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议定书
(1974年10月16日订于蒙特利尔 本议定书于1980年2月15日生效 1975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交存批准书)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
于1974年10月14日在蒙特利尔举行第二十一届大会,注意到增加理事会成员的名额是缔约各国的普遍愿望,
考虑到为使第二部分以及特别是第三部分选举中选出的各国代表能够增多,在理事会中增加三个席位从而相应地将成员数从三十个增至三十三个是适当的,
并考虑到为上述目的有必要对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进行修改,
(一)根据上述公约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批准了对该公约的下列修改建议:
在公约第五十条第一款中修改第二句,用“三十三”代替“三十”,
(二)根据该公约上述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上修改案经八十六个缔约国批准后即行生效,
(三)并决议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草拟一项包含上述修改和以下事项的议定书,以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三种文字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本议定书应由大会主席和秘书长签署。
(2)本议定书应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任一批准国或加入国开放、听任批准。
(3)批准书应交存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4)本议定书自第八十六件批准书交存之日起,对各批准国生效。
(5)秘书长收到本议定书的每一件批准书时应立即通知所有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