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议定书
(1961年6月21日订于蒙特利尔 本议定书于1962年7月17日生效 1974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交存批准书,同日对我生效)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
于1961年6月19日在蒙特利尔举行第十三届(非常)会议,
注意到增加理事会成员的名额是缔约各国的普遍愿望,
考虑到在理事会中增加六个席位是适当的,从而将成员数从二十一个增加到二十七个,
并考虑到为了上述目的有必要对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进行修改,
于1961年6月21日,根据上述公约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批准了对于该公约的下列修改案:
在公约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删去“二十一”字样并代之以“二十七”字样,
根据该公约上述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兹规定以上修改案一经五十六个缔约国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决议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草拟一项包含上述修改案及以下事项的议定书,以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三种文字写成,各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因此,按照大会上述决议,
本议定书已由本组织秘书长拟就;
本议定书应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任一批准国或加入国开放,听任批准;
批准书应交存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本议定书自第五十六件批准书交存之日起对各批准国生效;
秘书长收到本议定书每一件批准书时应立即通知所有缔约国;
秘书长应将本议定书生效的日期通知上述公约的所有参加国或签字国;
对于在上述日期以后批准本议定书的任何缔约国,本议定书将自其批准书交存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之日起生效。
据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第十三届(非常)会议主席和秘书长经大会授权,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实。
本议定书于1961年6月21日签订于蒙特利尔,以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三种文字写成一份,各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议定书将存放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档案,并由该组织秘书长将经认证的副本送至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所有参加国和签字国。
大会主席:库尼亚·马查多(签字)
大会秘书长:尔·姆·麦克唐纳(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