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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

  4.本组织总部应始终位于成员的领土内。
  第四条 本组织成员
  本组织成员应分为两类,即:
  (a)生产成员;和
  (b)消费成员。
  第五条 政府间组织的成员资格
  1.本协定凡提到“政府”之处,均应解释为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体和负有谈判、缔结和适用国际协定特别是商品协定的职责的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因此,对此类政府间组织而言,本协定凡提到签署、批准、接受或认可,或提到通知暂时适用,或提到加入之处,均应解释为包括提到此类政府间组织的签署、批准、接受或认可或通知暂时适用或加入。
  2.在表决属其职权范围的事项时,此类政府间组织的所投的票数应相等于按照第十条应由其成员国所投票数的总和。在这种情况下,此类政府间组织的成员国不应有权行使其各自的投票权。

第四章 国际热带木材理事会

  第六条 国际热带木材理事会的组成
  1.本组织最高机关应为国际热带木材理事会,应包括本组织全体成员。
  2.每一成员应有1名代表出席理事会,并可指派候补代表和顾问出席理事会届会。
  3.如遇代表缺席,或发生特殊情况,候补代表应获得授权代行代表职务并代为投票。
  第七条 理事会的权力和职责
  1.理事会应行使为执行本协定各项规定所必需的一切权力和履行或安排履行为此所必需的一切职责。
  2.理事会应以特别投票,通过为执行本协定各项规定所必需的规则和条例,其中包括理事会的议事规则和本组织的财务条例及工作人员条例。此类财务条例除其他外,应对行政帐户和特别帐户的经费收支加以规定。理事会可在其议事规则中规定一种使理事会可以无须开会即可就特定问题作出决定的程序。
  3.理事会应保留为履行本协定规定的职责所必需的记录。
  第八条 理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
  1.理事会每一历年应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各1人,其薪酬不应由本组织支付。
  2.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其中1人应为生产成员代表,另1人应为消费成员代表。这两个职位应每年由两类成员轮流担任,但不应排除遇有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以特别表决选举此2人或其中1人连任。
  3.主席暂时缺席时,副主席应代行主席职务。主席和副主席均暂时缺席时,或其中1人或2人在所余的选任期间缺席时,理事会可根据情况从生产成员代表和/或消费成员代表中选举新的高级职员,暂时补缺或任满其前任所余的选任期间。
  第九条 理事会届会
  1.理事会通常每年至少应举行一届常会。
  2.理事会应随时决定或应下列方面请求举行特别会议:
  (a)执行主任,经同理事会主席达成协议;或
  (b)生产成员的过半数或消费成员的过半数;或
  (c)至少拥有500票的成员。
  3.理事会届会应在本组织总部举行,除非理事会以特别投票另有决定。如经任何成员邀请,理事会在本组织总部以外地点举行会议,该成员应支付在总部以外地点举行会议的额外费用。
  4.举行任何届会的通知和届会的议程,应由执行主任至少提前6个星期发给各成员,紧急情况不在此限,紧急情况中至少应提前7天发出通知。
  第十条 票数的分配
  1.生产成员应总共拥有1,000票,消费成员应总共拥有1,000票。
  2.生产成员的票数应分配如下:
  (a)400票应平均分配给非洲、亚洲——太平洋和拉丁美洲三个生产区域。分配给以上每一区域的票数也应在该区域的生产成员间平均分配;
  (b)300票应按照在所有生产成员热带森林资源总和中所占的份额分配给各生产成员;以及
  (c)300票应根据生产成员在已有确定数字的最近3年中各自热带木材净出口平均值按比例分配给各生产成员。
  3.虽有本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本条第2款计算分配给非洲区域生产成员的总票数,应在非洲区域所有生产成员间平均分配。如有任何余票,每一余票应分配给非洲区域的一个生产成员:第一票分配给按照本条第2款计算分配到最高票数的生产成员,第二票分配给分配到次高票数的生产成员,依此类推,直至所有余票分配完毕为止。
  4.为根据本条第2款(b)项计算票数分配的目的,“热带森林资源”是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所界定的生产性密生阔叶林。
  5.消费成员的票数应分配如下:每一消费成员应有10票基本票;所余票数应根据消费成员自分配票数前四个历年开始的3年期间内各自热带木材净进口平均量按比例分配给各消费成员。
  6.理事会应在每一财政年度其首届会议开始之时,按照本条规定分配该年度的票数。除本条第7款规定者外,这种分配在该年度其余时间应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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