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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及其议定书

  第三十一条 批准
  (一)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按照各自宪法程序予以批准。
  (二)批准书应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交存。
  第三十二条 加入
  本公约从生效日起应予开放,任凭第三十条所述一切国家而尚未签字者以及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执行局邀请加入的任何其他国家加入。加入应在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交存加入书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生效
  (一)本公约应于五份批准书交存后三个月生效。
  (二)此后,公约应于缔约每一方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后三个月对该方生效。
  (三)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所指情况应于敌对行为或占领开始以前或以后使冲突的各方所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立即生效。在此情况下,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用最迅速的方法送达第三十八条所指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有效的实施
  (一)作为公约一方的每一国家应于公约生效之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公约能于生效后六个月期间内有效实施。
  (二)上述期间对于公约生效后才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而言,应为该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以后的六个月。
  第三十五条 公约地域适用的扩展
  缔约任何一方可以在批准或加入时,或在此后的任何时候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提出通知,声明本公约应扩大适用于国际关系由该方负责的一切或任何领土。上述通知应于收到后三个月生效。
  第三十六条 同以前各公约的关系
  (一)在受1899年9月29日或1907年10月18日关于陆战法律和习惯的海牙第四公约和关于战时海军炮轰的海牙第九公约约束,同时也是本公约缔约各方的国家之间的关系上,本公约应作为上述第九公约和第四公约所附条例的补充,并在本公约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使用明显的标记时,应以本公约第十六条所述的标记代替上述第九公约第五条所述的标记。
  (二)在受1935年4月15日关于保护艺术和科学机关以及历史纪念物的华盛顿条约(罗埃里奇条约)约束,同时也是本公约缔约各方的国家之间的关系上,本公约应作为罗埃里奇条约的补充,并应在本公约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使用明显的标记时,以本公约第十六条所述的标记代替上述条约第三条所述的明显旗帜。
  第三十七条 退出
  (一)缔约各方可以用其自己名义或者国际关系由其负责的任何领土的名义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应以书面文件通知,交存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三)退出应于收到退出书后一年生效。但是,上述期间届满时,如果退出的一方卷入到一个武装冲突之中,则在敌对行动结束以前或在文化财产返还工作完成以前(以发生在后者为准),退出不发生效力。
  第三十八条 通知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将第三十一、第三十二及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一切批准书、加入书或接受书以及第三十五、第三十七及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通知书和退出书的交存事项告知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各国及联合国。
  第三十九条 公约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正
  (一)缔约任何一方可以提出对本公约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正案。任何建议的修正案文本应交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转送缔约各方,要求各方在四个月内答复,载明它是否:
  (甲)要求召开会议来考虑所提出的修正案;
  (乙)赞成不必召开会议就接受所提出的修正案;
  (丙)主张不必召开会议就拒绝所提出的修正案。
  (二)总干事应根据本条第一款所收到的答复转送所有缔约各方。
  (三)如果所有缔约各方在规定期限内均已根据本条第一款(乙)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表示意见,赞成不必召开会议就接受修正案,则总干事应按照第三十八条通知此项决定。修正案应从通知日起经过九十天对所有缔约各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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