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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信卫星组织业务协定

  (Ⅴ)董事会应制订适当的程序,以便于签字者就根据本款(Ⅰ)项规定要求减少投资股份及根据本款(Ⅱ)项规定准备同意增加投资股份等事宜发出通知。
  (e)为组成董事会和计算各董事表决权起见,按本条(c)款(Ⅱ)项的规定所确定的投资股份,应从确定该投资股份后的签字者会议例会的第一天起生效。
  (f)如果某一投资股份系根据本条(c)款(Ⅲ)项或(c)款(Ⅴ)项或(h)款的规定予以确定的,或者因某一签字者退出而有必要时,应对所有其他签字者的投资股份,按它们在临近调整时各自的投资股份的比例进行调整。但在签字者退出时,按本条(h)款规定所确定的0.05%的各投资股份,不得增加。
  (g)每次确定投资股份的结果及其有效日应由卫星组织立即通知全体签字者。
  (h)无论本条作何规定,任何签字者的投资股份不应少于投资股份总额的0.05%。
  第七条 签字者之间的财务调整
  (a)在本业务协定生效时和在其后每次确定投资股份时,卫星组织都应根据按本条(b)款规定产生的评定额在签字者之间进行财务调整。各签字者财务调整的金额,系用下列各项乘以该评定额而确定:
  (Ⅰ)在本业务协定生效时,各签字者按《特别协定》所持有的最后投资股份与按本业务协定第六条规定所确定的最初投资股份之间的差额;
  (Ⅱ)在其后每次确定投资股份时,各签字者的新投资股份与确定该投资股份前它的投资股份之间的差额。
  (b)本条(a)款所述的评定额应按下述办法产生:
  (Ⅰ)从在调整日卫星组织帐目上所记录的全部资产的最初成本(包括已成为不动产的资金或已变成资本的开支)中扣除以下两项的总和:
  (A)在调整日已记在卫星组织帐上的累计的“投资分期偿还金”;
  (B)在调整日卫星组织应付的贷款和其他帐目。
  (Ⅱ)通过下述方法,调整按本款(Ⅰ)项规定所得出的结果:
  (A)为了在本业务协定生效时进行财务调整,按照临时通信卫星委员会根据《特别协定》第九条规定所确定的一种或几种在该段时间内所适用的“资本使用报酬金”发放标准,在由卫星组织支付的、与卫星组织按《特别协定》规定所应付的累计总额成比例的“资本使用报酬金”中,加上一笔不足的数额或减去一笔盈余的数额。为了在付费时评定上述不足的或盈余的数额,应付的报酬金应按月计算,并应与本款(Ⅰ)项所述的净值成比例。
  (B)在以后每次进行财务调整时,则按照董事会根据本业务协定第八条规定所确定的一种或几种在该段时间内所适用的“资本使用报酬金”发放标准,在由卫星组织支付的、与按本业务协定规定所应付的累计总额成比例的本业务协定生效日至评定额生效日期间的资本使用报酬金中加上一笔不足的数额或减去一笔盈余的数额。为了在付费时评定上述不足的数额或盈余的数额,应付的报酬金应按月计算,并应与本款(Ⅰ)项所述的净值成比例。
  (c)签字者按照本条各款应付和应收的各种款项,应在董事会指定的日期内支付。对于在此日期以后未付的款项,应按董事会确定的利率加收利息,但是关于本条(a)款(i)项所规定的应付款项,应从本业务协定生效日起加收利息。本款所述的利率应与董事会按本业务协定第四条(d)款规定确定的利率相等。
  第八条 使用费和收入
  (a)董事会应根据不同的使用类型,规定卫星组织空间段使用量的计算单位,并以签字者会议按照《协定》第八条规定所制定的总规则作为指南,制定卫星组织空间段的使用费。使用费应能偿付卫星组织的操作、维护和行政管理费用,并能提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流动资金和支付各签字者在卫星组织内投资的分期偿还金和签字者的资本使用报酬金。
  (b)按照《协定》第三条(d)款的规定,董事会应为特别电信业务使用可用容量确定使用费。在制定上述业务的使用费时,须遵行《协定》和本业务协定的条款,特别是本条(a)款的规定,并应考虑到提供特别电信业务的有关费用和卫星组织的一笔适当的一般行政费用。对于卫星组织按《协定》第五条(e)款规定而提供资金的分立的卫星或附属设施,董事会也应为其制定使用费。在制定这种使用费时,须遵行《协定》、本业务协定的条款、特别是本条(a)款的规定,以便完全偿还由于卫星组织进行设计、研制、建造和提供此类分立的卫星和附属设备而直接引起的费用以及支付卫星组织一笔适当的一般行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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