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文是邮联的正式语文。
第七条 标准货币
邮联法规内作为货币单位的法郎,是相当一百生丁、重三十一分之十克的金法郎,含金率为0.900。
第八条 区域性邮联和特别协定
1.邮联各会员国,或它们的邮政,在国内法令许可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区域性邮联并订立有关国际邮政业务的特别协定,但协定的条款,不得比有关各会员国所参加的邮联法规的条款较为不利于公众。
2.区域性邮联可以派观察员列席邮联的大会和各种会议,执行理事会和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的会议①。
①1969年东京大会作了修改。
3.邮联可以派观察员列席区域性邮联的大会和各种会议。
第九条 同联合国组织的关系
邮联同联合国组织的关系,按照作为本组织法附件的协定中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同各国际组织的关系
为了保证在国际邮政方面的密切合作,邮联可以同与它有共同利益和有关活动的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第二章 加入或准予参加邮联和退出邮联
第十一条 加入或准予参加邮联的条件和手续
1.联合国组织的所有会员国,均可加入邮联。
2.不是联合国会员的任何主权国家,可以申请准予参加邮联,取得会员国资格。
3.加入或申请准予参加邮联,应正式声明承认邮联组织法和具有约束力的各项法规。该项声明应通过外交途径向瑞士联邦政府提出,并由该政府根据情况,通知邮联各会员国,或就申请问题与它们协商②。
②1969年东京大会作了修改。
4.不是联合国会员的国家,如果它的申请得到至少三分之二邮联会员国的同意,即被认为取得会员国资格。会员国在接到申请通知后四个月内未作答复者,当以弃权论。
5.加入或准予参加邮联成为会员国一事,由瑞士联邦政府通知各会员国政府。会员资格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退出邮联的条件和手续
1.各会员国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瑞士联邦政府停止执行本组织法,退出邮联,再由该政府转告各会员国政府。
2.从瑞士联邦政府接到第1项所规定的通知之日起,期满一年后,退出邮联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