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所有舱口盖板及纵梁横梁,如不能互相调换者,应在其上标明所属的甲板与舱口及其位置;
(5)舱口盖板不得用于过货栈台的搭建或易于招致损坏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一)应规定适当办法,以保证岸上或船上装卸工作所使用的升降机或与升降机联合使用的固定或活动纹辘确属安全坚牢。
(二)下列规定应特别予以注意:
(1)前述的升降机、国家法律或条例所规定装置船上附属在升降机的固定纹辘,及与升降机及固定纹辘联合使用的铁链与钢缆,在使用之前,应由政府机关认可的适当人员依规定方式妥为检查与试验,并证明其安全载重量;
(2)凡岸上或船上使用的升降机,及国家法律或条例所规定装置船上附属在升降机的固定纹辘,经使用之后,均应依下列规定详加查验:
(甲)动臂、鹅头管、帆柱索、动臂索、眼头钉、拱阔及特别难于拆卸的其他固定纹辘等均应每十二个月检查一次,每四年详细检验一次;
(乙)所有升降机(例如起重机、绞车)、滑车、搭链以及未包括在(甲)目内的所有其他附属纹辘,均应每十二个月详细检验一次。
一次活动纹辘(例如铁链、钢缆、环钩),除曾在前三个月内经过检查者外,应在每次使用前加以检查。
铁链不得打结缩短,并应注意防止其触及锐利的边缘而受损。
任何钢缆衔接处的箍圈或接环,至少应以缆的分股分作三卷,并分割每股的一半铁丝为二卷以结成之,但使用其他方法,而能证明与以上规定的方法有同等功效者,应不予禁止。
(3)凡铁链及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纹辘(例如钩、环、搭链、转环),除曾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的规定切实处理者外,应在政府机关认可的适当人员监督之下,依下列规定锻炼:
(甲)关于船上所带的铁链及纹辘:
①普通用的半寸(十二毫米半)及不足半寸的铁链或纹辘,至少每六个月一次;
②所有其他普通的铁链或纹辘(包括拱阔铁链,但不包括附属于动臂或帆柱的缰链),至少每十二个月一次;
但纹辘专用于起重机及其他手力升降机件者,前列①目原定六个月一次者,应改为十二个月一次,②目原定十二个月一次者,应改为两年一次;
除铁链外,如主管机关因前述纹辘的体积、形状、质料或不常用关系,认为本项关于锻炼的规定在工人的保护方面并无必要时,得发给证明书(亦得任意吊销之),免除此种纹辘受前述锻炼的限制,但证明书得规定免除锻炼的条件。
(乙)关于非船上所带的铁链及纹辘,应规定办法以确保此等铁链及纹辘的锻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