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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公约

  第六十六条 向大会提出提案和报告的时限和条件
  376. 1.在邀请书发出后,秘书长应立即要求各会员在四个月内向其寄送有关大会工作的提案。
  377. 2.有些提案在通过后必然要对公约或行政规则的原文进行修订,所有这类提案必须援引需要修订部分的页边款号,并须每次尽可能简短地说明提出该提案的原由。
  378. 3.秘书长在收到提案后应随即分送所有会员。
  379. 4.秘书长应将从各主管部门、行政理事会、国际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大会的预备会议(视情况而定)收到的提案和报告进行汇总、整理,并最迟在大会开会四个月以前将其寄达各会员。电联选任官员没有提出提案的资格。
  第六十七条 出席大会的代表团的证书
  380. 1.电联会员向大会派遣的代表团须按第381至387款规定正式任命。
  381. 2. (1)出席全权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应以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签署的证书任命。
  382. (2)出席行政大会的代表团应以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或负责该大会所涉问题的部长所签署的证书任命。
  383. (3)代表团可由有关国家派驻大会所在国政府的外交使团团长临时任命,但须由第381或382款所述当权者之一在最后法规签署以前予以确认。如大会在电联所在国举行时,代表团也可由有关国家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的常驻代表团团长临时任命。
  384. 3.应予接受的证书须由第381至383款所述合适的当权者之一签署,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385.--授予全权;
  386.--授权代表团代表本国政府而不受任何限制;
  387.--授权代表团或其某些团员签署最后法规。
  388. 4.(1)凡其证书经全体会议审定为合格的代表团,可行使相关会员的表决权并可签署最后法规。
  389. (2)凡其证书经全体会议审定为不合格的代表团,在这种情况得到改变以前不得行使相关会员的表决权或签署最后法规。
  390. 5.证书应尽早送存大会秘书处,并应委托第471款所述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该委员会在全体会议所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审查结果向全体会议报告。在全体会议作出决定之前,电联会员的代表团有权参加大会,并行使相关会员的表决权。
  391. 6.电联会员按例应尽力派遣自己的代表团出席电联大会。但是,如某一会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派遣自己的代表团时,可以授权另一会员的代表团代其行使表决权和签署权。这种权力的转让须以由第381或382款所述当权者之一签署的证书加以确认。
  392. 7.一个享有表决权的代表团可以委托另一享有表决权的代表团在它不能出席的一次或几次会议上代其行使表决权。在上述情况下,该代表团应及时书面通知大会主席。
  393. 8.一个代表团不得行使一个以上的代理表决权。
  394. 9.不得接受以电报传递的证书和权力的转让。但是,在大会主席或秘书处要求对证书加以澄清时,可以接受以电报传递的答复。

第十章 关于国际咨询委员会的一般条款

  第六十八条 参加的条件
  395. 1.第87和88款所述的国际咨询委员会成员可以参加相关咨询委员会的全部活动。
  396. 2. (1)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关于参加咨询委员会工作的任何申请,必须由认可它的会员同意。其申请应由该会员转送秘书长,再由秘书长通知全体会员和相关咨询委员会的主任。该咨询委员会主任应将对该项申请所采取的行动通知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
  397. (2)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不得代表认可它的会员行事,但在该会员每次特地通知相关咨询委员会它已授权该私营电信机构代其行使时除外。
  398. 3. (1)同国际电信联盟协调工作且其活动与之相关的国际组织以及第三十二条所述区域性电信组织,可获准以顾问身份参加咨询委员会的工作。
  399. (2)国际组织或第三十二条所述区域性电信组织应将关于参加咨询委员会工作的第一次申请寄送秘书长,再由秘书长以最适宜的通信手段通知全体会员,并请全体会员表示是否同意该项申请;如果在一个月之内所收到会员答复中有多数表示同意,则应批准该项申请。秘书长应将征询结果通知全体会员和协调委员会委员。
  400. 4. (1)从事电信问题的研究、或设计或制造电信业务所用设备的科学或工业组织,可获准以顾问身份参加咨询委员会各研究组的会议,但需经有关国家的主管部门同意。
  401. (2)科学或工业相关组织关于参加咨询委员会所属研究组会议的任何申请,必须由有关国家的主管部门同意。其申请由该主管部门转送秘书长,再由秘书长通知全体会员和相关咨询委员会的主任。该咨询委员会主任将对该项申请所采取的行动通知该科学或工业组织。
  402. 5.任何获准参加国际咨询委员会工作的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国际组织、区域性电信组织以及科学或工业组织有权向秘书长发出通知,声明其退出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这种退出声明应自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起届满一年时生效。
  第六十九条 全体会议的职责
  403.全体会议应:
  404. a)审议研究组的报告,并批准、修订或否决报告内所载的建议草案;
  405. b)审议对原有问题是否应予继续研究,并将符合第326款规定的应予研究的新问题列表,在草拟新问题时需考虑到它们原则上应在两届全体会议间隔期的两倍时间内审议完毕;
  406. c)批准经过第405款所述的审议而制定的工作计划,并根据应予研究的各项问题的轻重缓急确定其先后次序,同时应注意使对电联的资金需求保持在最低限度。
  407. d)根据第406款所述业经批准的工作计划,决定是否应当保留或解散原有的研究组和设置新的研究组;
  408. e)将应予研究的问题分配给各研究组;
  409. f)审查或批准主任关于上届全体会议以来咨询委员会活动的报告;
  410. g)必要时,批准由主任按照第439款规定提出的截至下届全体会议为止的咨询委员会财务需要概算,以便提交行政理事会。
  411. h)在通过决议和决定时,全体会议应考虑到可以预见到的财务影响,并应设法避免通过可能使开支超过全权代表大会的经费最高限额的决议和决定;
  412. i)审议世界性计划委员会的报告,以及属于第十一条和本章各条款范围内的任何其他必需审议的问题。
  第七十条 全体会议的召开
  413. 1.全体会议通常在上届全体会议所确定的日期和地点召开。
  414. 2.全体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或二者之一,经答复秘书长征询的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后可予变更。
  415. 3.全体会议每次开会时由会议所在国的代表团团长担任主席,或者,如果会议系在电联所在地召开时,则由全体会议自行选举一人担任主席。主席由全体会议选举的副主席协助。
  416. 4.秘书长应会同有关咨询委员会的主任为全体会议和研究组会议的召开作出必要的行政和财务安排。
  第七十一条 全体会议的语言和表决权
  417. 1. (1)全体会议使用的语言应为第十六和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语言。
  418. (2)研究组的预备文件、全体会议的文件和会议记录以及国际咨询委员会在全体会议结束以后所出版的文件,应以电联的三种工作语言印发。
  419. 2.在咨询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上有表决权的会员是第10款所述的会员。但是,如会员未派遣主管部门的代表出席会议时,则该国各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的代表,不论其数目多少,应作为一个整体享有一个表决权,但须符合第397款的规定。
  420. 3.第391至394款关于权力转让的规定适用于全体会议。
  第七十二条 研究组
  421. 1.全体会议应按需要设置和保留各研究组以处理应予研究的问题。凡愿参加研究组工作的主管部门、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以及按照第398和399款规定获准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电信组织,须在全体会议开会期间或会后向有关咨询委员会的主任报名。
  422. 2.此外,科学或工业组织的专家可以按照第400和401款的规定获准以顾问身份参加任何研究组的任何会议。
  423. 3.全体会议通常任命每一研究组的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如属研究组工作量需要,全体会议应另外任命它认为在数量上对研究组必需的副主席。在任命主席和副主席时,应特别注意对能力和按地域公平分配的要求以及促进发展中国家更有效地参加研究组活动的必要性。如果在两届全体会议之间,某一研究组的主席不能履行其职责而研究组又只有一名副主席,则由该副主席接替主席的职位。如果全体会议曾为某一研究组任命一名以上的副主席,该研究组应在下次开会时从上述副主席中另选一名主席,并在必要时从研究组成员中另选一名副主席。如果副主席之一在两届全体会议之间不能履行其职责,全体会议应以同样方法另选一名副主席。
  第七十三条 研究组事务的处理
  424. 1.研究组应尽可能以通信方式处理事务。
  425. 2. (1)但是,全体会议可以对为研究大量问题而必需召开的研究组会议颁发指示。
  426. (2)研究组按例在两届全体会议之间不得召开两次以上会议,包括在该全体会议前召开的末期会议在内。
  427. (3)此外,如果某一研究组的主席在全体会议以后认为该研究组有必要召开一次或一次以上未经全体会议规定的会议,以便对通信方式无法解决的问题进行口头讨论时,他可以在取得本国主管部门同意并征询有关主任和该研究组成员意见后,建议在适当的地点召开会议,但需注意将费用缩减到最低限度。
  428. 3.如属需要,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联合工作组,以研究需若干研究组的专家一起参加研究的问题。
  429. 4.咨询委员会主任在征询秘书长意见后,可会同各有关研究组的主席为拟在同一时期、同一地点开会的各研究组拟订举行组际会议的总计划。
  430. 5.主任应将研究组的最后报告寄送各与会的主管部门和咨询委员会的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如有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电信组织与会、,则也应寄送。最后报告应尽早发出,无论如何最迟须在下届全体会议开会日期的一个月以前寄送。本规定只在研究组会议紧接全体会议之前召开时方能免于遵行。凡在以上述方式寄送的报告内未予包括的问题,不应列入全体会议的议程。
  第七十四条 主任的职责;专门秘书处
  431. 1. (1)咨询委员会主任应协调全体会议和各研究组的工作,并负责安排咨询委员会的工作。
  432. (2)主任应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文件,并与秘书长共同筹划以电联的工作语言予以出版。
  433. (3)主任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秘书处协助。该秘书处在主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在咨询委员会工作的安排方面协助主任。
  434. (4)按照第282款规定,咨询委员会的专门秘书处、实验室和技术设备的工作人员在行政上受秘书长管辖。
  435. 2.主任应在全权代表大会或行政理事会所核准的预算范围内选用秘书处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这种技术和管理人员由秘书长会同主任予以任命,最后的任免决定权属于秘书长。
  436. 3.主任享有以顾问身份参加全体会议和研究组会议的当然权利。主任应在第416款规定的范围内为全体会议和研究组会议进行一切必要的筹备工作。
  437. 4.主任应将本咨询委员会自上届全体会议以来的活动报告提交给全体会议。这项报告经批准后报送秘书长,以便转送行政理事会。
  438. 5.主任应将本咨询委员会上一年的活动报告在行政理事会年会上提交给行政理事会,供理事会和各电联会员参考。
  439. 6.主任应在征询秘书长意见后将截至下届全体会议为止的本咨询委员会财务需要概算提交全体会议核准;这项财务需要概算经全体会议核准后报送秘书长,以便提交给行政理事会。
  440. 7.主任应根据全体会议所核准的本咨询委员会财务需要概算,编造本咨询委员会下一年度的经费开支预算,以便由秘书长列入电联的年度预算。
  441. 8.主任应根据需要在公约范围内参加电联的技术合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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