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1.属基础申请的,申请的日期和号码。
  2.属基础注册的,注册的日期和号码以及该基础注册的申请日期和号码。
  原属局亦应指出国际申请的日期。
  (二)申请人应注明要求保护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如果可能,则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所建立分类注明相应类别。申请人未注明的,国际局以该分类的相应类别划分商品和服务。国际局应会同原属局对申请人指出的类别进行审核。该局与国际局意见分歧时,以国际局的意见为准。
  (三)申请人要求将颜色作为其商标的显著成份保护的,他应:
  1.声明该要求并在其国际申请中加注,说明要求保护的颜色或颜色组合;
  2.在其国际申请中附送彩色商标,商标将附在国际局发出的通知中;商标份数由实施细则确定。
  (四)国际局应立即注册依本议定书第二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国际注册以原属局收到国际申请的日期为准。条件是国际局在此日起两个月内已收到该国际申请。在此期限内未收到国际申请的,国际注册应使用国际局收到国际申请的日期。国际局应即刻将国际注册通知各有关局。在国际注册簿注册的商标应将国际申请中的内容,在国际局出版的定期刊物上公告。
  (五)为了公布在国际注册簿注册的商标,依照第十条所指的大会规定的条件,各局应从国际局收到一定数量的免费和半价公告。此种公告应视为在所有缔约方的充分公告,国际注册所有人不得要求任何其他公告。
  第三条之二 领土效力
  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或国际注册所有人的请求,才可延伸至某缔约方。然而,此项申请不得向其局为原属局的缔约方提出。
  第三条之三 “领土延伸”申请
  (一)凡向某缔约方申请延伸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应在国际申请书中专门注明。
  (二)领土延伸申请亦可于国际注册之后提出。此项申请应以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提出,国际局应立即予以登记,随即通知有关局。该项登记应在国际局的定期刊物上公告。此项领土延伸应于在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生效,于有关国际注册期满时失效。
  第四条 国际注册的效力
  (一)1.自根据本议定书第三条和第三条之三规定的注册或登记之日起,商标在各有关缔约方的保护应如同该商标已在该缔约方局中注册。如果没有通知国际局根据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驳回或根据该条通知的驳回于以后撤回。自即日起,商标在有关缔约方的保护如同该商标已由这一缔约方局注册一样。
  2.本议定书第三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类别说明不得在确定商标保护范围方面约束缔约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