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

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
 (1921年10月25日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本公约于1923年6月19日生效 1984年6月11日吴学谦外长致函国际劳工局局长,承认当时中国政府对本公约和另外十三个劳工公约的批准)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21年10月25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三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关于本届会议议程第七项所列“工业工作中每周休息一日”的若干提议,并
  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通过下列公约,供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依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加以批准,此公约得称为1921年每周休息(工业)公约。
  第一条
  (一)本公约所称的“工业”包括:
  (1)矿场、采石场及其他土中矿物开采业。
  (2)从事各种物件的制造、更改、刷新、修理、装饰、完成、整理待售、分散或拆毁,或从事各种原料的变换的工业,船舶制造及电力或他种动力的产出、变换与传送亦包括在内。
  (3)房屋、铁路、电车路、海港、船坞、码头、运河、内河、公路、隧道、桥梁、栈道、暗渠、明沟、水井、电报或电话装置、电器设备和企业、煤气企业、自来水企业或其他建筑物的建筑、改建、维护、修理、更改或拆毁,以及此类企业或建筑物的准备与奠基。
  (4)公路、铁路或内河的客货运输,包括船坞、码头、埠头或货栈的货物搬运,但用手运输者除外。
  (二)在限制工业工作时间每日为八小时,每周为四十八小时的华盛顿公约内原有的特殊国家例外规定,如其能适用于本公约者,应适用于前款所述的定义。
  (三)除以上的列举外,各会员国在必要时,得将工业有别于商业与农业的界限予以划明。
  第二条
  (一)凡公营或私营的工业企业或其任何分部所使用的全体职工除以下各条所规定者外,均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二十四小时的休息时间。
  (二)此项休息时间,如可能时,应同时给与每一企业的全体职工。
  (三)休息时间的规定,如可能时,应与本国或当地的风俗或习惯相符合。
  第三条 各会员国对于仅使用同一家庭成员的工业企业所使用的人得以除外,不适用第二条的规定。
  第四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