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
(1964年7月10日订于维也纳 本组织法于1966年1月1日生效 本文参照1969年东京大会和1974年洛桑大会的附加议定书作了修改 1973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瑞士联邦政府交存加入书,宣布我国政府加入该组织法和附加议定书,同时声明:台湾当局盗用中国名义对万国邮政联盟各项有关规定的“签字”和“批准”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本组织法于1973年2月12日对我生效 1974年的第二附加议定书已由我国政府签署并批准)
序言
为通过邮政业务的有效工作以发展各国人民间的联系,并为促进在文化、社会与经济领域内实现国际合作之崇高目的,各缔约国政府的全权代表通过了本组织法,待批准后生效。
第一篇 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邮联的组成与宗旨
1.赞同本组织法的各国,以万国邮政联盟(简称“邮联”)的名义,组成一个邮政领域,以便互相交换函件。转运自由在整个邮联领域内得到保证。
2.邮联的宗旨在于组织和改善国际邮政业务,并在这方面便利国际合作的发展。
3.邮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与会员国所要求给予的邮政技术援助。
第二条 邮联的会员
下列国家为邮联会员:
(1)本组织法生效之日即具有会员资格的国家;
(2)符合第十一条规定而成为会员的国家。
第三条 邮联的管辖范围
邮联的管辖范围包括:
(1)各会员国的领域;
(2)各会员国在邮联领域以外所设的邮局;
(3)本身不是邮联会员,但邮务关系隶属于会员国的地区。
第四条 例外关系
同邮联领域以外的地区有通邮关系的各邮政,对其他邮政同该地区间邮务往来应负责居间办理。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各项规定,对于这种例外关系,均可适用。
第五条 邮联的会址
邮联和它的常设机构设在伯尔尼。
第六条 邮联的正式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