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邮联的经费,包括第2项所列的经费在内,由会员国共同分担。为此,各会员国自愿选择其会费分摊等级。分摊等级在总规则中规定。
4.按第十一条规定加入或准予参加邮联的国家,应列入何种邮联会费分摊等级以分担邮联经费,由瑞士联邦政府取得该有关国家政府的同意后确定。
第二篇 邮联的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二条 邮联的法规
1.邮联组织法是邮联的基本法规。它列有邮联的组织条例。
2.总规则列有确保实施组织法和进行邮联工作的各项规定。它对各会员国均有约束力。
3.万国邮政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列有适用于国际邮政业务的共同规则和关于函件业务的各项规定。这些法规对各会员国均有约束力。
4.邮联的各项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对参加这些协定的各会员国作出了除函件以外的其他各项业务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仅对参加国有约束力。
5.实施细则包括为执行公约和各项协定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由相关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制定。
6.对第3项、第4项和第5项所列各项法规的保留,列入附在各项法规后面的最后议定书内。
第二十三条 在某会员国负责国际关系的地区实施邮联法规问题
1.任何国家可以随时声明,它所接受的邮联法规适用于由它负责国际关系的所有地区,或仅适用于其中的某些地区。
2.第1项所提到的声明,应送交下列国家的政府:
(1)在所涉及的邮联法规签字时发表的声明,应送交大会东道国政府;
(2)在其他情况下发表的声明,应送交瑞士联邦政府。
3.任何会员国,虽已按第1项规定提出过声明,可以随时通知瑞士联邦政府,停止执行邮联法规。此项通知,从瑞士联邦政府接到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4.第1项和第3项所列的声明和通知,由收到声明与通知的国家的政府转告各会员国。
5.第1项至第4项不适用于享有邮联会员资格而其国际关系由另一会员国负责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 国内法令
邮联法规的各项条款,在一切未经法规明文规定的方面,均不侵犯各会员国的国内法令。
第二章 接受和退出邮联法规
第二十五条 邮联法规的签字、批准和其他核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