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

  遇必要时,栈台上应覆盖适当物质,以防工人滑跌。
  (7)如货舱中的工作空间只限于舱口的方孔时,除目的在于解除或连结吊链外,下列规定应予注意:
  (甲)吊钩不得系于棉花、羊毛、软木、麻袋或其他类似货物包捆的束条或扎索上;
  (乙)因货桶或活动钩子的构造或状况,如使用活动钩子装卸货桶可能有危险时,不得予以使用。
  (8)除遇有特殊情况,并限于国家法律或条例所许可者外,不论何种纹辘的载重,均不得超过安全载重量。
  (9)岸上起重机具有不同能力者(例如其载重能力依起落臂角度变化而异者),应在机上设一自动指示器或度数表,表明依照起落臂斜度而具有的相应安全载重量。
  第十二条 工人如处理货物之由于固有性质或当时状况,而对其生命或健康有危险者,或贴近此种货物工作,或在装载过此种货物地方工作时,为保证工人的适当保护,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视当地环境,规定所认为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
  (一)在时常用于装卸工作的船坞、码头、埠头及其他类似场所,应具有国家法律或条例斟酌当地环境所规定的设备,使受伤工人可迅速获得急救,如遇严重的意外事故时,且可移至最近的医疗地点。以上处所中应随时保有充足的急救设备,并准备妥当,以便在工作时间内可立即使用。此等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其中应包括能施急救的人员一人或多人,且在工作时间内须能随时服务。
  (二)前述的船坞、码头及其他类似场所,并应备置适当设备,以拯救坠入水中的工人,免致溺毙。
  第十四条 除经特许或确有必要时外,任何护栏、跳板、纹辘、扶梯、救生器具、灯光、标记、栈台,或依照本公约需要置备的其他任何设备,任何人不得移动,或加以阻碍,即或必须移动,而至必需移动期间终了时,亦应立即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一)对于船坞、码头、埠头及其他类似场所的不常有装卸工作,或运输不繁且限于小船者,或若干特殊或特种船舶或在某一小吨位以下的船舶,或因气候关系不能实施本公约的规定者,各会员国得准许其免除适用本公约的规定,或为本公约规定的例外。
  (二)遇有上述准许免除或例外的规定,应即通知国际劳工局。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