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训练;
(3)热带木材名称的标准化;
(4)协调加工产品的规格;
(5)鼓励投资和联合企业;和
(6)销售。
(b)为生产和消费成员双方利益,促进情报交流,以便利增加加工和进行再加工所涉及的结构上的改变;
(c)与主管组织合作,监测在此领域内进行的活动,并查明和审议问题所在及其可能的解决办法;
(d)鼓励增加向促进热带木材加工的国家方案提供技术援助。
4.研究和发展应为根据第二十四条第1款设立的委员会的共同职责。
5.鉴于研究和发展、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增加加工和进行再加工以及市场情报之间的密切关系,每一常设委员会,除执行上述交付的职责外,在提交给它的项目提案方面应包括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研究和发展的项目提案:
(a)审议并在技术上评价项目提案;
(b)按照理事会制订的一般指导方针,决定和执行为向理事会就项目提案提出建议所必要的项目前活动;
(c)确定第二十条第2款所指的用于项目的可能经费来源;
(d)进行项目执行的后续工作并尽量广泛地收集和散播项目成果以利所有成员;
(e)向理事会作出关于项目的建议;
(f)执行理事会交付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其他任务。
6.在执行这些共同职责时,每一委员会应考虑到在生产成员国内加强工作人员训练的需要;审议和提出组织或加强成员特别是生产成员的研究和发展活动及能力的模式;并促进成员特别是生产成员间研究知识和技术的转让。
第八章 与商品共同基金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与商品共同基金的关系
在共同基金开办业务后,本组织应按照《设立商品共同基金的协定》所规定的原则充分利用共同基金第二帐户的便利。
第九章 统计、研究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统计、研究和资料
1.理事会应与适当的政府间组织、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建立密切关系,以便有助于确保取得关于热带木材所有因素的新近可靠的资料和情报。本组织应视本协定执行上的需要,同上述组织合作,汇集、整理并斟酌情况公布关于热带木材的生产、供应、贸易、贮存、消费和市场价格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统计资料。
2.各成员应在尽量不违反其国内立法的情况下,于合理时间内,提供理事会所要求的关于热带木材的统计和情报。
3.理事会应作出安排,就热带木材世界市场的趋势以及其短期和长期问题进行一切必要的调查研究。
4.理事会应确保在使用成员提供的情报方面,不致于损害到从事热带木材的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个人或公司的业务机密。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和审查
1.理事会应在每个历年结束后6个月内,公布关于其活动以及其视为适当的其他情报的年度报告。
2.理事会应对全世界的热带木材状况进行年度审查和评价,并就世界热带木材经济的前景和其他密切有关的问题,包括生态和环境问题交换意见。
3.审查工作的执行应参照:
(a)成员提供的有关其全国热带木材生产、贸易、供应、贮存、消费和价格的情报;
(b)成员提供的关于附件c所列各领域的统计资料和具体指示数;
(c)理事会直接取得或通过联合国系统的适当组织及适当的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取得的其他有关情报。
4.审查结果应载于理事会的审议情况报告。
第十章 杂项事务
第二十九条 控诉和争端
关于某一成员未履行本协定所规定义务的任何控诉和有关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均应提交理事会裁决。理事会对这些事项的裁决应为终局性并有拘束力。
第三十条 成员的一般义务
1.成员在本协定有效期间应尽其所能并进行合作以实现本协定的各项目标,并应避免采取有违这些目标的任何行动。
2.成员同意接受理事会根据本协定各项条款所作的裁决具有拘束力,并应设法避免执行足以限制或抵触这些裁决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解除义务
1.由于本协定未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或不可抗力而有其必要时,理事会可以特别投票,解除某一成员在本协定下的义务,但须理事会接受该成员关于不能履行义务的理由说明。
2.理事会根据本条第1款准许解除某一成员的义务时,应明示指出解除该成员这种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以及解除期间,并说明准许解除的理由。
第三十二条 差别和补救措施以及特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