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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协定

  (Ⅸ)就本协定第三条(b)款(Ⅱ)项中所述的批准作出决定;
  (Ⅹ)对董事会根据第十二条(g)款向缔约国大会提交的、关于长久性管理办法的报告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Ⅺ)根据本协定第九条的规定,每年对参加董事会的代表资格作出决定;
  (Ⅻ)行使按照本协定或《业务协定》的规定,在其权限内的任何其它权力;
  (c)签字者会议第一次普通会议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在本协定生效后九个月内由秘书长召开。此后每一日历年度举行一次例会。
  (d)(Ⅰ)除本条(c)款规定的例会外,签字者会议还可召开非常会议,非常会议或是应董事会的要求,或是应得到包括申请者在内至少三分之一签字者附议的一个或几个签字者的要求才能召开。
  (Ⅱ)要求召开非常会议时,应申述会议的目的,并应以书面形式向秘书长或总干事提出申请,秘书长或总干事应按照关于召开签字者会议非常会议的议事规则尽快作出安排。非常会议的议程应仅限于召开该会议的目的。
  (e)签字者会议的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由大多数签字者的代表组成。每个签字者有一个表决权。关于实质性问题的决定,至少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签字者代表赞成方能通过。关于程序性问题的决定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签字者代表的简单多数赞成方能通过。关于某一具体问题究竟是程序性问题还是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签字者代表的简单多数票决定。
  (f)签字者会议应采用自己的议事规则,其中包括选举其主席和其他官员的规定。
  (g)每一签字者出席签字者会议费用自理。根据《业务协定》第八条的规定,签字者会议的会议费用应由卫星组织的行政费开支。
  第九条 董事会:组成和表决
  (a)董事会应由下列董事组成:
  (Ⅰ)投资股份不少于按本条(b)款规定算出的最低投资股份的每一签字者的一个代表;
  (Ⅱ)联合投资股份不少于按本条(b)款规定算出的最低投资股份的每一签字者集体的一个代表,这种集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按本款(Ⅰ)项不能派代表但同意联合派代表的签字者组成;
  (Ⅲ)由至少五个按本款(Ⅰ)和(Ⅱ)项不能派代表的、同属于一九六五年蒙特勒国际电信联盟全权代表大会所规定的地区之一的签字者组成的集体的一个代表,在此种情况下,则不论参加该集体的签字者的总投资股份为多少。但是这一类董事的名额,对于国际电信联盟所规定的地区中的任何一个,均不得超过二名,或者,对于其所规定的所有地区不得超过五名。
  (b)(Ⅰ)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至第一次签字者会议期间,使一个签字者或签字者集体有资格派代表参加董事会的最低投资股份应当等于所有签字者最初投资股份数额递减顺序表中签字者投资股份的第十三位。
  (Ⅱ)在本款(Ⅰ)项所述时期以后,签字者会议应每年确定使一个签字者或签字者集体有资格派代表参加董事会的最低投资股份。为此目的,签字者会议应考虑董事会需由约二十名董事(其中不包括按本条(a)款(Ⅲ)项规定所选定的董事)组成。
  (Ⅲ)为了作出本款(Ⅱ)项所述的确定,签字者会议应根据下述规定确定最低投资股份:
  (A)在确定最低投资股份时,如董事会由二十、二十一或二十二名董事组成,则签字者会议所确定的最低投资股份应等于在当时有效的投资股份顺序表中,其位置与上次确定最低投资股份时所选定的签字者在上次有效顺序表中位置相同的签字者的投资股份。
  (B)在确定最低投资股份时,如董事会由二十二名以上董事组成,则签字者会议所确定的最低投资股份应等于在当时有效的投资股份顺序表中,其位置比上次确定最低投资股份时所选定的签字者在上次有效顺序表中的位置前一名的签字者的投资股份。
  (C)在确定最低投资股份时,如董事会是由少于二十名董事组成,则签字者会议所确定的最低投资股份应等于在当时有效的投资股份顺序表中,比上次确定最低投资股份时所选定的签字者在上次有效顺序表中的位置后一名的签字者的投资股份。
  (Ⅳ)如果在采用本款第(Ⅲ)(B)项所规定的排列方法时,董事名额少于二十个;或者如果在采用本款第(Ⅲ)(C)项所规定的排列方法时,董事名额多于二十二个,则签字者会议应确定一个能更好地保证有二十个董事的投资股份。
  (Ⅴ)在实施本款第(Ⅲ)和(Ⅳ)项的规定时,按照本条(a)款(Ⅲ)项选定的董事不应考虑在内。
  (Ⅵ)在实施本款各项规定时,按照《业务协定》第六条(c)款(Ⅱ)项规定所确定的投资股份,应自该投资股份确定以后所举行的签字者会议的普通会议开会日开始生效。
  (c)每当一个签字者或签字者集体满足本条第(a)款(Ⅰ)、(Ⅱ)或(Ⅲ)项所规定的派遣代表的条件时,该签字者或签字者集体就有资格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如系本条(a)款(Ⅲ)项中所述签字者集体,其派遣代表的资格应在执行局收到该集体的书面申请时生效,但是,在收到书面申请时,此类派遣代表参加董事会的集体的名额,应在尚未达到本条(a)款(Ⅲ)项所规定的有效限额时才有效。如果在接到书面申请时,参加董事会的代表超过了本条(a)款(Ⅲ)项所规定的有效限额,则该签字者集体可以根据本条(d)款的规定,将自己的书面申请提交给签字者会议的下次例会作出决定。
  (d)当本条(a)款(Ⅲ)项所述的一个或几个签字者集体提出要求时,签字者会议应每年决定这些集体中的哪个集体应当或继续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如果这种集体在国际电信联盟规定的一个地区中超过两个或在所有该种地区中超过五个,则签字者会议应首先选择按照本条(c)款规定业已提交书面申请的各地区中联合投资股份最高的集体。如果按上述办法选定的集体少于五个,则应在不超过本条(a)款(Ⅲ)项规定的有效限额的情况下,按每个集体的联合投资股份的递减顺序,选择可以派遣代表的剩余集体。
  (e)为了保证董事会内部工作的连续性,每个根据本条(a)款(Ⅰ)、(Ⅱ)或(Ⅲ)项派遣代表的签字者或签字者集体,不论其投资股份由于投资股份的调整而发生什么变化,仍应单独地或作为集体的一部分继续派遣代表,直到根据本条(b)和(d)款作出新的决定为止。但是,如果根据本条的规定,一个或几个签字者退出某一签字者集体,致使这个集体没有资格派遣代表参加董事会,这个按本条(a)款(Ⅱ)或(Ⅲ)项规定所组成的集体则应停止派遣代表的资格。
  (f)根据本条(g)款的规定,每个董事拥有的表决权与他所代表的签字者或签字者集体的投资股份相等,这种投资股份是根据下列各类业务对卫星组织空间段的使用量算出的:
  (Ⅰ)国际公众电信业务;
  (Ⅱ)某个国家被该国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地区或公海所隔开的各地区之间的国内公众电信业务;
  (Ⅲ)无宽频带地面设备连接的地区之间的国内公众电信业务。这些地区被特殊的自然障碍物隔开,因而使在这些地区之间安装宽频带设备受到阻碍。但这须事先由签字者会议按照本协定第三条(b)款(Ⅱ)项的要求予以批准。
  (g)在实施本条(f)款的规定时应实行以下办法:
  (Ⅰ)如果按照《业务协定》第六条(d)款的规定准许一个签字者交付较少的投资股份时,则它对各类业务的使用量都应按比例减少;
  (Ⅱ)如果按照《业务协定》第六条(d)款的规定准许一个签字者交付较多的投资股份时,它对各类业务的使用量都应按比例增加;
  (Ⅲ)如果一个签字者按照《业务协定》第六条(h)款的规定占有0.05%投资股份,并且按照本条(a)款(Ⅱ)或(a)款(Ⅲ)项的规定作为派遣代表参加董事会的集体的成员,它的投资股份应视为是根据本条(f)款所列各类业务对卫星组织空间段的使用量算出的;
  (Ⅳ)任何董事的表决权不得超过在董事会中派有代表的所有签字者或签字者集体总表决权的40%。如果一名董事的表决权超过总表决权的40%,则超过部分应在董事会的其它董事中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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