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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公约

  218. b)上届世界性或区域性行政大会建议并经行政理事会核准;
  219. c)有关区域内至少四分之一电联会员向秘书长个别要求;或者
  220. d)行政理事会提议。
  221. (2)在第218、219和220各款所规定的情况下以及必要时在第217款所规定的情况下,开会的日期和地点由行政理事会在征得有关区域内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后予以确定,但须符合第225款的规定。
  222. 4. (1)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行政大会的议程、日期或地点:
  223. a)如属世界性行政大会,在至少有1/4电联会员提出要求时;如属区域性行政大会,在有关区域内至少有1/4电联会员提出要求时。各会员的要求须向秘书长个别提出,再由秘书长提交行政理事会核准;或者
  224. b)在行政理事会提议时。
  225. (2)在第223和224款所规定的情况下提出的变更,如属世界性行政大会,须征得多数电联会员同意,方能最后通过,但须符合第229款的规定。
  226. 5. (1)全权代表大会或行政理事会可以认为,在行政大会的主要会议之前宜应召开一期预备会议,以便就大会工作的技术基础草拟并提交一份报告。
  227. (2)这种预备会议的召开及其议程,如属世界性行政大会,须征得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如属区域性行政大会,须征得有关区域内多数电联会员同意,但须符合第229款的规定。
  228. (3)除行政大会预备会议的全会另有规定外,该全会最后通过的各种文件应收集在一项报告内,此项报告也应由该全会通过并经主席签署。
  229. 6.电联会员如在行政理事会规定的期限内尚未答复第207、215、221、225和227各款所述的征询,则应视为不参加该征询,因而在计算多数时不予计及。如果答复的数目未超过被征询会员的半数,则需再次进行征询,但在第二次征询时,无论投票数目多少,其结果具有决定性。
  230. 7.如全权代表大公、行政理事会或为以后某一次行政大会草拟和提交技术基础报告的行政大会提出要求,同时行政理事会又在预算方面作了安排,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可以在该行政大会之前召开一次行政大会的预备会议。该预备会议的报告应作为大会的工作文件由无线电咨委会主任通过秘书长提交。
  第五十五条 行政理事会
  231. 1.(1)行政理事会由全权代表大会选举的电联会员组成。
  232. (2)如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遇有行政理事会席位出缺时,缺额应由出缺会员所属区域上次选举时未当选会员中得票最多的电联会员当然填补。
  233. (3)行政理事会席位在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出缺:
  234. a)在理事国连续两年不派代表出席行政理事会的年会时;
  235. b)在电联会员辞去理事会国资格时。
  236. 2.行政理事会理事国派往理事会的人员,应尽可能是在电信主管部门供职、或对该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或为该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并在电信业务方面具有资格的官员。
  237. 3.行政理事会在每届年会开始时自行选举主席和副主席,选举时要考虑各区域轮换的原则。主席和副主席任职至下届年会开始时为止,不得连选连任。在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履行主席职务。
  238. 4. (1)行政理事会每年在电联会址举行一届年会。
  239. (2)在年会期间,行政理事会可破例决定增开一届会议。
  240. (3)在例会休会期间,主席可以根据多数理事国的要求召开理事会会议,或按第267款的规定发起并召开理事会会议;这种会议通常在电联会址举行。
  241. 5.秘书长、副秘书长、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以及国际咨询委员会主任可以当然地参加行政理事会的讨论,但不参加表决。然而,理事会可以召开只限于其理事参加的会议。
  242. 6.秘书长担任行政理事会的秘书。
  243. 7.行政理事会只在开会期间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也可以在会议期间商定某一具体问题应以通信方式作出决定。
  244. 8.行政理事会每一理事国的代表有权作为观察员参加第31、32和33款所述电联各常设机构的一切会议。
  245. 9.电联仅负担行政理事会每一理事国的代表以理事身份出席理事会会议时所花费的川旅费、津贴和保险费。
  246. 10.为了履行公约所规定的职责,行政理事会应进行下列工作,即:
  247. a)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负责与第三十九和四十条所述各国际组织进行协调,并为此目的而代表电联同第四十条所述各国际组织缔结临时协定,以及为实施联合国与国际电信联盟的协定代表电联同联合国缔结临时协定。根据第46款规定,这些临时协定应提交下届全权代表大会;
  248. b)决定如何实施行政大会或国际咨询委员会关于今后的大会或会议所作的、具有财务影响的决定。行政理事会在决定时应考虑第八十条的规定;
  249. c)决定如何实施秘书长所提出的关于电联常设机构的组织机构变化的提案;
  250. d)审议关于数年内电联职位和职员的计划,并对此作出决定;
  251. e)参照全权代表大会所作的总指示,决定电联总秘书处和各常设机构专门秘书处的职员人数和级别;参照第104款的规定,核准专业类和专业类以上的职位表。考察到电信技术和操作的不断发展,此类职位应由其定期合同可能延长的职员填补,以便雇用最称职的专家。应聘专家的申请应通过电联会员提交。职位表由秘书长会同协调委员会提出,并应经常审核;
  252. f)制订其认为为电联行政和财务活动所必需的各种规章;并参照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在实施薪给、津贴和养恤金共同制度时的现行办法,制订各种行政规则;
  253. g)监督电联的行政职能,并决定为使这些职能合理化采取何种适当措施;
  254. h)审批电联的年度预算和下一年度预算的估算,审批时须顾及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经费开支限额,既要保证尽可能厉行节约,又要考虑电联有义务通过召开大会和执行各常设机构的工作计划尽速获得令人满意的成果;行政理事会在审批时还须参考如秘书长所报告的、协调委员会对于第302款所述工作计划和第301和304款所述各项费用分析结果的意见;
  255. i)为秘书长编造的电联帐目安排年度审计,并在必要时予以核准和提交下届全权代表大会;
  256. j)必要时调整:
  257. 1.专业类和专业类以上职员的底薪标准,以便适应联合国为共同制度相应类别职员所作的底薪标准的任何变更,但选任职位的薪金不在此例;
  258. 2.总务类职员的底薪标准,以便适应联合国和电联所在地的专门机构所实行的薪给标准的变更;
  259. 3.包括选任职位在内的专业类和专业类以上职员的职位调整津贴,此项调整应按联合国适用于电联所在地的决定办理;
  260. 4.电联全体职员的各种津贴,此项调整应按联合国共同制度所作的任何变更办理;
  261. 5.电联及其职员付给联合国职员联合养恤基金的认担费,此项调整应按联合国职员联合养恤金委员会的决定办理;
  262. 6.发给电联职员退休保险基金受益人的生活费用津贴,此项调整应按联合国惯例办理;
  263. k)按照第五十三和五十四条规定,筹备召开电联全权代表大会和行政大会;
  264. l)向电联全权代表大会提出其认为有用的建议;
  265. m)检查和协调电联各常设机构的工作计划及其进度以及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表在内的工作安排,特别对削减大会和一般会议的数量、会期及其经费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
  266. n)就筹备和组织行政大会时的技术性和其他方面的帮助问题向电联各常设机构发出适当的指示;但此类指示如涉及世界性行政大会,则需征得大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如涉及区域性行政大会,则需征得该区域大多数电联会员同意;
  267. o)根据第103款的规定,安排填补第69和70款所述情况下秘书长和(或)副秘书长职位的空缺,此项补缺可在发生出缺后九十天内所举行的例会上进行,也可以在第69或70款所规定的时期内在主席召集的会议上进行;
  268. p)安排填补国际咨询委员会主任职位的空缺,此项补缺在发生出缺后的第一次例会上进行。按照第323款的规定,如此选出的主任任职到下届全权代表大会确定的日期为止,并在下届全权代表大会上有资格被选任该职位;
  269. q)按照第315款的程序,安排填补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委员职位的空缺;
  270. r)履行公约为其规定的其他职责,并在公约和各行政规则的范围内,履行其认为对于妥善管理电联或其各常设机构所必需的职责;
  271. s)在多数电联会员同意下,采取必要的步骤,临时解决公约、各行政规则及其附件内未予规定而又不及等待下次相关的大会解决的各项问题;
  272. t)提交关于上届全权代表大会以来电联各机构活动的报告;
  273. u)在每届会议以后尽速将行政理事会活动的简要记录以及其认为有用的其他文件分送各电联会员;
  274. v)作出决定,保证电联职员按地域公平分配,并监督这类决定的实施。
  第五十六条 总秘书处
  275. 1.秘书长应:
  276. a)参照第96款所述协调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协调各常设机构的活动,以确保电联的人员、经费和其他资源得到最有效、最经济的使用;
  277. b)按照全权代表大会的指示和行政理事会制定的规则,安排总秘书处的工作和任命该秘书处的职员;
  278. c)为电联各常设机构的专门秘书处作行政安排并任命其职员;虽然任免的最后决定权属于秘书长,但各项任命应以各常设机构最高负责人的选择和建议为基础;
  279. d)向行政理事会报告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所采取的,对共同制度的服务、津贴和养恤金条件有影响的任何决定;
  280. e)保证行政理事会所核准的各种财政和行政规章得以贯彻;
  281. f)向电联各机构提供法律性意见;
  282. g)为行政管理的目的,对电联总部职员进行监督,以保证人员的最有效使用和共同制度的雇用条件适用于电联职员。被任命为直接协助咨询委员会和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最高负责人的职员应在有关高级官员的直接指令下进行工作,但须遵照行政理事会和秘书长的总的行政指示;
  283. h)为电联的整体利益,在征得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主席或有关咨询委员会主任的同意后,根据需要将职员从已任命的职位临时调任其他工作,以适应总部工作变动的需要。秘书长应将这类临时性调任及其财务影响报告行政理事会;
  284. i)承担电联各种大会会前和会后的秘书工作;
  285. j)参照任何区域性征询的结果,为第450款所述的代表团长第一次会议编写建议;
  286. k)为电联各种大会提供秘书处,必要时可同邀请国政府进行合作;在电联各常设机构最高负责人的配合下,为各常设机构的会议提供设施和服务;在其认为必要时,根据第283款的规定抽调电联职员。秘书长还可在经要求时以订立合同的方式为其他电信会议提供秘书处;
  287. l)随时修改根据电联各常设机构或各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所编纂的各种正式表册,但是,频率登记总表及与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职责有关的其他重要记录除外;
  288. m)出版电联各常设机构的主要报告、建议和取材于这类建议的国际电信业务操作须知;
  289. n)出版有关各方寄达的国际性和区域性电信协定,并适时修改这些协定的记录文件;
  290. o)出版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的技术标准和该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编写的关于频率的指配和使用的其他资料:
  291. p)编写,出版,随时修改下列资料,必要时由电联其他常设机构予以协助:
  292. 1.关于电联的组成和结构的记录;
  293. 2.各种行政规则所规定的电联一般统计和正式公务文件;
  294. 3.各种大会或行政理事会指定编写的其他文件;
  295. q)收集并以适宜的形式出版各国和国际上有关世界电信的资料;
  296. r)在电联其他常设机构的合作下,汇编并出版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有用的技术和管理资料,以帮助其改进电信网。还应当使发展中国家注意联合国主办的各种国际计划所提供的各种可能性;
  297. s)收集并出版对会员有用的关于技术方法新进展的资料,以便最有效地运营电信业务,特别是尽可能好地使用无线电频率,减少干扰;
  298. t)利用其所掌握的或所收集的资料,包括从其他国际组织获得的资料,定期出版一份登载一般电信消息和参考资料的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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