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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太平洋邮政公约

  在联盟各邮政主管部门的邮政往来中,其互寄的水陆路信函和明信片应实行减低的邮资费率。此项费率应在其国内函件费率与国际函件费率的85%之间选定一个数额。此外,其他函件和航空函件亦可实行减低的邮资费率。
  第二十四条 免费经转
  作为一般原则,联盟各会员国之间互寄的函件陆运、河运或海运过境时均不收费。但是,当会员国认为不能给予免费过境时,亦可收费,其费用可以低于万国邮政公约准许或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邮政公事函件免收邮费
  1.对下列各部门互寄的公事函件,免收一切邮费:
  (1)联盟各机构和各邮政主管部门之间;
  (2)联盟各机构和万国邮政联盟各机构之间;
  (3)联盟各机构和其他区域性邮联之间。
  2.上述免收邮费范围不包括联盟各机构寄发的航空函件。
  第二十六条 万国邮政联盟各项法规的适用
  1.联盟各会员国之间互寄函件的业务和事项,应按照本公约各项规定办理。
  2.本公约中未规定的有关联盟会员国之间互寄函件的一切事项,按照万国邮政联盟各项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最后条款

  第二十七条 公约的批准
  1.本公约由各会员国授权的代表在代表大会闭幕时签字。
  2.本公约应由签字国尽快地接受、核准或批准。其接受、核准或批准的文件,通过外交途径送交总部所在会员国政府存档,再由该政府通知所有签字国。
  3.如本公约未被某一签字国接受、核准或批准,它对接受、核准或批准的国家依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公约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本公约自1982年7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下届代表大会公约生效时为止。
  下列签字者作为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本公约的正本上签字,该项文本送交总部所在会员国政府存档,副本由该政府送交每个会员国一份,以资信守。

                   1981年3月27日在日惹签订
                        签字国(略)

附:        亚洲太平洋邮政公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出版文件、公务通信和会议讨论所用语文
  第102条 代表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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