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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信卫星组织业务协定

  (A)如用于卫星组织的空间段以及与之在操作上有关联的地面站,则无需付费;
  (B)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则需根据签字者或任何缔约国所管辖的任何其他法人同此种发明和技术资料的所有者或创造者,或对此种发明和技术资料享有产权的经授权的机构或法人之间,订定公平合理的条款和条件。
  (c)如系按照合同进行工作,则在实施本条(b)款的规定时,应使合同承包者对于从它们的工作中产生出来的发明和技术资料保留所有权。
  (d)卫星组织也应保证使自己有权按公平合理的条款和条件向签字者和任何缔约国所管辖的其他法人公开或使之公开那些在代表卫星组织进行的工作中被直接利用的、但不包括在本条(b)款内的发明和技术资料;并有权按公平合理的规定和条件使用、批准或授权批准签字者和上述其他法人使用上述发明和技术资料;但是,该进行工作的法人须有权被授与上述权利。另外,这些发明和技术资料的公开和使用,对于有效地行使根据本条(b)款所获得的权利是必要的。
  (e)在个别场合,如遇特殊情况,董事会可以允许偏离本条(b)款(Ⅱ)项和(d)款所规定的方针,因为在谈判的过程中,事实向董事会表明不偏离这些方针将有损于卫星组织的利益。如在(b)款(ii)项所述的情况下,仍坚持这些方针,就会使预期的合同承包人不可能信守其与第三者事先拟定的合同义务。
  (f)在个别场合,如遇特殊情况,董事会也可以允许偏离本条(c)款所述的方针,但须具备下述所有条件:
  (Ⅰ)当事实向董事会表明,不偏离该项方针将有损于卫星组织的利益;
  (Ⅱ)当董事会肯定,卫星组织能够确保该专利在任何国家均能受到保护;
  (Ⅲ)当合同承包人不能或不愿意及时地确保该专利受到保护时。
  (g)董事会在根据本条(e)、(f)两款的规定决定是否应当允许和以何种形式允许偏离方针时,应考虑到卫星组织和所有签字者的利益以及偏离方针可能对卫星组织产生的财政利益。
  (h)对于那些在《临时协定》和《特别协定》下获得其权利的、或在《协定》和本业务协定(本条(b)款除外)下获得其权利的发明和技术资料,卫星组织只要权力允许,应根据要求:
  (Ⅰ)将上述发明和技术资料公开或使之公开给任何签字者。但签字者应偿还卫星组织为行使此种公开权所支付的或所要支付的款项;
  (Ⅱ)使任何签字者有权将这种发明和技术资料公开给或使之公开给任何缔约国所管辖的任何其他法人,并使任何签字者有权使用或批准或授权批准这类法人使用此种发明和技术资料:
  (A)如用于卫星组织空间段以及与之在操作上有关联的地面站,则无需付费;
  (B)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则需通过签字者或任何缔约国所管辖的任何其他法人同卫星组织之间或此种发明和技术资料的所有者或创造者或对此种发明和技术资料享有产权的经授权的机构或法人之间订定的公平合理条款和条件来解决,并须偿还卫星组织为行使上述权利所支付的或所需支付的款项。
  (i)卫星组织在按照本条(b)款(Ⅰ)项的规定,获得向其公开发明和技术资料的权利时,应随时使提出要求的签字者了解此种发明和技术资料的可用性和一般性质;卫星组织在根据本条的各项规定获得将发明和技术资料提供给签字者和缔约国所管辖的任何其他法人的权利时,应按任何签字者或其所指定的法人的要求给予此种权利。
  (j)卫星组织已有权公开和使用的所有发明和技术资料的公开和使用,以及有关公开和使用的条款和条件,对于所有签字者及其所指定的法人均应是一视同仁的。
  第十八条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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