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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信卫星组织业务协定

  (c)对卫星组织投资,会担一定的风险,因此,董事会在确定签字者的资本使用报酬金标准时,应在其中包括一笔应付此种风险的津贴,但应使该标准尽可能接近国际市场的贷款利率。
  (d)对于欠缴使用费达三个月或更长时间者,董事会应予以适当的制裁。
  (e)在收入金额所允许的范围内,卫星组织赚得的收入应按以下顺序用于:
  (Ⅰ)支付操作、维护和行政管理费用;
  (Ⅱ)提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流动资金;
  (Ⅲ)按各签字者的投资股份的比例,向各签字者支付一笔董事会所确定的并在卫星组织帐目中入帐的投资分期偿还金;
  (Ⅳ)付给一个业已退出卫星组织的签字者一笔按照本业务协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所应支付的款项;
  (Ⅴ)按各签字者的投资股份的比例,将可用的结余付给各签字者作为资本使用报酬金。
  (f)如卫星组织的收入不能支付卫星组织的操作、维护和行政管理费用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动用卫星组织的流动资金,或安排透支,或谋求贷款,或要求各签字者按各自投资股份的比例进行投资,或同时采用上述各种方法,来弥补资金的不足。
  第九条 资金的周转
  (a)在结算签字者和卫星组织之间按本业务协定第四、七和八条规定的财务往来帐目时,应尽可能减少签字者和卫星组织之间的资金周转,并尽可能减少由卫星组织掌握的、超过董事会认为必要的流动资金的金额。
  (b)签字者和卫星组织之间按本业务协定所支付的一切款项均应以美元或可自由兑换为美元的货币支付。
  第十条 透支和贷款
  (a)卫星组织在未获得足够的收入或未获得各签字者按本业务协定所认担的投资额以前,为弥补财政亏空,可以在经董事会同意后作透支安排。
  (b)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给卫星组织从事的活动提供资金,或为了履行卫星组织按照《协定》第三条(a)、(b)或(c)款或本业务协定引起的各种义务,卫星组织在经董事会作出决定后,可以谋求贷款,此种贷款的未偿清金额,应视为本业务协定第五条所述的契约资金保证额。董事会应按照《协定》第十条(a)款(ⅪⅤ)项的规定,向签字者会议详细报告它决定谋求贷款的理由以及贷款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
  第十一条 费用
  卫星组织的开支不包括下列各项:
  (Ⅰ)各签字者自卫星组织获得的收入的所得税;
  (Ⅱ)发射器和发射设施的设计和研制费用。但因设计、研制、建造和安装卫星组织空间段而对发射器和发射设施进行改装的费用仍由卫星组织开支;
  (Ⅲ)缔约国和签字者的代表参加缔约国大会、签字者会议、董事会的会议或卫星组织的其他会议所需的费用。
  第十二条 帐目审计
  卫星组织的帐目应由董事会指定独立的审计员每年审核一次;任何签字者有权检查卫星组织的帐目。
  第十三条 国际电信联盟
  除了遵守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规则外,卫星组织应在其空间段的设计、研制、建造和安装以及为对卫星组织空间段和地面站的操作管理制订程序方面,对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和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的有关建议和程序给予应有的考虑。
  第十四条 对地面站的批准
  (a)任何地面站要求使用卫星组织空间段的申请书,应由该地面站或即将建立的地面站所在的缔约国所指定的签字者,提交卫星组织批准。对于坐落在不属于任何缔约国所管辖的地区上的地面站,则应由经正式授权的电信机构提交卫星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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