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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1)对接受此修正案的缔约方自修正案视为已被接受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2)对已符合第5项所述条件之后而在修正案生效前接受此项修正案的缔约方,自修正案生效之日起生效;
  (3)对在修正案生效之日后接受此项修正案的缔约方,自接受文件交存之日起30天后生效。
  8.对附件第2·1·4、2·1·5、2·1·7、2·1·10、3·1·2或3·1·3款以外的每一项修正案,自其视为已被接受之日起六个月后对所有缔约方生效,然而根据第6项曾反对此项修正案而又未撤销其反对意见的缔约方除外。但在确定生效之日前,任何缔约方可以通知秘书长,在此项修正案生效之日起不长于一年的时间内,或者在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此项修正案时,经到会并投票的缔约方2/3多数确定的更长时间内,对其免予执行。
  三、会议修正:
  1.应一缔约方的请求,并至少有1/3缔约方的同意,本组织应召开缔约方会议以审议本公约的修正案。所提出的修正案,应由秘书长在会议审议前至少六个月通知所有缔约方。
  2.修正案应由出席本会议并投票的缔约方2/3多数通过,但在通过时,至少应有1/3的缔约方出席。其所通过的修正案,应由秘书长通知所有缔约方,以供接受。
  3.除会议另有决定外,修正案应分别按照第二款5、6、7和8项的规定视为已被接受和生效,但应将第二款8项中所指的按照第二款2项扩大的海上安全委员会看作是指本会议。
  四、对于修正案的接受或反对的任何声明,或根据第二款8项所提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书面提交秘书长,秘书长应将任何此类文件及其收到日期通知所有缔约方。
  五、秘书长应将任何生效的修正案连同每项修正案的生效日期通知各国。
  第四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一、本公约自1979年11月1日至1980年10月31日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供签署,此后继续开放供加入,各国可按下列方式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
  1.签署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
  2.签署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再予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3.加入。
  二、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秘书长交存一份相应的文件。
  三、秘书长应将任何签署,或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任何文件的交存及其交存日期通知各国。
  第五条 生效
  一、本公约应在15个国家按第四条规定成为缔约方之日后满12个月生效。
  二、对已达到第一款所述条件,而在公约生效前按第四条规定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应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生效。
  三、对在本公约生效之日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应自其按第四条规定交存文件之日后满30天生效。
  四、在本公约的修正案,按第三条规定生效之日后交存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任何文件,应适用于已修正的公约,已修正的公约应自文件交存之日后满30天对交存此文件的国家生效。
  五、秘书长应将本公约的生效日期通知各国。
  第六条 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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