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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太平洋邮政公约

  1.任何一个万国邮政联盟的会员国、其整个领土位于亚洲、澳大利西亚、美拉尼西亚、密克罗尼西亚和波利尼西亚的主权国家,均可加入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本条中“亚洲”一词系指伊朗以东(包括伊朗在内)的亚洲国家。
  2.加入联盟应正式声明加入联盟的公约。此项声明应通过外交途径寄至总部所在国政府。
  3.总部所在国政府应将接纳会员的情况通知各会员国政府。会员资格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4.具备入会资格,但不能遵守公约某项规定的国家,在各会员国可能接受的条件下,亦可加入公约。
  5.自通知之日起,联盟会员国在四个月内未作答复,则被视为弃权。
  第四条 退出联盟
  1.任何会员国都有权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总部所在国政府退出本公约,从而退出联盟,再由总部所在国政府将此事告知其他会员国政府。
  2.退出联盟从总部所在国政府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以后生效。
  第五条 正式语文
  英文为联盟的正式语文。但不使用英文的会员国可以通过翻译进行工作,费用自理。
  第六条 特别协定
  1.联盟会员国或其邮政主管部门,如本国法律许可,可以相互签订关于国际邮政业务的特别协定。但其规定的条件,对公众的便利来说,不得低于本公约规定的条件。
  2.特别协定由总部根据情况通知各会员国或其邮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联盟的机构
  联盟的机构有:代表大会、执行理事会、亚洲太平洋邮政培训中心、总部和可能因需要而设立的其他机构。
  第八条 代表大会
  1.代表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会员国的代表组成。
  2.在每届万国邮政大会召开后,最迟不超过两年内举行一次联盟会员国的代表大会,以便对联盟的公约作必要的修改,并对联盟会员国认为有必要考虑的共同感兴趣的其他邮政问题进行审议。
  3.每个国家派一名或数名由其本国政府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代表大会。
  4.每个国家在表决时只有一票。
  5.经与总部协商后,由东道国政府确定召开代表大会的日期和地点。原则上,在代表大会召开日期六个月之前由总部代表东道国政府向联盟各会员国政府发出邀请。但是,如东道国政府表示愿意,亦可由其发出邀请。
  6.原则上,由每届代表大会选定召开下届代表大会的东道国。如此决定无法实现时,则由执行理事会经与有关国家协商后,指定代表大会的东道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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