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

  7.一旦本组织成员发生变动,或根据本协定的规定任何成员暂停或恢复其投票权时,理事会应按照本条规定在受到影响的一类或几类成员中重新分配票数。在此情况下,理事会应决定此项重新分配的生效日期。
  8.不应有任何分数票。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表决程序
  1.每一成员应有权投出其所拥有的票数,任何成员都不应将其票数分散。但是,成员根据本条第2款获得授权所作的投票,可以不同于以上的方式为之。
  2.经书面通知理事会主席,任何生产成员可自行负责授权任何其他生产成员,消费成员可自行负责授权任何其他消费成员,在理事会会议上代表其利益并代其投票。
  3.成员弃权,应视为未投票。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决定和建议
  1.理事会应力求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所有决定和提出所有建议。如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理事会应以简单分配多数票作出所有决定和提出所有建议,除非本协定规定须进行特别投票。
  2.在成员援用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下,而且其票数已在理事会的一次会议上投出,则为本条第1款的目的,该成员应视为已出席并参加投票。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法定人数
  1.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生产成员的过半数和消费成员的过半数出席,但须这些成员至少拥其各自类别总票数的2/3。
  2.如在预定开会日期和次日都没有本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人数,该届会议其后期间应以生产成员的过半数和消费成员的过半数出席为法定人数,但须这些成员拥有其各自类别总票数的过半数。
  3.按照第十一条第2款由他人代表,应视为出席。
  第十四条 同其他组织的合作与协调
  1.理事会应作出一切适当的安排,同下列联合国及其机构进行协商或合作: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贸发会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工发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和贸发会议/总协定国际贸易中心(贸易中心),以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和其他适当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及政府间、政府和非政府组织。
  2.本组织应尽量利用现存政府间、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便利、服务和专门知识,以便在实现本协定目标时避免工作上的重复,并加强这些组织在活动上的相辅相成,并提高其效率。
  第十五条 接纳观察员
  理事会可邀请任何非成员政府或第十四、第二十和第二十七条所指的有关热带木材的任何组织作为观察员出席理事会任何会议。
  第十六条 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
  1.理事会应以特别投票任命执行主任。
  2.执行主任的任职条款和条件应由理事会决定。
  3.执行主任应为本组织行政首长,应按照理事会的决定对理事会负责本协定的管理和执行。
  4.执行主任应按照理事会订立的条例任命工作人员。理事会第一届会议应以特别投票决定执行主任可任命的行政和专业工作人员人数。行政和专业工作人员人数的任何变动,都应由理事会以特别投票加以决定。工作人员应对执行主任负责。
  5.执行主任和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应在热带木材工业或贸易或者与此有关的商业活动中拥有任何财务上的利益。
  6.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应寻求或接受任何成员的指示或本组织以外任何其他权力机关的指示。他们应避免足以影响其作为最终对理事会负责的国际官员的地位的任何行动。每一成员应尊重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所负责任的专属国际性,在他们执行职责时,不应设法影响他们。

第五章 特权和豁免

  第十七条 特权和豁免
  1.本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它应特别具有订立合同、取得与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提起法律程序的行为能力。
  2.本组织在本协定生效后,应尽速同本组织总部所在国政府(以下称“东道国政府”),就本组织、其执行主任、工作人员、专家及各成员代表为履行其职责的目的所需要的地位、特权与豁免,签订协定(以下称“总部协定”)。
  3.在本条第2款所指的总部协定签订以前,本组织应请东道国政府在其国家法律的范围内,对本组织支付雇用人员的薪酬和本组织的资产、收入和其他财产,准予免税。
  4.本组织并可同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签订关于为适当执行本协定所需的行为能力、特权与豁免的协定,由理事会加以批准。
  5.如本组织总部迁往另一国家,有关成员应尽快同本组织签订总部协定,由理事会加以批准。
  6.总部协定应独立于本协定之外,但在下述情况下终止: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