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提交行政大会的提案
442. 1.国际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有权向行政大会提交从其各项建议或其所研究问题的结论直接产生的提案。
443. 2.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也可以提修改各种行政规则的提案。
444. 3.这种提案应及时报送秘书长,以便按照第379款的规定进行汇总、整理和通知。
第七十六条 各咨询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445. 1. (1)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联合研究组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建议。
446. (2)咨询委员会主任可以协同研究组主席组织两个咨询委员会的研究组联合会议,以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研究并编写建议草案。这种建议草案应提交给每一咨询委员会的下次全体会议。
447. 2.在一咨询委员会被邀请参加另一咨询委员会或其他国际组织的会议时,被邀请的咨询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或主任有权为派遣代表以顾问身份参加会议作出安排,但须遵照第329款的规定。
448. 3.秘书长、副秘书长、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主席和咨询委员会主任或他们的代表得以顾问身份参加另一咨询委员会的会议。如属必要,咨询委员会可以邀请自以为无需与会的任何电联常设机构的代表以顾问身份参加其会议。
第十一章 大会和其他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七十七条 大会和其他会议的议程规则
1.席位顺序
449.在大会的各次会议上,各代表团按其所代表国家的法文名称的字母顺序就座。
2.大会的开幕
450. 1. (1)在大会的开幕式以前,应举行一次代表团团长会议,以拟就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并对大会及其各委员会的组织,主席和副主席提出建议,同时应考虑到轮换原则、按地域公平分配、必需的能力和第454款的规定。
451. (2)代表团团长会议的主席按第452和543款规定予以确定。
452. 2. (1)大会由邀请国政府指定一人主持开幕。
453. (2)如无邀请国政府时,由最年长的代表团团长主持开幕。
454. 3. (1)大会主席在第一次全会上进行选举,通常由邀请国政府提名。
455. (2)如无邀请国政府时,应参照各代表团团长在第450款所述会议上的提议选出主席。
456. 4.第一次全会还应:
457. a)选举若干大会副主席;
458. b)设立大会的各委员会,并选举各该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
459. c)组织大会秘书处,这种秘书处由电联总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还可由邀请国政府的主管部门所提供的人员组成。
3.大会主席的权力
460. 1.除行使本议事规则所赋予的其他权力外,大会主席宣布每次全会的开会和闭会,主持辩论,负责议事规则的履行,允许发言人发言,将问题提付表决,以及宣布所通过的决定。
461. 2.主席对大会的一切工作进行总的领导并对维护全会的秩序负责。主席对程序动议和程序问题进行裁决,特别是有权提议推迟或结束某一问题的讨论,或者提议中止会议或休会。主席在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决定推迟全会的召开。
462. 3.主席有责任保障每个代表团对于讨论的问题享有自由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463. 4.主席负责使辩论不超出有关问题的范围,并可在发言人离题时打断其发言和要求其将发言限制在所讨论问题的范围以内。
4.委员会的设立
464. 1.全会可以设立若干委员会以审议提交大会的各项问题。这种委员会可以另设分委员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可设立工作组。
465. 2.但是,只在绝对必要时才设立分委员会和工作组。
466. 3.根据第464和465款规定,应设立下述委员会:
467. 4. 1指导委员会
468. a)指导委员会通常由大会或会议的主席和副主席以及各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所组成。大会或会议的主席任该委员会的主席。
469. b)指导委员会协调与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有关的一切问题以及安排会议的顺序和次数。考虑到某些代表团人数有限,应尽量避免会议的重叠。
470. 4. 2证书审查委员会
471.证书审查委员会审查各与会代表团的证书,并在全体会议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查结果向全体会议报告。
472. 4. 3编辑委员会
473. a)各委员会在研究了所发表的各种意见后,尽可能以最后确定的形式拟就文本,并将文本送交编辑委员会。编辑委员会负责润色文字而不改变其含义,需要时应与未作更改的原来文本进行对照。
474. b)编辑委员会将编辑过的文本提交全体会议审批,或送回相关委员会作进一步审议。
475. 4. 4预算控制委员会
476. a)在每届大会或会议开始时,应由全会设立一个预算控制委员会,以确定为代表们服务的组织机构和设施,并审查和核准整个大会或会议期间所需费用的帐目。除自愿参加的代表团成员外,这个委员会应包括秘书长的代表一名;如有邀请国政府时,还应包括该政府的代表一名。
477. b)在经行政理事会核准的大会或会议预算经费用完以前,预算控制委员会应协同大会或会议的秘书处向全会提出一份临时性的开支清单。全会应根据此清单考虑按照当时的进度是否宜于在所核准的预算经费用完之日以后延长大会或会议。
478. c)以每届大会或会议结束时,预算控制委员会应向全会提出一项报告,尽可能精确地列明该大会或会议总支出的估计数字以及为执行该大会或会议作出的决定所需的费用估算。
479. d)这项报告经全会审批后,应连同全会的批语报送秘书长,以便提交给行政理事会的下一届年会。
5.委员会的组成
480. 5. 1全权代表大会
481.各委员会由要求参加或经全会指定的会员国政府的代表和第344、345、346各款所述的观察员组成。
482. 5. 2行政大会
483.各委员会由要求参加或经全会指定的会员国政府的代表和第354款到358款所述的观察员和私营电信机构的代表组成。
484.
6.分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
485.每一委员会的主席应向本委员会提议其所设各分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的人选。
7.会议的召集
486.全会以及各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会议应在大会会址及时公布。
8.大会开幕以前提出的提案
487.大会开幕以前提出的提案由全会分发给按本议事规则第4节规定所设立的各有关委员会。但全会本身有权直接处理任何提案。
9.大会期间提出的提案或修正案
488. 1.大会开幕后提出的提案或修正案必须根据情况报送大会主席或有关委员会的主席,也可送交大会秘书处作为大会文件印发。
489. 2.书面提案或修正案须经有关代表团团长或其代理人签字后方可提出。
490. 3.大会主席或委员会、分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主席可以随时提出可能加速辩论进度的提案。
491. 4.每一提案或修正案应有措词精确的文本供审议。
492. 5.(1)大会主席或有关委员会、分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主席对于在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或修正案,应当逐一决定其应以口头形式提出或以按第488款规定印发的书面材料的形式提出。
493. (2)所有拟提付表决的主要提案的文本通常应以大会的工作语言及时印发,以便在讨论前进行研究。
494. (3)此外,大会主席在收到第488款所述的提案或修正案应根据情况提交有关的委员会或全会。
495. 6.任何经授权的人员可以在全会上宣读或要求宣读其在大会期间提出的任何提案或修正案,并可说明其提出该案的原由。
10.讨论和表决任何提案或修正案的必需条件
496. 1.任何在大会开幕前提出的提案和修正案或任何由一个代表团在大会期间提出的提案和修正案,在提付审议时至少应由另一个代表团附议,否则不得予以讨论。
497. 2.每一项经正式附议的提案和修正案须经讨论后方可提付表决。
11.遗漏的或延期审议的提案或修正案
498.在一项提案或修正案被遗漏或其审议延期时,提出该案的代表团应负责使该案在以后得到审议。
12.全会的辩论规则
499. 12. 1法定人数
500.为使全会举行的表决有效,受权出席并享有表决权的代表团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或派代表出席该会议。
501. 12. 2辩论程序
502. (1)希望发言的人须先获得主席许可。发言人按例应首先声明以何种身份发言。
503. (2)任何人在发言时须缓慢清晰,字句分明,并作必要的停顿,以使人人理解其意思。
504. 12. 3程序动议和程序问题
505. (1)在辩论过程中,任何代表团可在其认为合适时提出程序动议或程序问题。主席应立即按照本议事规则对此作出裁决。任何代表团可以对主席的裁决提出申诉;但是除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多数代表团否决外,这项裁决仍应有效。
506. (2)提出程序动议的代表团在发言时不得讨论有关问题的实质。
507. 12. 4程序动议和程序问题的顺序
508.第505和506款所述的程序动议和程序问题按下列顺序予以审议:
509. a)任何关于履行本议事规则,包括表决程序在内的程序问题;
510. b)中止会议;
511. c)休会;
512. d)推迟辩论正在讨论的问题;
513. e)结束辩论正在讨论的问题;
514. f)任何其他可能提出的程序动议或程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由主席酌定审议这一类程序动议或程序问题的先后顺序。
515. 12. 5关于中止会议或休会的动议
516.在讨论问题的过程中,一个代表团可以动议中止会议或休会,并说明动议的理由。如这项动议得到附议,则应允许两名持反对意见的发言人专就反对中止会议或休会问题发言;其后应将这项动议提付表决。
517. 12. 6关于推迟辩论的动议
518.在讨论问题的过程中,一个代表团可以动议将辩论推迟至一段确定的时间以后。如果这项动议提付讨论,则发言人以三名为限,即除动议提出者外,赞成动议者一名,反对者两名;其后方可将这项动议提付表决。
519. 12. 7关于结束辩论的动议
520.代表团可以随时动议对正在讨论的问题结束辩论。在这种情况下,最多可以给两名反对这项动议的发言人以发言权,其后方可将这项动议提付表决。如果动议成功,会议主席应立即将讨论的问题提付表决。
521. 12. 8对发言的限制
522. (1)全会在必要时可以限定任何代表团对于某一问题的发言次数和发言时间。
523. (2)但是,在涉及程序问题时,主席应将每次发言时间最多限制在五分钟以内。
524. (3)如果发言人已超过准许发言的时间,主席应提请全会注意,并要求该发言人简短地结束发言。
525. 12. 9发言人名单的截止登记
526. (1)在辩论过程中,主席可决定宣读业已登记的发言人名单,并应将表示希望发言的其他代表团的名称加在名单上。然后,经全会同意,他可决定截止发言人名单的登记。但是,即使在发言人名单登记截止后,主席在认为合适时仍可破例允许对前面的任何发言作出答复。
527. (2)在名单上的发言人发言完毕后,主席宣布结束对该问题的讨论。
528. 12. 10权限问题
529.任何可能产生的权限问题应在对正在讨论的问题的实质进行表决以前解决。
530. 12. 11动议的撤回和重新提出
531.提出动议的代表团可以在动议提付表决前予以撤回。任何从辩论中撤回的动议,无论经过修改与否,均可由修改的代表团或另一代表团重新提出或继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