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条 应向总部和各邮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联盟各邮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和尽快地向总部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国内邮政业务规定;
(2)本国邮政指南新版本;
(3)对联盟邮政业务有用的各种情报资料;
(4)寄往本联盟其他会员国的邮件资费表;
(5)本国发行的邮票每种两枚。
2.上述资料如有修改,应立即通知总部。
3.上述第1款第(1)、(2)和(3)项所指的资料,也应尽可能提供给联盟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
第108条 总部的出版物
1.总部将其出版的文件免费提供给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和瑞士伯尔尼万国邮政联盟国际局。向各邮政主管部门分发的份数与其交纳会费的单位数相一致。各邮政主管部门所需要的额外份数应按成本收费。
2.总部按照公约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将收到的提案编出目录,分送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供其研究。
第109条 联盟的预算和帐务
1.自1982年1月1日起,联盟的经费每年不得超过65,000美元。
2.总部最迟在离日历年度年终两个月之前编造下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预算的估计数字,并对照上年度预算和决算数字列出估计的收入和支出细目。总部将估计预算提交执行理事会或在召开代表大会时提交代表大会批准。在未批准之前,总部在上一年度预算数字限额内进行工作。
3.总部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起草一份报告,附以上一年度的详细帐目和所有收支单据,提交执行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批准,并分送给联盟各邮政主管部门。
4.总部的费用根据执行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进行开支。在新的预算被执行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批准之前,该项预算也可作为下一年度开支的基础。
5.为招聘人员或使总部进行有效的工作,如联盟大多数会员国同意,联盟的经费可以超过上述第1款规定的限额。
6.各会员国应根据代表大会或执行理事会规定的预算,提前交纳其供联盟年度开支的会费。这些会费的交纳应不迟于预算所属财政年度的第一天。如逾期未交,联盟对应交款项,前六个月按年息3%计收利息,第七个月起按年息6%计收利息。
7.为弥补联盟财政短缺,应建立一项储备金,其数额由执行理事会确定。该项储备金主要应由预算的余额维持。它也可用于平衡预算或减少会员国的会费。
第二章 关于函件业务的规定
第110条 空邮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