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经东道国政府和本组织协商同意;
(b)本组织总部迁离东道国政府的领土;
(c)本组织停止存在。
第六章 财务
第十八条 财务帐户
1.应设立两个帐户:
(a)行政帐户;
(b)特别帐户。
2.执行主任应负责管理这些帐户;理事会应在其议事规则中作出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帐户
1.管理本协定所需费用应记入行政帐户,并应由各成员按照其各自的宪法程序或体制程序缴纳的按照本条第3、第4和第5款摊定的年度会费支付。
2.参加理事会、各委员会以及参加第二十四条所指的理事会任何其他附属机构的代表团费用,应由有关成员承担。如果某一成员要求本组织提供特别服务,理事会应要求该成员支付这种服务的费用。
3.理事会应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前,核定本组织下一财政年度的行政预算,并应摊定每一成员对该预算应缴的款额。
4.每一成员对每一财政年度行政预算的摊额,应比照该财政年度行政预算核定时该成员在所有成员总票数中所占票数的比例。在评定摊额时,每一成员票数的计算,不应考虑到任何成员的表决权被中止,或由此引起的票数重新分配。
5.本协定生效后加入本组织的任何成员的首次摊额,应由理事会根据该成员所将拥有的票数和该财政年度所余的时间加以评定,但为其他成员评定的该财政年度摊额不应因而有所改变。
6.第一次行政预算摊额应在理事会第一届会议决定的日期前缴付。其后的行政预算摊额应于每一财政年度第1日缴付。在财政年度中间加入本组织的成员,其摊额应在它们取得成员资格之日缴付。
7.如果某一成员在本条第6款规定缴付摊额之日起4个月内未能缴清其行政预算摊额,执行主任应要求该成员尽快缴付。如该成员在执行主任提出要求后两个月内仍未缴付其摊额,则应要求该成员说明不能缴付的理由。如该成员在摊额应缴之日起7个月后仍未缴付其摊额,则该成员的表决权应予中止,并应对其迟缴的摊额,按东道国中央银行利率征收利息,直到缴清其摊额时为止,除非理事会以特别投票另有决定。
8.根据本条第7款规定被中止其权利的成员,仍应负责缴付其摊额。
第二十条 特别帐户
1.特别帐户下应设立两个分帐户:
(a)项目前分帐户;
(b)项目分帐户。
2.特别帐户的可能资金来源应为:
(a)开展业务后的商品共同基金第二帐户;
(b)区域和国际金融机构;
(c)自愿捐款。
3.特别帐户的资源应只用于核准的项目或项目前活动。
4.项目前分帐户下的一切开支,在项目随后获得核准并取得经费后,应由项目分帐户偿还。理事会如在本协定生效后6个月内未收到用于项目前分帐户的任何经费,则应审查情况,并采取适当行动。
5.有关具体确定项目的全部收入,应存入特别帐户内。这类项目引起的全部费用,包括顾问和专家的薪酬和旅费,均应在特别帐户下支付。
6.如果一个或几个成员对某项贷款自愿承担全部义务和责任,理事会应以特别投票规定理事会于适当时和在适当情形下担保以贷款方式筹资项目的条款和条件。本组织对此种贷款应无义务。
7.经包括一个或几个成员在内的任何实体同意,理事会可指定和担保该实体接受贷款用作已核准项目的资金,并承担有关的全部义务,但本组织应保留权利监督资源的使用,检查如此筹资的项目的执行情况。但本组织不应对个别成员或其他实体自愿承担的保证负责。
8.对于任何成员或实体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借贷责任,其他成员不应因其具有本组织的成员资格而负有责任。
9.如果有人向本组织提供未指明用途的自愿经费,理事会可以接受这种经费。这种经费不但可用于已核准的项目,而且可用于项目前的活动。
10.执行主任应依照理事会决定的条款和条件,努力为理事会核准的项目筹措充足而确定的资金。
11.对特定的核准项目的捐款,除非理事会征得捐款者同意另有决定,应只用于原来计划资助的项目。项目完成后,本组织应将所余资金,按照每个捐款者在原来为资助此一项目而提供的捐款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归还每个捐款者,除非捐款者同意了其他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缴付方式
1.向行政帐户缴付的摊额,应以可自由使用货币为之。不应受外汇管制的限制。
2.向特别帐户缴付的经费摊额,应以可自由使用货币为之,不应受外汇管制的限制。
3.理事会也可决定接受对特别帐户的其他形式的贡献,包括通过科学和技术设备或人力的形式,以满足已核准项目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和公布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