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各国如已采用白底红新月或白底红狮与日以代替红十字之标志者,此等标志亦为本公约规定所承认。
第四十二条 第三十六及三十七两条所指之人员,应在左臂佩带由军事机关发给并盖印而具有特殊标志之防水臂章。
此种人员除应携带第十九条所述之身份牌外,应另携带具有此项特殊标志之特种身份证。此证应有防水之效能,并具有适当之尺寸以便携带于衣袋内。其上应用本国文字,至少载明持用者之姓名、出生日期、等级、番号,并应注明其以何种身份享受本公约之保护。该证应附有本人像片,及其签字或指纹,或二者具备。该证并应加盖军事当局之钢印。
同一武装部队所使用之身份证应式样一致,并尽可能使各缔约国之武装部队使用类似的式样。冲突各方可参照本公约所附之示范格式。在战事开始时,冲突各方应互相通知其所采用之式样。在可能范围内,身份证至少应制备两份,其中一份存于本国。
在任何情况下对上述人员不得剥夺其符号或身份证,或佩带臂章之权利。如遇遗失时得领取身份证副本或补领符号。
第四十三条 第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及二十七各条所指之船只,应特别标志如下:
(甲)一切外表应为白色。
(乙)在船身之两侧及其平面,应涂漆而显露可能最大之深红十字一个或多个,其位置以自海上及空中最易于望见者为宜。
一切医院船应悬挂本国国旗,如属于中立国者并应悬挂其所受指挥的冲突一方之国旗,以资识别。大桅杆上应在可能高处悬挂白底红十字旗。
医院船之救生艇、海岸救生艇及医务部门所使用之一切小型船只均应漆成白色,并加画鲜明之深红十字,大体应遵照上述医院船识别之方法。
上述船艇,如欲于黑夜及可视度减少之时间保证其应得之保护,则应在其管辖之冲突一方的同意下,采取必要措施,务使其所漆颜色及特殊标志充分显明。
依第三十一条暂时为敌人扣留之医院船,必须将其所服役或其所受指挥之冲突一方的旗帜降下。
海岸救生艇,如其经占领国同意,从被占领之基地继续活动,于离开该基地时,得准其继续悬挂其本国国旗连同白底红十字旗,但须先通知有关冲突各方。
本条有关红十字之一切规定,应一律适用于第四十一条所列之其他标记。
冲突各方应随时设法达成相互的协议,俾使用其所有之最现代化方法,以便利各医院船之辨别。
第四十四条 除其他国际公约或有关冲突各方间另有协定外,第四十三条所指之特殊标志,无论平时或战时,只能用以标明或保护该条提及之船只。
第四十五条 各缔约国,若其立法尚未完备,应采取必要之措施,以便随时防止及取缔第四十三条所规定关于特殊标志之任何滥用行为。
第七章 公约之执行
第四十六条 冲突各方应通过其总司令保证以上条款之详细执行,并依照本公约之一般原则规定预料不到之事件。
第四十七条 对于本公约所保护之伤者、病者、遇船难者、工作人员、船只或设备之报复行为,均予禁止。
第四十八条 各缔约国在平时及战时应在各该国尽量广泛传播本公约之约文,尤应在其军事,并如可能时在公民教育计划中,包括本公约之学习,俾本公约之原则为全体人民,尤其武装战斗部队、医务人员及随军牧师所周知。
第四十九条 各缔约国应通过瑞士联邦委员会,在战时则通过保护国,互相通知本公约之正式译文,及其所采用以保证实施本公约之法律与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