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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

  1.理事会应任命独立的审计员,审计本组织的帐目。
  2.经独立审计的行政帐户和特别帐户报表,应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尽早送交各成员,并由理事会酌情在下届会议审议核准。其后,应公布审定决算的摘要和资产负债表。

第七章 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项目
  1.所有项目提案应由成员提交本组织并应由有关委员会加以审查。
  2.为实现第1条所规定的目的,理事会应审查在研究和发展、市场情报、增加在发展中生产成员国内的加工和进行再加工、以及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等领域内的所有项目提案,并应一并审查有关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就第二条第1款界定的热带木材提出的项目提案可包括第二条第1款所列者以外的热带木材产品。在有关情形下,本规定也应适用于第二十五条所列的各委员会的职务。
  3.根据本条第6或第7款所列的标准,理事会应以特别投票按照第二十条核准筹资或担保的项目。
  4.理事会应不断作出安排,以执行核准的项目,并确保对这些项目的效果加以审查。
  5.研究和发展项目应至少和下列五个领域之一有关:
  (a)林木利用,其中包括较不为人所知和较少为人所用的品种的利用;
  (b)自然森林发展;
  (c)森林再植发展;
  (d)收获,采伐基本建设,技术人员的训练;
  (e)体制架构,国家规划。
  6.理事会核准的研究和发展项目应符合下列标准:
  (a)应与工业热带木材的生产和利用有关;
  (b)应对整个热带木材经济有所裨益并与生产成员和消费成员有关;
  (c)应与维持和扩大国际热带木材贸易有关;
  (d)应为收回成本后获取经济利得提供合理的前景;
  (e)应尽量利用现有研究机构,并在最大范围内避免在努力上的重复。
  7.市场情报、进一步再加工、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领域内的项目应符合本条第6款所载的标准(b),并应在可能的情形下符合标准(a)、(c)、(d)和(e)。
  8.理事会应决定各个项目的相对优先次序,同时考虑到每一个生产区域的利益和特征。理事会初步应对第六届热带木材筹备会议根据《商品综合方案》核准的研究和发展项目大纲和理事会可能核准的其他项目给予优先。
  9.理事会可以特别投票终止其对任何项目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设立委员会
  1.兹设立下列委员会为本组织常设委员会:
  (a)经济资料和市场情报委员会;
  (b)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委员会;
  (c)林业委员会。
  2.理事会可以特别投票设立其认为适当而必要的其他委员会和附属机构。
  3.本条第1和第2款所指委员会和附属机构应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的一般指导下进行工作。委员会和附属机构的会议应由理事会召开。
  4.委员会应对所有成员开放参加。委员会议事规则应由理事会加以决定。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的职责
  1.经济资料和市场情报委员会应:
  (a)不断审查本组织所需统计和其他情报的供应情况和质量;
  (b)分析附件c所确定的统计资料和具体指标以监测国际热带木材贸易;
  (c)根据以上(b)项所述资料和其他有关情报,不断审查国际热带木材市场,其现况和短期内的前景;
  (d)就对于热带木材进行适当研究的需要和性质,其中包括国际热带木材市场的长期前景,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并监测和审查理事会委托进行的任何研究;
  (e)执行理事会交付的有关热带木材的经济、技术和统计方面的任何其他工作;
  (f)协助向生产成员提供技术合作以改进其有关的统计服务。
  2.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委员会应:
  (a)不断定期审查在国家和国际一级为工业热带木材的生产进行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而提供的支持和援助;
  (b)鼓励增加向关于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的国家方案提供技术援助;
  (c)评价所需经费并查明一切可能资助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的资源;
  (d)不断定期审查工业热带木材国际贸易的未来需要,并根据这些需要确定和审议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领域内的适当的可行计划和措施;
  (e)在有关组织协助下,促进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领域的知识转让;
  (f)协调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领域内的这类合作活动和其他方面进行的有关活动,例如在粮农组织、环境规划署、世界银行、各区域银行及其他有关组织之下进行的活动。
  3.林业委员会应:
  (a)促进作为在生产成员国内发展加工活动的合营者的生产成员和消费成员之间的合作,特别是在下列领域内的合作:
  (1)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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