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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一、任何缔约方,在本公约对其生效满五年后,可随时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应向秘书长交存一份退出文件。秘书长应将收到的任何退出文件和收到日期以及退出的生效日期通知各国。
  三、退出应在秘书长收到退出文件一年后,或该文件中所载的较此为长的期限届满后生效。
  第七条 保存和登记
  一、本公约应交秘书长保存,秘书长应将核证无误的本公约副本分送各国。
  二、本公约一经生效,秘书长应即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将其文本送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并公布。
  第八条 文字
  本公约正本一份,用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另备有阿拉伯文、德文和意大利文的正式译本,与签署的正本一并存放。
  本公约于1979年4月27日订于汉堡。
  具名于下的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代表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公约附件(大会通过的文本))

第一章 名词和定义

  1.1 本附件中使用“须”字时,说明为海上人命安全起见,要求所有缔约方一致应用这一条款。
  1.2 本附件中使用“应”字时,说明为海上人命安全起见,建议所有缔约方一致应用这一条款。
  1.3 本附件中所使用的下列名词,其含义如下:
  1.搜救区域 在规定的范围内提供搜救服务的区域。
  2.救助协调中心 在搜救区域内负责推动各种搜救服务有效组织的和协调搜救工作指挥的单位。
  3.救助分中心 在搜救区域的特定地区内为辅助救助协调中心而设置的录属于该中心的单位。
  4.海岸值守单位 指定为对沿海地区船舶安全保持值守的固定或流动的陆上单位。
  5.救助单位 由受过训练的人员组成并配有适于迅速执行搜救工作设备的船舶(或航空器)。
  6.现场指挥 指定在特定搜寻区域内对搜救工作进行协调的救助单位的指挥人。
  7.海面搜寻协调船 指定在特定搜寻区域内对海面搜救工作进行协调的非救助单位。
  8.紧急阶段 根据具体情况而指的不明、告警或遇险阶段的统称。
  9.不明阶段 对船舶及船上人员的安全处于不明的情况。
  10.戒备阶段 对船舶及船上人员的安全产生令人忧虑的情况。
  11.遇险阶段 有理由确信船舶或人员有严重和紧急危险而需要立即救援的情况。
  12.迫降 系指航空器被迫在水上降落。

第二章 组织

  2.1 对提供和协调搜寻救助服务的安排
  2.1.1 各缔约方须保证为在其海岸附近的海上遇险人员提供适当搜救服务作出必要的安排。
  2.1.2 各缔约方须向秘书长提供有关他们的搜救组织及以后重要变动的情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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