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管理委员会主席由泰国邮政主管部门的首脑担任。
5.管理委员会会议由其主席负责召集。
6.如有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的成员提出要求,主席即召集管理委员会特别会议,其会议通常在曼谷召开。
7.必要时,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通信方式进行征询和作出决定。
8.亚洲太平洋邮政培训中心主任担任管理委员会秘书职务。
9.管理委员会就其上届代表大会以来的工作和各个项目情况,向每届代表大会提交报告。报告中也应包括过去的和建议的财政安排的详细内容,以供参考。
10.亚洲太平洋邮政培训中心的预算与联盟的预算应分开,并由培训中心的参加国和其他国家或组织的自愿捐助作为其经费来源。
11.亚洲太平洋邮政培训中心所在地泰国邮政主管部门将向管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垫款,以确保培训中心工作的进行。所垫资金不得超过培训中心的预算限额。
12.每一参加国邮政主管部门通过管理委员会向泰国邮政主管部门偿还根据上一条款规定所垫付的款额。此款应尽快偿还,最迟不得超过经管理委员会同意的估算后的一个日历年度。
13.为保证两届管理委员会之间培训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管理委员会可以设立一个当地的执行委员会,分配它任何必要的工作任务。
第105条 总部的组织机构及职员
1.总部的领导工作由主任负责,由一名副主任和一些有资格的官员协助其工作。他们至少要有五年的邮政工作经历,除英语外,还需能用法语或亚洲任何一种语文工作。在挑选这些官员时,要考虑联盟各会员国的代表性。如果各邮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人选在技术方面能满足总部的需要,总部主任在这些人中进行指派,由执行理事会批准。
2.总部主任是总部根据公约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规定,执行一切职权的合法代表。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代行其职务。
3.除执行理事会另作决定外,在需要本联盟出席有关邮政业务的国际会议时,由主任代表联盟出席。
第106条 总部的职能
1.总部为联盟各种会议起草临时议程,并负责其他筹备工作。
2.总部应与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尚未参加本联盟的万国邮政联盟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进行联系,促其建议它的政府通过外交途径申请成为本联盟的会员国。
3.总部应随时向执行理事会和联盟各邮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邮政业务问题的必要资料。
4.总部应编写联盟工作年度报告,送交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此项报告交由代表大会或(在未召开代表大会时)执行理事会批准。如果在报告所述年份的次年五个月内未能召开代表大会或执行理事会时,此项报告应由会员国通过通信方式批准。四十天未作答复的会员国则被视为同意批准此项报告。
5.总部应保存一份直至最近的亚洲和太平洋邮票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