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下列文字代替第1款:
1.船舶所有人有权按本公约将其对任一事件的赔偿责任限于按下列方法算出的总额:
(a)不超过5000吨位单位的船舶为300万计算单位;
(b)超过此吨位的船舶,除第(a)项所述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位单位,增加420计算单位;
但是,此总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5970万计算单位。
2.用下列文字代替第2款:
2.如经证明污染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本人有意造成这种损害,或是明知可能造成这种损害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为所引起,船舶所有人便无权按照本公约限制其责任。
3.用下列文字代替第3款:
3.为取得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责任限制权利,船舶所有人应在按第Ⅸ条提起诉讼的任何一个缔约国的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设立相当于其责任限额总数的基金;如未提起诉讼,则应在可以按第Ⅸ条提起诉讼的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任何一个法院或其它主管当局设立此项基金。设立此项基金时可将其总数存入银行,或设立基金的缔约国的法律可以接受、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认为合适的银行担保或其它担保。
4.用下列文字代替第9款;
9(a).本条第1款所述的“计算单位”为国际货币的基金组织所规定的特别提款权。第1款中所述的数额,应根据本条第3款所述基金设立之日,该国货币与特别提款权相比的价值折算成该国货币。凡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的缔约国,其按特别提款权折算的该国货币的价值,应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上述日期在其经营和交易中适用的现行定值办法计算。非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的缔约国,其按特别提款权折算的该国货币的价值,应按该国确定的办法计算。
9(b).但是,非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的缔约国,而其法律又不允许执行第9款第(a)项的规定时,可以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声明第9款第(a)项所述计算单位相当于15金法郎。本项所述金法郎相当于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黄金65.5毫克,金法郎折算为国家货币时,应按该国的法律办理。
9(c).第9款第(a)项末句中所述的计算和第9款第(b)项中所述的折算,其方式应尽可能使第1款中的金额在以该缔约国货币所表示时,具有与按第9款第(a)项前三句中所定办法而获得的结果相同的真实价值。缔约国在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文件时,以及上述计算或折算发生变动时,应视情况将其按第9款第(a)项进行计算的办法,或按第9款第(b)项进行折算的结果通知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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