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邮联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邮联的机构
1.邮联的机构有:大会、行政会议、执行理事会、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国际局①。
①1969年东京大会作了修改。
2.邮联的常设机构有:执行理事会,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和国际局。
第十四条 大会
1.大会是邮联的最高机构。
2.大会由邮联各会员国的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 非常大会
经由至少三分之二邮联会员国的要求或同意,可以召开非常大会。
第十六条 行政会议
经由至少三分之二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同意,可以召开研究行政性问题的会议。
第十七条 执行理事会
1.在两届大会之间,执行理事会根据邮联法规的规定,主持邮联的工作。
2.执行理事会的理事,以邮联的名义并为邮联的利益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
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负责研究有关邮政业务的技术、经营管理和经济方面的问题,并就此提出意见②。
②1969年东京大会作了修改。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可受大会或行政会议委托,研究某个或某几个特定的问题。
第二十条 国际局
邮联在其所在地设立一个中央办事处,定名为万国邮政联盟国际局,由总局长领导并受瑞士联邦政府的监督。国际局是各邮政主管部门的联络、情报和咨询机构。
第四章 邮联的财务
第二十一条 邮联的经费和各会员国的会费①
①1969年东京大会和1974年洛桑大会作了修改。
1.每届大会规定下列经费的最高数额:
(1)邮联每年的经费;
(2)下届大会的会议费用。
2.如果情况需要,只要符合总规则有关条款,邮联的经费可超过第1项所规定的最高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