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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公约

国际电信公约 
(本公约于1984年1月1日生效。1982年1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1985年8月15日交存批准书。同年9月10日对我生效。)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序言

  为了以有效的电信业务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和平关系、国际合作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缔约国政府的全权代表在充分承认每个国家均有主权管制其电信和注意到电信对维护各国的和平和社会、经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的同时,同意制订本公约,作为国际电信联盟的基本法规。

第一章 电联的组成、宗旨和结构

  第一条 电联的组成
  2. 1.考虑到普遍性原则和普遍地加入电联的益处,组成国际电信联盟的会员应是:
  3. a)附件一所列的任何国家而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者;
  4. b)附件一未予列入的任何国家而已成为联合国会员并按第四十六规定加入本公约者;
  5. c)既未列入附件一,又非联合国会员的主权国家而申请为电联会员并在取得2/3电联会员同意后按第四十六条规定加入本公约者。
  6. 2.对于第5款的规定,如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有通过外交途径并经由电联所在国提出入会申请者时,秘书长应征询各电联会员的意见。如会员在征询提出后四个月内未予答复,应作弃权论。
  第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 1.电联会员应享有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8. 2.在参加电联的大会、会议和征询方面,会员的权利是:
  9. a)所有会员均有权参加电联的大会,有资格被选入行政理事会,并有权为任何常设机构的选任官员提名候选人;
  10. b)根据第117和179款的规定,每一会员在电联的所有大会上,在国际咨询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上,以及如属行政理事国时,在该理事会的各届会议上,均享有一个表决权;
  11. c)根据第117和179款的规定,每一会员在所有以通信方式进行的征询中,也享有一个表决权。
  第三条 电联的会址
  12. 电联的会址设在日内瓦。
  第四条 电联的宗旨
  13. 1.电联的宗旨是:
  14. a)维护和扩大所有电联会员之间的国际合作,以改进和合理使用各种电信,以及在电信领域内促进并提供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
  15. b)促进技术设施地发展及其最有效的运营,以提高电信业务的效率,扩大技术设施的用途并尽量使之为公众普遍利用;
  16. c)协调各国的行动,以达上述目的。
  17. 2.为此,电联具体地应:
  18. a)实施无线电频谱的分配和无线电频率指配的登记,以防止各国无线电台之间的有害干扰;
  19. b)协调各种努力,以消除各国无线电台之间的有害干扰和改进无线电频谱的利用;
  20. c)借助其所掌握的一切手段,包括通过其参加联合国的有关计划和必要时使用本身的资金,鼓励国际合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在发展中国家建立、发展和改进电信设备的网络;
  21. d)协调各种努力,使各种电信设施,尤其是采用空间技术的电信设施得以和谐地发展,以便充分利用其提供的各种可能性;
  22. e)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以便制订尽可能低廉的费率,但在制订费率时还需注意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使电信的财政保持在独立和坚实的基础上;
  23. f)通过电信业务的合作,促进采取各种保证生命安全的措施;
  24. g)对各种电信问题进行研究,制订规则,通过决议,编拟建议和意见,以及收集、出版与电信有关的资料。
  第五条 电联的结构
  25. 电联由下列机构组成:
  26. 1. 电联最高权力机构全权代表大会;
  27. 2. 各种行政大会;
  28. 3. 行政理事会;
  29. 4. 电联的各常设机构,即:
  30. a)总秘书处;
  31. b)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频登会);
  32. c)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无线电咨委会);
  33. d)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报话咨委会)。
  第六条 全权代表大会
  34. 1. 全权代表大会由代表会员国的代表团组成。该大会通常五年召开一次,在任何情况下,两届连续的全权代表大会的间隔不得超过六年。
  35. 2. 全权代表大会应:
  36. a)确定电联应当遵循的总政策,以履行本公约第四条所规定的宗旨;
  37. b)审议行政理事会关于自上届全权代表大会以来电联各机构活动的报告;
  38. c)在审议下届全权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电联工作的一切有关问题,包括大会和会议计划以及行政理事会提交的任何中期计划以后,制订电联预算基准和确定电联经费开支的财务限额;
  39. d)拟订有关电联职员编制的一般指示,必要时制定电联全体职员的底薪,薪给标准,津贴制度和养恤金制度;
  40. e)审查电联帐目,必要时予以最后核准;
  41. f)选举组成行政理事会的电联会员;
  42. g)选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并确定其就职日期;
  43. h)选举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的委员,并确定其就职日期;
  44. i)选举各国际咨询委员会的主任,并确定其就职日期;
  45. j)在其认为必要时对公约进行修订;
  46. k)必要时缔约或修订电联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定,审查行政理事会代表电联与这类国际组织所缔结的临时协定,并对之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
  47. l)处理必需处理的任何其他电信问题。
  第七条 行政大会
  48. 1. 电联的行政大会包括:
  49. a)世界性行政大会;
  50. b)区域性行政大会;
  51. 2. 行政大会通常应为审议特种电信问题而召开,只可讨论列入议程的问题,其决定必须在所有情况下符合公约的规定。行政大会在通过决议和决定时应考虑到可以预知的财务影响,并应设法避免通过那些可能引起开支超过全权代表大会规定的经费最高限额的决议和决定。
  52. 3. (1)世界性行政大会的议程可以包括:
  53. a)第643款所述各种行政规则的部分修订;
  54. b)一种或多种行政规则在特殊情况下的全部修订;
  55. c)大会权限内任何其他世界性问题。
  56. (2)区域性行政大会的议程仅限于区域性的特种电信问题,包括向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其在该区域活动而与其他区域的利益不相抵触的指示在内。此外,这种大会的决定必须在所有情况下符合各种行政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 行政理事会
  57. 1. (1)行政理事会由全权代表大会选出的四十一个电联会员组成,选举时需适当注意世界所有区域公平分配理事会的席位。除遇有一般规则所述的出缺外,选入行政理事会的电联会员应任职到全权代表大会选出新的行政理事会之日为止,并有连选连任的资格。
  58. (2)理事会的每一理事国应指派一人出席理事会,此人可由一名或几名顾问协助。
  59. 2. 行政理事会应采用自行制订的议事规则。
  60. 3. 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行政理事会在全权代表大会所授予的权限内代行其职权。
  61. 4. (1)行政理事会应采取一切步骤,促进各会员履行公约和各种行政规则的规定以及全权代表大会的决定,并在必要时,促进其履行电联其他大会和会议的决定;行政理事会应执行全权代表大会所指派的任务。
  62. (2)行政理事会应根据电联的宗旨每年确定技术援助政策。
  63. (3)行政理事会应确保对电联的工作进行有效的协调,并对电联各常设机构进行有效的财政监督。
  64. (4)行政理事会应借助其掌握的一切手段,特别是通过电联参加联合国的有关计划,并根据电联的宗旨(其中一条宗旨是以一切可能的手段促进电信的发展),促进旨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合作的国际合作。
  第九条 总秘书处
  65. 1. (1)总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一名副秘书长协助。
  66. (2)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当选时所确定的日期就职,通常任职到下届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日期为止。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只有一次连选连任的资格。
  67. (3)秘书长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电联资金的节省使用。他应对行政理事会负责电联在行政和财务方面的全部活动。副秘书长应对秘书长负责。
  68. 2. (1)如果秘书长的职位出缺,应由副秘书长接替并任职到下届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日期为止。根据第66款规定,该副秘书长有当选秘书长的资格。在副秘书长接替秘书长的情况下,副秘书长的职位应从接替之日起视为出缺应并按第69款的规定办理。
  69. (2)如果在距下届全权代表大会召开日期的180天以前遇有副秘书长的职位出缺,行政理事会应任命一名接替人在剩余的任期内任职。
  70. (3)如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职位同时出缺,则由任期最长的选任官员在不超过90天的时期内履行秘书长的职责;行政理事会应任命一名秘书长。如果这一出缺是距下届全权代表大会召开日期的180天以前发生的,则还应任命一名副秘书长。由行政理事会任命的官员在其前任官员的剩余任期内任职,他们在全权代表大会上有当选为秘书长和(或)副秘书长的资格。
  71. 3. 秘书长是电联的合法代表。
  72. 4. 副秘书长应协助秘书长履行职责并执行秘书长交办的特别任务。在秘书长缺席时,副秘书长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十条 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
  73. 1. 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频登会)由全权代表大会选举的五名具有独立性的委员组成。这些委员应从电联会员国提名的候选人中选出,选举的方式须保证全世界各区域公平分配名额。每一电联会员只能提名本国国民一人作为候选人。
  74. 2. 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委员应在当选时所确定的日期就职并任职到下届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日期为止。
  75. 3. 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委员不应代表各自国家或某一区域,而应以国际公共托管物的管理人身份进行工作。
  76. 4. 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77. a)按照无线电规则规定的程序和电联相关大会可能作出的决定有秩序地记录和登记各国的频率指配,以保证其得到国际间的正式承认;
  78. b)按同样的条件和为同样的目的,有秩序地记录各国指配给地球同步卫星的位置;
  79. c)向会员提出咨询意见,以便在可能发生的有害干扰的频带内开放尽可能多的无线电路和公平、有效、经济地使用地球同步卫星轨道,在考虑某些国家的特殊地理情况的同时也要考虑那些要求协助的会员的需要和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
  80. d)执行有关频率的指配和利用以及地球同步卫星轨道的公平利用的任何附加任务,这种任务是按照无线电规则所规定的程序,由电联相关大会或由行政理事会在获得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后为筹备这种大会或贯彻其决定而规定的;
  81. e)在筹备和组织无线电大会的工作中以咨询方式给予技术性帮助,必要时应与电联其他常设机构进行合作;在筹无线电大会时应考虑行政理事会的有关指示。频登会还应向筹备这种大会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
  82. f)保持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重要记录。
  第十一条 国际咨询委员会
  83. 1. (1)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无线电咨委会)的职责是研究专属没有频率范围限制的无线电通信的技术和操作问题,并就这类问题印发建议;一般而言,此种研究不应涉及经济问题,但在比较各种技术方案时,可以考虑经济因素。
  84. (2)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报告咨委会)的职责是研究电信业务的技术、操作和资费问题,并就这类问题印发建议;但根据第83款属无线电咨委会职权范围的有关无线电通信的技术或操作问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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