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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太平洋邮政公约

  7.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其他与联盟工作有关的任何国际组织、其他区域性邮联和万国邮政联盟会员国的邮政主管部门均可派观察员以顾问资格列席代表大会,但无表决权。此项邀请,根据代表大会或执行理事会的要求,由总部发出。但是,如东道国政府表示愿意,亦可由其发出邀请。
  第九条 非常大会
  1.在至少三分之二会员国的要求下,或征得他们的同意后,可以召开非常大会。
  2.会议的地点和日期由执行理事会与倡议召开会议的会员国协商确定。
  3.第八条第3、4和7款的规定适用于非常大会。
  第十条 执行理事会
  1.为保证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联盟工作的继续进行,除非大多数会员国另作决定外,执行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2.每次执行理事会应选定召开下次执行理事会的东道国。当执行理事会必须召开而无东道国时,会议应在总部所在地召开。
  3.执行理事会由联盟所有会员国组成,多数即为法定人数。
  4.每届代表大会的主席召集代表大会后的第一次执行理事会会议。会上,执行理事会从其成员中选出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任期至下届代表大会闭幕为止。
  5.第一次会议以后的执行理事会各次年会由其主席召集。
  6.经与执行理事会主席协商后,由东道国确定召开执行理事会会议的日期和地点。会议邀请由执行理事会主席向每个会员国和观察员发出,如执行理事会主席同意,亦可由总部发出。但是,如东道国表示愿意,亦可由其发出邀请。
  7.在正常年会之间,根据联盟三分之二会员国的要求,通常可由其主席在总部所在地召集执行理事会会议。
  8.执行理事会可以设立分委员会或工作组,以协助其工作或研究邮政专题。
  9.执行理事会的办公费用由联盟承担。执行理事会成员参加工作不领取报酬。
  10.各会员国应派有资格的邮政官员出席执行理事会的会议。
  11.执行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代表大会决议责成它的各项任务;
  (2)为改善邮政业务与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保持联系;
  (3)制定总部的行政管理条例,并对总部的工作进行监督;
  (4)审查和批准两届代表大会之间由总部编造的年度预算和帐目;
  (5)与万国邮政联盟各机构、区域性邮联或对本地区有特别关系的联合国其它专门机构进行有益的接触,必要时,指派代表出席这些组织的会议;
  (6)在每届万国邮政大会之前,根据本公约第18条第3款规定进行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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