报等事项签订搜救方面的协议。
  3.2 与航空服务的协调
  3.2.1 各缔约方须保证海上服务与航空服务间最密切可行的协调,以便在其搜救区域内或该区域的上空,提供最有力和有效的搜救服务。
  3.2.2 每一缔约方在切实可行时都应建立联合的救助协调中心及救助分中心,为海上及航空两方面服务。
  3.2.3 当建立单独的海上和航空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为同一区域服务时,有关缔约方须保证各中心或各分中心之间最密切可行的协作。
  3.2.4 各缔约方须保证为海上服务及为航空服务而建立的救助单位尽可能使用共同程序。

第四章 准备措施

  4.1 对情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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