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表决权
532. 1.根据第二条的规定,在大会的所有会议上,由电联会员正式授命参加大会工作的该会员的代表团享有一个表决权。
533. 2.电联会员的代表团按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条件行使表决权。
14.表决
534. 14. 1多数的定义
535. (1)多数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半数以上代表团构成。
536. (2)计算多数时不应将弃权的代表团计算在内。
537. (3)提案或修正案在出现平票时应视为被否决。
538. (4)在本议事规则内,一个“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代表团”系指投票赞成或反对某一提案的代表团。
539. 14.2不参加表决
540.出席而不参加某一项表决或明确声明不愿参加某一项表决的代表团,在计算第500款所规定的法定人数时不应视为缺席;在执行第544款规定时,也应视为弃权。
541. 14. 3特别多数
542.在接受电联新会员时,应适用第一条所规定的多数。
543. 14. 4超过半数的弃权票
544.如弃权票数超过投票总数(赞成、反对、弃权)的一半时,正在讨论的问题应推迟到以后的会议上审议,届时不应将弃权票计算在内。
545. 14. 5表决程序
546. (1)表决程序如下:
547. a)除要求按b)项或c)项进行唱名表决或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外,通常采用举手表决。
548. b)在下列情况下按各出席并享有表决权的会员国的法文名称的字母
顺序进行唱名表决:
549. 1.如经出席并享有表决权的至少两个代表团在表决开始前提出此种要求而又无人提出按c)项进行无记名表决时,或
550. 2.如按a)项的程序未显示出明确多数时;
551. c)如经出席并享有表决权的五个代表团在表决开始前提出要求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552. 2)主席应在开始表决前对任何关于采用什么表决方式的要求进行说明,然后正式宣布所采用的表决程序以及提付表决的问题。最后主席宣布表决开始;表决结束时,应宣布表决结果。
553. 3)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秘书处应立即对投票采取保密措施。
554. 4)如具备适当的系统并经大会作出决定,可以采用电子系统进行表决。
555. 14. 6表决开始后阻扰的禁止
556.表决一经开始,除对正在进行的表决方式提出程序问题外,任何代表团不得进行阻扰。程序问题不包括任何会改变正在进行的表决或
提付表决问题的实质内容的提案。表决以主席宣布开始而开始,以主席宣布表决结果而结束。
557. 14. 7投票的理由
558.主席应准许任何提出要求的代表团在表决结束后说明其投票的理由。
559. 14. 8提案的分成几部分表决
560. (1)如提案人提出要求、或全会认为合适、或主席征得提案人同意后提出建议时,可将一项提案分成若干部分,分别提付表决,然后,再将该项提案已被通过的各部分整个提付表决。
561. (2)如果一项提案的所有部分均被否决,整个提案应视为被否决。
562. 14. 9关于同一问题的若干提案的表决顺序
563. (1)除全会作出相反决定外,同一问题如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提案时,应按其提出的顺序提付表决。
564. (2)每次表决后,全会应决定下一项提案是否提付表决。
565. 14. 10修正案
566. (1)仅为删除、增补或更改原提案的某一部分而提出的任何修改提案应视为修正案。
567. (2)一项提案的任何修正案,如经提出原提案的代表团接受时,应立即并入原提案。
568. (3)全会认为与原提案相抵触的任何修改提案不应视为修正案。
569. 14. 11修正案的表决
570. (1)如果对某提案提出一项修正案,应首先表决修正案。
571. (2)如对某提案提出两项或两项以上修正案,应首先表决与原提案内容出入最大的修正案;如该修正案未获多数票支持,其余的修正案也应按与原提案内容的出入大小依次提付表决,直至随后的一项修正案获得多数票支持为止;如所提出的各修正案在审议完毕时,均未获得多数票支持,应将未修正的提案提付表决。
572. (3)如某一提案的一项或几项修正案被通过,应将按其修改过的提案提付表决。
573. 14. 12表决的重复
574. (1)在大会或会议的委员会、分委员会或工作组内,如果提案、提案的一部分或修正案,已由一个委员会、分委员会或工作组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则不应在同一委员会、分委员会或工作组内再次提付表决。不论采用何种表决程序,本款的规定均应适用。
575. (2)在全体会议上不应对提案,提案的一部分或修正案再次提付表决,除非:
576. a)享有表决权的多数会员提出要求时,和
577. b)至少在表决后一天提出再次表决的要求时。
15.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辩论规则和表决程序
578. 1.各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主席享有本议事规则第3节赋予大会主席的同样权力。
579. 2.本议事规则第12节所规定的关于在全会上进行辩论的规则,除法定人数一项外,也适用于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讨论。
580. 3.第14节所述的规定也适用于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举行的表决。
16.保留
581. 1.如某一代表团的意见没有得到其余代表团的赞同,该代表团通常应尽可能服从多数意见。
582. 2.但是,如果某一代表团认为任何一项决定具有阻碍其政府批准公约或同意某一规则的修订的性质时,该代表团可以就这项决定提出最后或暂时的保留。
17.全会的会议记录
583. 1.全会的会议记录由大会秘书处整理。秘书处应力求尽早将其分发给各代表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晚于每次会议后的五个工作日。
584. 2.会议记录分发后,各代表团可将其认为理应更正之处以书面形式报送大会秘书处。这项工作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但是,不应因此妨碍各代表团在通过会议记录的会议上口头提出修正案。
585. 3. (1)会议记录按例只包括提案和结论以及与之有关的、措词尽量简明的主要论点。
586. (2)但是,任何代表团均有权要求将其在辩论时所作的发言以摘要或全文形式载入会议记录。在这种情况下,该代表团通常应在发言开始时作出声明,以利记录员工作,并须由该代表团在会议结束后两小时内将发言的原文送交大会秘书处。
587. 4.第586款赋予的关于将发言的原文载入会议记录的权利,在所有情况下均应审慎地行使。
18.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摘要记录和报告
588. 1. (1)委员会或分委员会会议辩论的摘要记录应由大会秘书处逐次会议地进行编写。秘书处应确保在每次会议后不晚于五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分发给各代表团。摘要记录应载明讨论的要点和应予注意的各种意见,以及整个辩论所产生的任何建议或结论。
589. (2)但是,任何代表团均享有第586款所规定的权利。
590. (3)上述权利在所有情况下均应审慎地行使。
591. 2.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可以编写其认为必需的临时报告。如属情况需要,它们可以在工作结束时提出一项最后报告,以简明的措词写出从委托其研究的项目中产生的建议和结论。
19.会议记录,摘要记录和报告的通过
592. 1. (1)在每次全会或委员会或分委员会的会议开始时,主席通常应当询问对于上次全会的会议记录或委员会或分委员会上次会议的摘要记录有无意见。如既未向秘书处提交修正案又未提出口头异议,上述文件视为被通过。否则,应根据情况对会议记录或摘要记录作适当的修改。
593. (2)任何临时报告或最后报告必须由有关的委员会或分委员会核准。
594. 2. (1)最后一次全会的会议记录应由主席审核。
595. (2)每一委员会或分委员会最后一次会议的摘要记录应由各该委员会或分委员会的主席审核。
20.编号
596. 1.文本中有待修改的各章、条、款的编号应保留至全会初读时为止。增补的各款均应暂按原文内最后一款编号,再加上“A”、“B”等等。
597. 2.各章、条、款的最后编号通常应在初读通过后交由编辑委员会办理,如全会作出决定,可交秘书长办理。
21.最后通过
598.各种最后法规的文本在全会二读通过后应视为最后定稿的文本。
22.签署
599.大会所通过的最后定稿的文本应交由享有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权力的代表按其国家的法文名称的字母顺序签署。
23.新闻公报
600.大会工作的官文新闻公报须经大会主席核准后予以发布。
24.免费优待
601.代表团团员、行政理事会理事、出席大会的电联各常设机构的高级官员以及协助大会工作的电联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大会期间享受邮政、电报、电话和用户电报的免费优待;其范围以大会所在国政府会同其他有关政府和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所作出的安排为限。
第十二章 其他条款
第七十八条 语言
602. 1. (1)在电联的大会以及行政理事会和国际咨询委员会的会议上,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使用第120和127款所述语言以外的语言:
603. a)如果有会员向秘书长或有关常设机构的最高负责人提出申请,要求增加使用一种或几种语言的口语或笔语而需的额外费用系由提出或赞成该项申请的会员承担;
604. b)如果某一代表团自费作出安排,将其本国语言口译成第127款所述各种语言中的任何一种。
605. (2)在第603款所规定的情况下,秘书长或有关常设机构的最高负责人在获得有关会员关于所需费用由其向电联如数偿付的保证后,应尽可能同意该项申请。
606. (3)在第604款所规定的情况下,有关代表团如果愿意,还可以自费作出安排,将第127款所述各种语言中的任何一种口译成其本国语言。
607. 2.公约和122至126各款所述各种文件的任何一种可以用各该条款所述语言以外的语言出版,但要求用各种方式出版的会员须负责支付翻译和出版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七十九条 财务
608. 1. (1)每一会员最迟应在公约生效的六个月以前将其选定的会费等级通知秘书长。
609. (2)秘书长应将该项决定通知各会员。
610. (3)如会员在第608款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将其决定通知秘书长,则应维持原选的会费等级。
611. (4)各会员可随时选定一个高于其原选等级的会费等级。
612. 2. (1)每一新会员在其加入的年份所交的会费应自加入月份的第一天算起。
613. (2)如某一会员宣告废除公约,其会费应缴至废除公约生效月份的最后一天为止。
614. 3.欠缴的金额应自电联每一财政年度开始之日起计息,前六个月为年息三厘(3%),自第七个月起为年息六厘(6%)。
615. 4.以下各项规定适用于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科学或工业组织和国际组织的会费:
616. a)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和科学或工业组织应摊付其同意参加工作的国际咨询委员会的费用。同样,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应摊付其按第358款的规定同意参加或业已参加的行政大会的费用;
617. b)国际组织也应摊付其获准参加的大会或会议的费用,但行政理事会根据互惠条件准予免付者除外;
618. c)根据第616和617款的规定摊付大会或会议费用的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科学或工业组织和国际组织可从公约第111款的等级表中自由选择其摊付电联经费开支的会费等级(1/4或1/8单位等级专供电联会员选择),并应将所选定的等级通知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