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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太平洋邮政公约

  (7)经商得联盟多数会员国同意,采取必要措施对本公约未明文规定而又不能等待下届代表大会再行解决的问题进行临时性的处理;
  (8)代表联盟与其他区域性邮联缔结技术合作协定,但至少需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国的同意。
  第十一条 亚洲太平洋邮政培训中心
  1.该中心的宗旨是为改进亚洲太平洋地区的邮政业务而提供培训上的便利。
  2.管理培训中心的责任委托给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除另作决定外,会议应在曼谷举行。
  第十二条 总部
  1.总部所在国原则上应由代表大会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由执行理事会决定。原则上,被决定为总部所在地的国家应保持五年不变。
  2.总部由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和联盟可能需要的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3.总部主任出席联盟各种会议并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
  4.总部会同会议所在国邮政主管部门承担联盟会议的秘书处工作,并负责联盟会员国之间的联络、情况交流和咨询工作。
  5.总部主任和副主任由代表大会从有资格的邮政官员中推选,或在必要时,由执行理事会推选。任职期限,由执行理事会确定。
  6.虽有上述第5款规定,副主任的任期在通常情况下不得少于三年,但不得超过五年。
  7.主任和副主任应尽可能属于不同国籍。
  8.总部受执行理事会的全面监督,其财务帐目由总部所在国有关当局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向代表大会提交提案
  1.任何会员国的邮政主管部门均有权向代表大会提交提案,提案最迟须在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寄到总部。
  2.对于提出的提案,可在代表大会召开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修正案。
  3.但是,在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之内寄到总部的提案,仍可由代表大会酌情予以考虑。
  4.总部尽快地公布这些提案,并寄发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联盟会议的决定
  1.本公约第一章的修改,须经至少三分之二的联盟会员国同意。对于不涉及本公约第一章的修改,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的多数就可在联盟的会议上作出决定。
  2.一国可委托另一国代表其出席根据本公约规定召开的联盟会议,但是,一个代表团除代表本国外,只能兼代一个国家并代其投票。
  第十五条 关于保留的程序
  1.对本公约和实施细则的保留,应根据代表大会通过的某一提案列入本公约和实施细则的最后议定书内。
  2.关于向代表大会提交提案的第十三条,不适用于有关保留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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