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
(1983年11月18日订于日内瓦 本协定于
1985年4月1日生效 1986年7月2日对中国生效)
序言
本协定缔约各方,
回顾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
回顾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四次和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商品综合方案的第93(Ⅳ)号和第124(Ⅴ)号决议,
认识到必须适当而有效地保护和发展热带木材森林,以求保证其得到最适度的利用,同时又保持有关区域和生物圈的生态平衡,
认识到热带木材对于各成员经济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生产成员出口和消费成员需求的重要性,
希望建立一个生产成员和消费成员间的国际合作体制,以求解决热带木材经济所面临的问题,
兹协议如下:
第一章 目标
第一条 目标
为实现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关于商品综合方案的第93(Ⅳ)号和第124(Ⅴ)号决议所通过的有关目标,有利于生产成员和消费成员双方,并铭记着生产成员对其自然资源的主权,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以下称“本协定”)的目标是:
(a)为热带木材生产成员和消费成员之间就热带木材经济的一切有关方面进行合作和协商提供有效的体制;
(b)促进国际热带木材贸易的扩展和多样化,促进改善热带木材市场的结构状况,一方面考虑到消费的长期增长和供应的连续性,另一方面考虑到价格足以使生产者获利对消费者也公平,同时促进改善进入市场的机会;
(c)促进并支持研究和发展,以求改进森林管理和木材利用;
(d)加强市场情报,以求保证对国际热带木材市场有更为清楚的了解;
(e)鼓励在生产成员国增加热带木材的加工和进行再加工,以求推动其工业化,从而增加其出口收益;
(f)鼓励成员支持和开展工业热带木材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活动;
(g)改进生产成员热带木材出口品的销售和经销;
(h)鼓励发展旨在持久利用和养护热带森林及其生成资源、保持有关区域生态平衡的国家政策。
第二章 定义
第二条 定义
为本协定目的:
(1)“热带木材”是指生长在地处北回归线和南回归线之间的国家或由这些国家生产的工业用非针叶热带材。这一用语包括原木、制材、薄板和层压板。部分含有热带原产地针叶树木材的层压板,也应属于本定义范围之内;
(2)“再加工”是指把原木转变为完全由或几乎完全由热带木材制成的初级木材产品、半成品和成品;
(3)“成员”是指第五条所指的不论本协定暂时生效或确定生效均同意受其拘束的政府或政府间组织;
(4)“生产成员”是指附件A所列并已成为本协定缔约方的拥有热带森林资源和/或热带木材净出口量的国家,或者拥有热带森林资源和/或热带木材净出口量、虽未列入附件A但已成为本协定缔约方并由理事会征得该国同意宣布其为生产成员的国家;
(5)“消费成员”是指附件B所列并已成为本协定缔约方的国家,或者虽未列入附件B但已成为本协定缔约方并由理事会征得该国同意宣布其为消费成员的国家;
(6)“本组织”是指按照第三条设立的国际热带木材组织;
(7)“理事会”是指按照第六条设立的国际热带木材理事会;
(8)“特别投票”是指分别计算,需要有出席并参加投票的生产成员至少2/3票数和出席并参加投票的消费成员至少60%票数的表决,但须这些票是来自出席并参加投票的生产成员的至少半数和出席并参加投票的消费成员的至少半数;
(9)“简单分配多数票”是指分别计算,需要有出席并参加投票的生产成员所投票数的过半数和出席并参加投票的消费成员所投票数的过半数的表决;
(10)“财政年度”是指从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包括这两天在内的期间;
(11)“可自由使用货币”是指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英镑、美元和由主管国际货币组织不时指定为实际广泛用于国际交易支付和在主要外汇市场上广泛兑换的其他任何货币。
第三章 组织和行政
第三条 国际热带木材组织的设立、总部和结构
1.兹设立国际热带木材组织,以实施本协定的各项规定,监督本协定的施行。
2.本组织应通过根据第六条设立的国际热带木材理事会、第二十四条所述各委员会和其他附属机构以及执行主任与工作人员执行职责。
3.理事会第一届会议应决定本组织总部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