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条 执行理事会
第104条 亚洲太平洋邮政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
第105条 总部的组织机构及职员
第106条 总部的职能
第107条 应向总部和各邮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第108条 总部的出版物
第109条 联盟的预算和帐务
第二章 关于函件业务的规定
第110条 空邮袋
第111条 转运费的统计
第三章 最后条款
第112条 实施细则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后列签字者根据1981年3月27日在日惹签订的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各自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订立下列细则,以保证本公约的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出版文件、公务通信和会议讨论所用语文
1.总部出版的文件以及总部和各会员国之间的公务通信,应使用英文。
2.在联盟各机构的会议上,应使用英语进行讨论。但是,如能安排将其他语文翻译成英语,也可使用其他语文。
3.第2款所指的翻译费用,应由使用其他语文的代表团负担。但是,会议东道国应尽可能地向使用法语的代表团提供翻译方便。
第102条 代表大会的决议
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应将其为实施代表大会决议和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告知联盟总部。
第103条 执行理事会
1.执行理事会制定其工作所必需的议事规则。
2.必要时,执行理事会可以通过通信方式进行征询和作出决定。
3.总部主任担任执行理事会秘书长职务。
4.执行理事会在每次会议结束后,向联盟各会员国提供一份简要报告,供参阅。
5.执行理事会向每届代表大会提交全面的工作报告。
6.每个理事国的代表(一名)可以报销一张经济舱往返飞机票、火车票或轮船票,票款从各该国向联盟交纳的年度会费中扣除。
第104条 亚洲太平洋邮政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
1.管理委员会向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如下:
(1)制定亚洲太平洋邮政培训中心的管理章程;
(2)监督实施培训中心的培训总方针;
(3)批准和监督培训中心的预算;
(4)任命培训中心的管理人员和教员;
(5)确定培训中心的管理、教学和行政人员的工资级别与服务条件。
2.管理委员会由每一参加国邮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及执行理事会主席组成,他们都作为正式成员并享有表决权。联盟总部主任、万国邮政联盟国际局总局长或他的代表、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的一名代表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一名代表,可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非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何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的会员国,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管理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其他适当的观察员。
3.参加国系指向亚洲太平洋邮政培训中心的活动自愿捐赠现金、实物、奖学金或提供专家的本联盟会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