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3)每一咨委会在进行研究时,应适当注意研究与发展中国家在区域及国际范围内建立、发展和促进电信直接有关的问题和编写这方面的建议。
86. 2. 国际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如下:
87. a)所有电联会员的主管部门(系当然会员);
88. b)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而表示愿意参加这些委员会的工作并经认可它的会员核准者。
89. 3.每一国际咨询委员会通过下列各项开展工作:
90. a)它的全体会议;
91. b)它所设立的研究组;
92. c)由全权代表大会选举并根据第323款的规定任命的主任。
93. 4. 应设立一个世界性计划委员会及若干个由各国际咨询委员会的全体会议联合批准的区域性计划委员会。这些计划委员会应拟订一项国际电信网路总计划,以利国际电信业务的协调发展,并应将各项与发展中国家有特殊关系且属各咨询委员会研究范围内的问题提交各国际咨询委员会研究。
94. 5. 区域性计划委员会可与希望合作的区域性组织进行密切合作。
95. 6. 国际咨询委员会的工作细则载明在一般规则内。
第十二条 协调委员会
96. 1. 协调委员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国际咨询委员会主任和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协调委员会由秘书长主持,在秘书长缺席时,由副秘书长主持。
97. 2. 协调委员会在涉及一个以上常设机构的行政、财务、技术合作事宜和对外关系及新闻宣传方面向秘书长提出咨询意见并给予实际协助。协调委员会在审议时须时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的规定、行政理事会的决定和电联的整体利益。
98. 3. 协调委员会还应审议根据公约委托审议的其他事项和行政理事会向其提出的任何事项,并在审议后通过秘书长向行政理事会提出报告。
第十三条 电联的选任官员和职员
99. 1. (1)电联的选任官员和职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电联以外任何其他当局的指示,并应杜绝与其国际官员身份不符的任何行为。
100. (2)每一会员应尊重电联选任官员和职员的绝对国际性,不得设法影响其工作的执行。
101. (3)电联的选任官员或任何职员,除作为其职责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与电信有关的企业,或享有其他任何财务权益。然而,“财务权益”一词不得解释为继续享受由先前的受雇或服务所产生的离职后的福利。
102. (4)为保证电联有效的工作,任何有本国国民当选为秘书长、副秘书长、频率登记委员会的委员或某一国际咨询委员会的主任的会员国应尽可能避免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召回该人员。
103. 2. 秘书长、副秘书长、国际咨询委员会的主任和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的委员都应是电联各不同会员国的国民。在选举时应适当考虑第104款所述的原则和世界各区域的按地域公平分配。
104. 3. 在招聘职员和确定服务条件时,应首先考虑使电联在工作效率、能力、道德诸方面获得具有最高标准的人员,并应适当注意在尽可能广泛的地域内招聘职员的重要性。
第十四条 大会和其他会议工作的安排和讨论的进行
105. 1.大会以及国际咨询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和一般会议在涉及其工作的安排和讨论的进行时应采用一般规则内所载的议事规则。
106. 2. 大会、行政理事会和国际咨询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及一般会议可以采用其认为必需的议事规则以外的规则。但是,这种附加议事规则必须与公约相一致,全体会议和研究组所通过的附加议事规则应以决议的形式刊布在全体会议的文件内。
第十五条 电联的财务
107. 1. 电联的经费开支包括:
108. a)行政理事会和电联各常设机构的费用;
109. b)全权代表大会和世界性行政大会的费用;
110. c)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技术合作和援助的费用。
111. 2. 电联的经费开支应由其会员所缴纳的会费支付。每一会员须缴付一笔与其在下表中所选会费等级的单位数目成比例的金额:
40单位等级
35单位等级
30单位等级
25单位等级
20单位等级
18单位等级
15单位等级
13单位等级
10单位等级
8单位等级
5单位等级
4单位等级
3单位等级
2单位等级
1 1/2单位等级
1单位等级
1/2单位等级
1/4单位等级
1/8单位等级(只适用于联合国所列的最不发达国家和行政理事会所确定的其他国家)
112. 3. 除第111款所列的会费等级以外,任何会员可以选择高于40的会费单位数。
113. 4. 会员可以自由选择其摊付电联经费开支的会费等级。
114. 5. 在本公约有效期内,按照公约选择的会费等级不得降低。但是,如遇发生自然灾害而必须实施国际援助计划这类特殊情况时,行政理事会在某一会员提出申请并证明不能保持其原来选择等级的会费时,可以核准该会员降低会费单位等级。
115. 6. 第50款所述区域性行政大会的费用应由有关区域所有会员,以及必要时由参加大会的其他区域的会员,根据各自认担的会费单位等级摊付。
116. 7. 会员应预付根据行政理事会所核准的预算算出的每年应摊会费。
117. 8.对电联欠款的会员在其欠款额等于或大于其两个年度应付会费的总额时,应丧失其按第10、11两款所规定的表决权。
118. 9.关于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科学或工业组织和国际组织认担会费的规定,载明在一般规则内。
第十六条 语言
119. 1. (1)电联的正式语言是中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和俄文。
120. (2)电联的工作语言是西班牙文、英文和法文。
121. (3)如遇争议,应以法文本为准。
122. 2. (1)全权代表大会和行政大会的各种最后定稿的文件、最后法规、议定书、决议、建议和意见应以电联的各种正式语言拟具,各语种文本的形式和内容应当相同。
123. (2)上述大会的所有其他文件应以电联的工作语言印发。
124. 3. (1)行政规则所规定的电联正式公务文件应以六种正式语言印发。
125. (2)以任何正式语言书写的向大会和国际咨询委员会会议提交的提案和文稿应用电联的工作语言转达给各会员。
126. (3)秘书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编制的供普遍分发的所有其他文件应以三种工作语言拟具。
127. 4. (1)在电联大会、国际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体会议核准并列入工作计划的所有研究组会议和行政理事会会议上,应使用六种正式语言之间与相传译的有效系统。
128. (2)在国际咨询委员会的其他会议上,应用工作语言进行讨论,但要求将某一种工作语言传译的会员应至少在九十天前通知他们将参加会议。
129. (3)如果大会或会议的全体与会者一致同意,则可用于少于上文所提到的语言进行讨论。
第十七条 电联的法律权能
130. 电联在其每一会员的领土上享有为行使其职责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权能。
第二章 关于电信的一般条款
第十八条 公众使用国际电信业务的权利
131.各会员承认公众有使用国际公众通信业务进行通信的权利。各类通信的服务、资费和保障对于所有用户均应相同,不得有任何优先或优待。
第十九条 电信的停止传递
132. 1. 各会员对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治安或有伤风化的私务电报保留停止传递和权利,但须立即将停止传递这类电报或这类电报一部分的情况通知原发报局。如这种通知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则不在此限。
133. 2. 各会员对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治安或有伤风化的任何其他私务电信,也保留予以截断的权利。
第二十条 业务的中止
134. 每一会员保留无限期地中止国际电信业务的权利,或则中止其全部业务,或则仅中止某些通信联络和(或)某几种通信的发送,接收或经转;但必须立即将这类行动通过秘书长通知每一其他会员。
第二十一条 责任
135. 各会员对国际电信业务的用户,尤其在赔偿损失的要求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电信的保密
136. 1. 各会员同意采取与其所使用的电信系统相适用的一切可能措施,以确保国际通信的机密。
137. 2. 但是,各会员保留将这种国际间的通信通知有关当局的权利,以保证其国内法律的实施或其所缔结的国际公约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电信设备和电路的建立、操作的保护
138. 1. 各会员应采取必要步骤,保证在最优良的技术条件下建立为迅速和不间断地交换国际电信所必需的电路和设备。
139. 2. 对于这些电路和设备,必须尽可能用经实际操作经验证明属于最好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操作,必须经常保持其正常的工作状态并使之随着科学技术的进展而得到改进。
140. 3. 各会员应在其管辖权限内保护这些电路和设备。
141. 4. 除另有专门协议制定其他规定外,每一会员应采取必要步骤,以保证维护其所控制的那部分国际电信电路。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的通知
142. 为便于实施本公约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各会员应保证互相通知违反本公约和行政规则及其各种附属规则规定的事例。
第二十五条 有关生命安全电信的优先权
143. 国际电信业务对于有关海上、陆上、空中或外层空间生命安全的一切电信以及世界卫生组织非常紧急的疫情电信,必须给予绝对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政务电报和政务电话的优先权
144. 如发报人要求优先权时,政务电报可在不违反本公约第二十五和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下,享有先于其他电报的优先权。政务电话如经特别要求时,也可在可行范围内给予先于其他电话的优先权。
第二十七条 密语
145. 1. 政务电报和公务公电在所有通信联络中均可用密语书写。
146. 2. 在所有国家之间均可受理密语私务电报;但是,预先经由秘书长通知不受理密语私务电报的国家不在此例。
147. 3. 凡不受理发自或发往其本国境内的密语私务电报的会员必须准许密语私务电报过境,但遇有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业务中止情况时除外。
第二十八条 资费和免费业务
148.有关电信资费和准用免费业务的各种情况的规定载明在本公约各种附属行政规则内。
第二十九条 帐目的造送和结算
149. 国际帐目的结算应视为经常性的事务;在有关各国政府业已就此缔约协议时,应按照各有关国家所承担的现行国际义务办理;如未缔约这种协议且未按第三十一条规定订立特别协定时,则按照行政规则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 货币单位
150. 在各会员间没有订立特别协议时,用以构成国际电信业务资费和编造国际帐目的货币单位为: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货币单位,或
--金法郎,
这两种货币单位在行政规则内已有说明,其适用规定载明在电报电话规则附件一内。
第三十一条 特别协议
151. 各会员为本身、为经其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以及其他经正式核准的电信机构保留可以订立不涉及一般会员的电信事务的特别协议的权利。但是,这种协议在涉及因它的实施而可能对其他国家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时,不得与本公约或其各种附属行政规则的条款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区域性大会、协议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