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交代表大会的各项保留,须经第十四条规定的多数通过,方能接受。
4.受益于某项保留的任何会员国,可在任何时候放弃该项保留。此项放弃应通过总部通知各会员国。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每届代表大会制定其本身的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被通过之前,上届代表大会制定的议事规则中关于讨论方面的条款仍然适用。
第十七条 联盟的经费
1.每届代表大会根据总部主任的建议,决定联盟年度经费的最高限额。此项经费由联盟全体会员国分摊。
2.会员国分成三组分摊联盟的经费。向万国邮政联盟交纳五十、二十五和二十个单位会费的会员国承担五个单位;交纳十五、十和五个单位的会员国承担三个单位;交纳三和一个单位的会员国承担两个单位。但是,任何会员国均可承担更多单位的会费。
3.参加或退出联盟的国家,需承担它们参加或退出联盟生效那一年全年应付的会费。
第十八条 在万国邮政大会中的合作
1.联盟各会员国在万国邮政大会中,尽可能就一切将予审议的、关系到它们共同利益的提案或事宜予以合作。
2.所有会员国的邮政主管部门在将其向万国邮政大会提出的提案告知万国邮政联盟国际局的同时,亦应告知其他会员国和总部。提案可以不按第五条规定而用法文撰写。
3.各会员国在每届万国邮政大会之前或大会期间可以召开会议,以便就大会将要讨论的提案或其他重要事项交换看法和协调意见。
第十九条 邮政官员的交流
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之间可达成协议,互派或单方面派遣邮政官员就发展和改善邮政业务进行考察学习。各邮政主管部门应为他们提供一切必要的合作和方便。
第二十条 仲裁
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纠纷,按照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规定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细则
联盟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通过相互协商,在实施细则中制定为实施本公约所必须的实施程序和细则。
第二章 关于函件业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函件
1.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盲人读物和小包。
2.寄递装有易腐烂生物品、放射性物品以及需特别投递物品的函件,只能在同意办理这些业务的国家之间双边或单方面进行。
第二十三条 邮资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